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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發生污染事故“火速”處理環保局長,公不公平、冤不冤?

又一個地方環保局長在群體性事件中“倒下”。
4月10日,四川威遠縣發生煤氣冷凝水溢出事件,隨后引發當地居民抗議,部分人員聚集甚至出現打砸現象。4月15日,威遠縣委、縣政府決定,暫停縣環保局局長陳海輝職務,由副縣長譚斌負責縣環保局工作。
“一般出現環境問題,都會首先問責環保部門。相對來說,這是一個普遍現象。”一位環保領域資深人士對澎湃新聞(www.kxwhcb.com)說,“只要出事,環保局長肯定是隨時會受處分的,但一般的環境事件可能也就止步于處罰環保部門了”。
“以前的概念太籠統,到底怎么樣才算失職?怎樣才算盡職?這應該是全國環保干部的困惑。”湖南一基層環保局副局長王冬(化名)向澎湃新聞坦言,環境事件有偶發性,并且很多時候都由安全生產事故引起,并不是日常檢查可以避免的,而威遠煤氣冷凝水溢出本身就是一個安全生產事件。
今年1月,青海省環保廳副廳長張藍青就曾表示,一出現環保問題就拿環保部門說事,不利于污染問題的解決。如果該做的都做了,能做的也做了,結果還是被問責,于法不公,于情不通,于理不容。
事實上,在一些因污染引發的群體性事件中,“火速”處理基層環保干部常被用來作為平息事態的手段,因此,也有部分環保人士甚至環保系統官員認為這些基層環保干部成了“炮灰”,背了“黑鍋”。
“不辭掉幾個環保局長,不足以平民憤”
污染問題被曝光,甚至引發群體性事件,基層環保官員被處理并不新鮮。
4月6日,央視曝光江西省彭澤縣磯山化工園區化工企業污水直排長江,當天縣委縣政府即召集了相關部門部署整改,次日啟動追責程序,縣環保局園區分局局長劉某被停職,3天后,9家涉事企業才因違法排污被停產并立案調查。
2014年9月,河南獲嘉縣中新化工廠散發出“臭味”,大量民眾自9日起聚集至當地政府抗議。幾天后,獲嘉縣環保局長因監管失職被停職,涉事公司黨委副書記與總經理在3天后才被處分。
同年9月,寧夏中衛市騰格里沙漠一企業非法排污被曝光,中衛市政府第一時間關閉污染企業,并對市環保執法支隊隊長免職,對市環保局局長、分管副局長和環保執法支隊副支隊長停職檢查。
在諸多“環保局長停職”的處理背后,王冬向澎湃新聞坦言,“這應該是全國環保干部的困惑”。
“以前的概念太籠統,到底怎么樣才算失職?怎樣才算盡職?”王冬認為,環境事件有偶發性,與安全生產事故有連帶性,并非日常檢查可以避免,“比如某地監管松懈,可能一年內都沒出大事,但另一地雖盡職盡責,但出現污染事故就被處理了,這也是不公平的。”
2015年1月,青海省環保廳副廳長張藍青曾在該省“兩會”上發言稱,當前普遍存在這樣一種現象,只要一發生污染事件,就認為是環保部門的責任,甚至認為環境質量的惡化是環保部門造成的。
張藍青說,發生血鉛事件罵環保;河水臟了臭了,還是罵環保;連垃圾圍城這樣的城市管理工作,也罵環保;趕上霧霾,更是指責環保。甚至是發生污染事故后,不辭掉幾個環保局長、處長、科長等,不足以體現對問題處理的重視,不足以平民憤。所有環境污染事件,無論環保工作者盡責與否,均有問責,一個不落,幾乎每發生一起環境事件,在處理責任企業負責人的同時,都有環保官員被追責。環保部門別的職責不敢說履行得好不好,但有一個是絕對好的,那就是替人挨了很多罵。
此前,環保系統崗位常被認為“性價比不高”。2014年12月17日,環保部主管的《中國環境報》曾梳理近20年全國環保部門一把手的任職去向。其中,99位環保廳(局)長先后卸任,26位轉任其他部門或交流到地市,70%以上非政府組織等崗位繼續工作直至退休,真正意義官升一級的只有1位。
文章分析認為,環保部門長期處于弱勢地位,組織選才用人沒有向環保部門傾斜,優秀領導干部也不愿來工作——對環評、執法、總量考核說“不”的權力,實際是得罪人的權力。
同為環保部主管的“環境保護”微信公眾號,曾在3月23日刊發一封來自基層環保局長的匿名信。這位任職近10年的基層環保干部在信中懺悔:曾立志要守住藍天清水的自己,最重要的工作卻是招商和公關,幫企業跑環評,應付上級檢查。
如何“盡職免責”
前述環保領域資深人士向澎湃新聞表示,“如果一味地把責任放在環保工作者的身上,對環境執法的能動性不是一件好事。”
張藍青認為,如果有足夠的證據證明環保部門該做的和能做的都做了,理應認為環保部門盡到監管責任,應當免責或至少應減責,這與嚴格執法并不矛盾,恰恰是對法律尊嚴的保護。
張藍青稱,環保部門個別工作人員確實存在失職、瀆職、玩忽職守甚至是更惡劣的腐敗行為,執法犯法屢有發生,對污染事故的發生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對這種人,是堅決不能袒護,不能縱容,必須嚴肅追究和問責。但問題是由于缺乏盡職免責規定,一些履行了自身職責卻依然沒能阻止污染事故發生,也可能被問責。由此嚴重的影響了盡責人員的積極性。如果該做的都做了,能做的也做了,結果還是被問責,于法不公,于情不通,于理不容。
對此,重慶大學法學院副院長秦鵬建議,環境污染的領導責任,可建立動態的關聯機制和終身追責制,分清污染中不同任期領導各自的責任的大小,進行相應追責。
事實上,環保系統也在各地進行“盡職免責”的嘗試。
例如,湖南省委、省政府在4月聯合印發《湖南省重大環境問題(事件)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確立了盡職免責、失職追責的原則,要求做到既嚴格追究有關人員失職瀆職和違法犯罪的責任,又依法保護工作人員積極履行環境保護職責的積極性。
新環保法同樣對環保主管部門的“失職”行為做了清晰的劃分。
其中第68條明確規定,環保主管部門若存在“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包庇”、“篡改、偽造或者指使篡改、偽造監測數據”、“依法應當作出責令停業、關閉的決定而未作出”等9種行為,相關負責人都將以“失職”論處,以落實環境問責。
秦鵬則認為,嚴格執行現行法律規定的同時,還要通過問責地方政府一把手及地方政府分管領導,樹立危機意識,層層倒逼,強化環境保護的部門責任、企業責任;適時建立環境領域的黨政同責制度,劃清黨委與政府的環保職責,依據各自職責分工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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