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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政府發文要求關停全省花炮企業,法院判其違法

安徽省政府一紙文件要求全省75家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在2014年底整體退出,其中的24家煙花爆竹企業不服該決定,將省政府告上法庭。
澎湃新聞(www.kxwhcb.com)從該案原告代理律師涂四益處獲悉,近日,合肥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確認省政府作出的要求煙花爆竹企業整體退出的行為違法,并要求省政府于判決生效后60日內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但判決并沒有要求撤銷關停花炮企業的決定。
涂四益說,法院判決沒有指出具體補救措施,內容空泛,缺乏可執行性,目前正在研究是否上訴。
要求整頓提升后又要求關停
2013年12月27日,安徽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安監局等7部門署名的第45號文件——《關于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整體退出意見的通知》(下稱“45號通知”),要求全省75家煙花爆竹企業在2014年12月31日前必須全部關閉。省政府按每家企業80萬元的標準安排專項補助,其余的則由市縣適當補助。
安徽翔鷹花炮有限公司等24家煙花爆竹企業認為,省政府的這一“突然”決定與此前出臺的文件及規劃相矛盾。2008年至2012年期間,安徽省安監等部門曾多次下發文件,要求煙花爆竹企業“整頓提升”、“規模化”。2012年出臺的安徽省安全生產“十二五”規劃中還提到“至2015年比2010年的147家減少35%以上”。
翔鷹花炮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喻本勝對澎湃新聞說,正是在上述眾多文件的引導下,眾多煙花爆竹企業經歷了一個大量借貸、大規模建設的過程。“突然就被關停了,而且80萬元補助與企業上千萬元的投入差距太大。”
省政府稱關停花炮企業出于公共利益需要
24家煙花爆竹企業認為,省政府關停企業的行政決定缺乏法律依據,程序也不合法,遂于2014年6月24日向省政府提出行政復議,要求撤消相關行政決定。
不過,安徽省政府以文件屬于內部行為為由,駁回了復議申請。
此后,24家煙花爆竹企業將省政府告上法庭,請求法院撤銷45號通知中作出的行政決定,并確認該行為違法或無效。
2014年12月26日,合肥中院開庭審理此案。出庭應訴的安徽省政府法制辦工作人員稱,煙花爆竹生產屬高危行業,要求煙花爆竹企業整體退出是轉變經濟發展方式、調整產業結構的現實需要,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安徽省政府法制辦工作人員還辯稱,45號通知不是針對24家煙花爆竹企業的行政處理,而是直接發給各市、縣人民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屬于行政機關內部行為,只對上述發文對象有約束力,對外不發生法律效力,不具備外部效果。因此該案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請求裁決駁回起訴。
法院確認關停決定違法但不予撤銷
合肥中院審理后查明,原告均系正常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從2008年起,安徽省安監部門確實多次發文要求煙花爆竹企業提升整頓,淘汰落后企業,在45號通知作出前,原告也多次提升整頓。
法院審理后認為, 45號通知雖屬于內部指令,但通知的對象中,部分地方政府、政府部門和機構已直接依據該通知實施了與退出相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對原告的利益產生了實際影響。45號通知的行為已外化并對外發生了法律效力。因此,本案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法院認為,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整體退出雖然屬于產業政策調整的范疇,但調整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能因此損害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根據行政訴訟法等規定,被告對具體行政行為合法負有舉證責任。本案中,被告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45號通知合法,依法應予以撤銷。
但判決又稱,鑒于45號通知決定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整體退出有利于國家、社會,如撤銷會給國家利益或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遂判決:“確認安徽省政府作出45號通知行為違法,安徽省政府于判決生效后60日內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涂四益律師說,根據相關司法解釋,法院判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若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會給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法院確實可以判決不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但本案中,法院一方面認定省政府作出關停決定缺乏主要證據,但另一方面,又認定該決定符合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因而不能撤銷,這兩者是自相矛盾的。”涂四益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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