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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同仁堂狀告臺北“中華同仁堂”商標侵權,二審獲賠百萬元

以同仁堂為背景的電視連續(xù)劇《大宅門》在兩岸熱播,“同仁堂”品牌廣為知曉。
4月21日,江蘇省高級法院發(fā)布知識產(chǎn)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例。澎湃新聞(www.kxwhcb.com)注意到,其中一起是北京同仁堂狀告臺北的“中華同仁堂”商標侵權,“中華同仁堂”被判決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償經(jīng)濟損失100萬元。
“同仁堂”是中國北京同仁堂(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北京同仁堂)的注冊商標和商號,承載著長達340多年的企業(yè)商譽。“同仁堂”被認定為馳名商標,被認證為“中華老字號”。
2012年8月,北京同仁堂公司發(fā)現(xiàn)臺灣地區(qū)的中華同仁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同仁堂)在其網(wǎng)站頁面上標有“中華同仁堂”標識,在其網(wǎng)站上自稱為“正宗同仁堂”,是“同仁堂”三百多年歷史、文化的傳承者。
中華同仁堂同時還稱,北京同仁堂公司沒有“任何一份”同仁堂傳統(tǒng)藥方,北京同仁堂公司“早已名存實亡”。
此外,中華同仁堂還在常州市開設了“中華同仁堂”藥鋪,該店鋪內(nèi)諸多布置突出“同仁堂”,且在多處模仿北京同仁堂公司的店鋪設置。
北京同仁堂公司主張稱,中華同仁堂科技公司在其網(wǎng)站和店鋪內(nèi)外設置多方面模仿,足以使相關公眾對二者產(chǎn)生混淆,侵犯了“同仁堂”注冊商標專用權。此外,中華同仁堂科技公司還對北京同仁堂公司進行貶低、詆毀,誤導公眾,損害了公司的企業(yè)聲譽和形象,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北京同仁堂將“中華同仁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中華同仁堂科技公司支付侵權損害賠償金500萬元,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公證費、律師費,共計524萬余元。
而中華同仁堂認為,“同仁堂”作為商標,起源于樂家老鋪,該藥鋪為六百多年前樂氏家族在明朝開始經(jīng)營,第四世傳人樂顯楊創(chuàng)立了“同仁堂”藥室。因政治歷史原因,樂家第十三世傳人樂崇輝于1949年帶著家人及藥譜遷移到了臺灣,1953年在臺北市開設了第一家臺灣“同仁堂”。鑒于歷史和政治原因,在北京同仁堂公司申請“同仁堂”注冊商標時,樂家沒有機會提出商標異議。樂家對“同仁堂”的使用、承傳先于北京同仁堂申請“同仁堂”商標的時間,北京同仁堂公司無權禁止樂家將“同仁堂”作為商業(yè)標記和企業(yè)字號使用。
中華同仁堂還抗辯認為,“同仁堂”并非馳名商標,而且其是經(jīng)同仁堂的傳人樂覺心授權使用的,其企業(yè)字號也經(jīng)過國家工商行政機關認可,不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
一審法院南京市中級法院認為,“中華同仁堂”公司在其開設的網(wǎng)站突出使用“中華同仁堂”、“大清御用同仁堂”標識,使用北京同仁堂公司藥店的影像作為自身的宣傳資料,使用北京同仁堂公司特有的“炮制雖繁必不敢省人工,品味雖貴必不敢減物力”的楹聯(lián)作為店鋪裝飾等行為,故意使其經(jīng)營活動與北京同仁堂公司之間建立一定的聯(lián)系,誘使消費者及相關公眾產(chǎn)生聯(lián)想和誤認,為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中華同仁堂生物科技公司突出使用“同仁堂”標識的行為,構成對公眾的誤導,并對北京同仁堂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
南京市中院據(jù)此認為,中華同仁堂生物科技公司侵犯了北京同仁堂公司涉案商標權,實施了不正當競爭行為。法院判決,“中華同仁堂”立即停止侵害中國北京同仁堂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賠償中國北京同仁堂經(jīng)濟損失及因維權支出的合理費用100萬。
中華同仁堂不服,上訴至江蘇省高院。江蘇省高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江蘇高院相關法官對澎湃新聞說,“同仁堂”這一品牌享有極高的知名度,正因為如此,“同仁堂”品牌也容易遭致其他企業(yè)的不當攀附。本案中,來自臺灣地區(qū)的中華同仁堂生物科技公司,與歷史上因客觀原因存在的兩岸 “同仁堂”老字號均沒有任何歷史淵源,其與臺灣“同仁堂”老字號的關系,并不足以支持其在大陸境內(nèi)的經(jīng)營中突出使用“同仁堂”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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