- +1
乙肝攜帶者應聘遭拒錄后起訴企業侵害平等就業權,法院將開審
6月22日,澎湃新聞(www.kxwhcb.com)從當事人劉楠(化名)處獲悉,其訴旭川化學(蘇州)有限公司平等就業權糾紛一案,6月25日將在江蘇省太倉市法院開庭審理。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25歲的乙肝病毒攜帶者劉楠應聘旭川化學的IT系統工程師職務,面試通過后,3月21日按公司要求到“太倉市浙健門診部”做入職體檢。

體檢報告顯示:本次職業健康檢查發現其他疾病或異常,但與接觸職業危害無關 。
檢查表結論為:【B超檢查】脂肪肝傾向;【尿常規】隱血80(2+);【免疫學化驗】HBsAg:陽性(編輯注: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陽性)。檢查表指出,“本次職業健康檢查發現其他疾病或異常,但與接觸職業危害無關”。然而,劉楠仍被公司人事人員以體檢結果“脂肪肝傾向”和“尿常規不合格”為由,拒絕錄用。
劉楠表示,體檢時,曾被要求簽自愿檢查乙肝五項的紙條。4月19日,劉楠通過微信追問旭川化學人事工作人員“拒絕錄用的真實原因”,并指出其入職體檢中檢查乙肝五項已經違反國家規定。此后,其微信被對方拉黑。

微信聊天截圖顯示,當事人劉楠(化名)質疑自己是因乙肝被拒絕錄用,微信被公司人事工作人員拉黑。
2010年2月,人社部、教育部、原衛生部聯合下發《關于進一步規范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 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稱,近年來,國家對保障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含入幼兒園、托兒所,下同)、就業權利問題高度重視,就業促進法、教育法、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通知還要求,各級各類教育機構、用人單位在公民入學、就業體檢中,不得要求開展乙肝項目檢測,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項目檢測報告,也不得詢問是否為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各級醫療衛生機構不得在入學、就業體檢中提供乙肝項目檢測服務。因職業特殊確需在入學、就業體檢時檢測乙肝項目的,應由行業主管部門向衛生部提出研究報告和書面申請,經衛生部核準后方可開展相關檢測。
2011年1月,原衛生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乙肝項目檢測的通知》要求,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在就業體檢中,無論受檢者是否自愿,一律不得提供乙肝項目檢測服務。當年2月,原衛生部政務公開辦公室發布《關于已核準的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不得從事的職業的說明》顯示,經衛生部核準的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不得從事的職業和可以開展相關檢測的行業有:特警;民航招收飛行學生;血站從事采血、血液成分制備、供血等業務工作的員工。
2021年4月27日,劉楠以自己的人格權和平等就業權受到侵害為由,太倉市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旭川化學賠償精神損害賠償金5萬元并賠禮道歉。
旭川化學的招聘公告介紹,該公司成立于2007年,注冊資本5億元,是一家專注聚氨酯研發、生產、銷售一體的化工新材料企業,綜合實力連續多年名列“中國化工500強”。該公司人事工作人員曾向澎湃新聞表示,接到法院的通知后,將按照法律程序解決。
6月22日,劉楠告訴澎湃新聞,6月4日,他已收到太倉市法院傳票,案由為“平等就業權糾紛”,本案將于6月25日9點30分開庭審理。





- 報料熱線: 021-962866
- 報料郵箱: news@thepaper.cn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31120170006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滬B2-2017116
? 2014-2025 上海東方報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