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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總局官員談修訂后廣告法:有些名人獲利后代言夸大其詞

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今日(4月24日)舉行新聞發布會,介紹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廣告法等相關情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副局長甘霖指出,廣告主為了提高產品的競爭力,常常會聘請一些社會名人來代言商品或者服務。有的廣告代言人不負責任,在廣告中夸大商品或者服務的功能,虛假宣稱各種代言商品功效的現象。
甘霖介紹稱,從1995年廣告法頒布實施,當時我國的廣告經營額是273億,到了去年是5600多億。對于虛假違法廣告的監管任務越來越重,而且現在廣告經營額占GDP的比重只到0.8%。所以,廣告市場增長的潛力和空間還非常大,現在是全球第二大廣告市場。面對這樣繁重的廣告監管任務,對工商機關來說,對廣告市場的監管是法定的重要職責。
甘霖指出,這些年來,主要是從提高監管效率和加強監管能力建設方面做了最大的努力,從廣告的監管、執法的實踐來看,我們從2007年至2014年這八年當中,總共查處了37萬件虛假違法廣告案件,這里有30%屬于虛假廣告。虛假廣告既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也破壞社會誠信,而且也破壞廣告的市場秩序,是目前各種違法廣告當中情節最嚴重,社會反響最強烈,社會危害性也最重的一種廣告的違法行為。這也是我國刑法為什么專設虛假廣告罪的原因。
甘霖強調,這次新法專門增加了一條,規定了虛假廣告的構成條件。一是內容虛假,二是引人誤解的內容引導誤導消費者,也是虛假廣告。而且還在第二款進一步列舉了四種典型的具體情節,增加了工商部門查處虛假廣告的可操作性,同時在新法的法律責任方面也加大了對發布虛假廣告的罰款力度,也增加了吊銷執照、證照、信用約束和行業禁入方面的新規定,極大地提高了虛假廣告的違法成本。我相信新法關于虛假廣告的新規可以提升廣告法的可操作性,對遏制虛假廣告行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會產生重要的作用。
甘霖指出,關于廣告代言人的立法規定,社會各界高度關注,作為立法機關和廣告監管機關也高度關注。在現代的商業競爭當中,廣告主為了提高產品的競爭力,常常會聘請一些社會名人來代言商品或者服務。由于名人在社會公眾中具有比較高的知名度,他在廣告進行的廣告代言會影響消費者的購買行為。我們在現實生活當中也看到,有的廣告代言人不負責任,在廣告中夸大商品或者服務的功能,虛假宣稱各種代言商品功效的現象,這種現象是經常看到的。社會上將廣告代言納入到廣告法中予以監管,呼聲非常強烈,每年兩會上委員和代表也提出不少建議、提案、議案,而且廣告代言人通過這種代言行為獲得經濟利益,有的是巨額的經濟利益。
甘霖表示,按照權利和義務一致性的原則,廣告代言人也必須要承擔相應的法律義務,所以新法進行了規定,廣告代言人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做推薦證明,應當依據事實,符合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并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做推薦證明。同時也規定了在虛假廣告中做推薦證明受到行政處罰未滿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再為廣告代言。在法律責任當中也相應規定了廣告代言人違法推薦或者證明的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以上的立法規定,將對規范廣告代言人的行為、強化代言人的責任意識、懲治虛假代言行為、維護誠信文明的廣告市場秩序起到積極的作用。作為工商部門,一定會按照新廣告法的要求,在具體的執法監管實踐當中把新廣告法對廣告代言行為的規范落實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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