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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法新修改:未經同意,亂發電子信息廣告最高可罰3萬元

廣告法修訂草案再做修改。
4月24日上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擬提請表決事項,法律委員會將關于廣告法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修改意見的報告提交給常委會組成人員。報告中提到,對以電子信息方式違法發送廣告的,由“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修改為“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按照會議日程,4月24日下午,本次常委會會議將表決廣告法修訂草案。
廣告中也不得含有引人誤解的內容
報告中提到,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規定,廣告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有的常委委員提出,廣告中也不得含有引人誤解的內容,建議增加相關規定。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采納這一意見,增加相應規定。
增加禁止在公共交通工具、戶外發布煙草廣告
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規定,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公共場所發布煙草廣告。
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全面禁止煙草廣告。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對煙草廣告的限制,應充分考慮我國現階段的國情,不能脫離實際,贊成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的規定;有的認為,煙草企業在銷售渠道內進行產品介紹,是為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不屬于廣告。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進一步明確,禁止在公共交通工具和戶外發布煙草廣告。
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這一款修改為: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戶外發布煙草廣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也不得利用其他廣告宣傳煙草制品
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規定,煙草制品生產者或者銷售者不得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公益廣告,宣傳煙草制品名稱、商標、包裝、裝潢以及類似內容。
有的常委委員提出,除了煙草制品生產者或銷售者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也不得利用其他廣告宣傳煙草制品。
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這一款改作第二款,修改為: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公益廣告,宣傳煙草制品名稱、商標、包裝、裝潢以及類似內容。
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發送廣告
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當事人同意或者請求,不得以電子信息方式向其發送廣告。有的常委委員提出,未經當事人同意或者請求,也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發送廣告,建議增加相關內容;有的常委委員建議對相關違法行為加大處罰力度。
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相關規定修改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當事人同意或者請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發送廣告,也不得以電子信息方式向其發送廣告。同時將相應的處罰由“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修改為“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互聯網頁面彈出廣告違法最高可罰3萬
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規定,在互聯網頁面以彈出等形式發布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關閉標志,確保一鍵關閉。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增加規定該項違法行為相應的法律責任。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利用互聯網發布廣告,未顯著標明關閉標志,確保一鍵關閉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廣告主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此外,針對一些常委委員、地方、部門、企業提出,實踐中違法廣告屢禁不止,很大的原因是因為各地執法規范和標準不一。法律委員會建議國務院相關部門在修訂后的廣告法出臺后,應當加快統一執法規范和標準,加強培訓,提高執法水平和質量,確保法律的各項規定得到不折不扣的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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