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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研發恒壓閥被認定為槍支散件獲刑十年,二審裁定發回重審

平頂山中院6月8日出具的二審裁定書 受訪者 供圖
因自主研發的自動恒壓式減壓閥被鑒定為槍支散件,36歲的浙江臺州男子盧燦一審被判非法制造、買賣槍支罪獲刑十年。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平頂山中院”)已于近日對此案作出二審裁定:撤銷原判,發回河南省平頂山市衛東區人民法院(下稱“衛東區法院”)重新審判。
6月21日,盧燦親屬提供的二審裁定書顯示,平頂山中院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盧燦是臺州一名經營五金機械配件生產加工的個體戶。自2016年起,由他本人研發的一種“自動恒壓式減壓閥”投入生產,并先后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局授予的國家“實用新型專利證書”和“外觀設計專利證書”。
然而,2018年8月,他因涉嫌非法制造、買賣、郵寄槍支罪,在臺州家中被平頂山市公安局五一路分局民警帶走。在此前的2018年4月,平頂山市公安局在吉林省白山市破獲一起非法買賣槍支彈藥大案,其中一名銷售部分槍支配件的賣家石某鶴在到案后交代,他在網上售賣的恒壓閥系從盧燦處購得。
2020年11月26日,衛東區法院一審判決,認定在盧燦家中查獲的775只恒壓閥均屬于槍支散件,而他在明知其制造、銷售的恒壓閥具可以組裝槍支的情況下,利用網絡向他人銷售,構成非法制造、買賣槍支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作為盧燦案的同案人,曾在石某鶴處購買過恒壓閥并通過網絡向外銷售的90后小伙劉立,一審也被判非法買賣槍支罪,獲刑三年。
一審判決下達后,二人均不服,提出了上訴。2021年4月29日,此案二審在平頂山中院開庭審理,庭審圍繞此前兩份鑒定結論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盧燦研發生產的恒壓閥是否具有其它民用用途及被告人有無犯罪的主觀故意等焦點展開。
盧燦和同案人劉立的三名辯護人均為其作無罪辯護。辯護人認為,本案中平頂山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和河南省公安司法鑒定中心的兩次鑒定不僅使用檢材不當,且鑒定機構本身的資質存疑,得出的鑒定意見不具有合法性。
此外,圍繞兩次鑒定產生的另一核心爭議焦點則是盧燦研發生產的恒壓閥是否具有槍支散件的專用性。2016年公安部物證鑒定中心制訂的《槍支散件的檢驗方法》(IFSC 08-02-03-2016)也明確規定,疑似槍支散件一般應與槍支密切相關,不包括民用市場上可合法任意購買且未經過改造的機械或者電子產品。本案中,盧燦生產的類似款型恒壓閥至今都可以在淘寶、京東網上任意購買,可應用于水產養殖、礦山設備、潛水設備等民用領域。
法庭上,盧燦堅稱自己并無非法制造、買賣、郵寄槍支的故意,并當庭提出申請,希望由公安部物證鑒定中心對其生產設計的恒壓閥進行重新鑒定。
平頂山市人民檢察院出庭檢察員在發表出庭意見時認為,盧燦和劉立對他們所銷售的恒壓閥可以被用作槍支散件是明知的,但其是否知曉下家在買進恒壓閥后有無將其用于組裝槍支,這一事實尚不清楚。此外,目前經盧、劉二人賣出的恒壓閥中被用作槍支散件的數量也不明確。因此,出庭檢察員表示,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建議合議庭發回重審。4月29日,在經過近7小時的審理后,審判長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6月21日,盧燦父親王統根表示,家屬已于近日收到平頂山中院出具的二審裁定書。裁定書顯示,平頂山中院認為,衛東區法院作出的原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因此撤銷原判,將此案發回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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