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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騎電瓶車撞倒行人后逃逸致其遭二次撞擊死亡,兩人獲緩刑
2020年11月,文某在過馬路時遭一輛二輪電動車撞倒,無法站立。電動車駕駛員李某祿怕承擔責任騎車逃逸。8分鐘后,文某被黃某琴駕駛的二輪電動車撞上,當場死亡。
近日,裁判文書網公布了這起案件的判決書,李某祿和黃某琴犯交通肇事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
重慶市合川區人民法院公布的判決書顯示,公訴機關指控,2020年11月28日6時39分許,李某祿駕駛二輪電動車行駛至茂森中等職業學校路段時,因忽視觀察,未能采取有效避讓措施,將正在此處橫過道路的行人文某撞倒于道路內并致文某肋骨骨折、左小腿骨折及胸腹部等損傷,使文某失去站立能力。李某祿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駕車逃離,未對文某實施救助或采取其他防范措施。6時47分許,黃某琴駕駛二輪電動車行駛至上述現場路段時,因忽視觀察,未能采取有效避讓措施,再次撞擊被李某祿撞倒受傷并被遺棄在現場道路內的文某,致文某顱腦損傷后當場死亡。經重慶市合川區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認定,李某祿、黃某琴共同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文某無責任。
次日,李某祿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后自動投案,黃某琴于同年12月1日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李某祿、黃某琴到案后均如實供述了自己的上述犯罪事實。
案發后,李某祿、黃某琴分別與文某的親屬達成了賠償協議,分別賠償了被害人親屬經濟損失11萬元、20萬元,均取得了被害人親屬的諒解。重慶市合川區人民檢察院委托重慶市合川區法局對李某祿、黃某琴進行了調查評估,意見是,兩人具備適用社區矯正的條件。
合川區法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李某祿、黃某琴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以采納。關于被告人李某祿的辯護人提出的李某祿具有自首、初犯、積極賠償并取得諒解,建議對其適用緩刑等辯護意見,經查,與查明的事實及相關法律規定相符,該院予以采納。判決:李某祿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黃某琴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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