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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股45%卻擁有絕對否決權,蘭州市政協直指威立雅5宗罪

飽受水污染困擾的蘭州開始醞釀反擊。
近日,蘭州市政協在其官網發布《關于蘭州威立雅水務有限責任公司管理運行情況的視察報告》(以下簡稱《報告》)。《報告》直指蘭州威立雅水務集團(以下簡稱威立雅)存在五個方面的問題。
《報告》指出的首條問題便是“威立雅占股45%卻擁有絕對否決權不合法”,這也被外界認為是蘭州市屢屢發生飲用水安全事件的根源之一。
2014年年底,按照蘭州市委、市政府的總體工作部署和市政協年初主席會議的安排,蘭州市政協經濟委員會組織部分政協委員、專家對蘭州威立雅水務有限責任公司管理運行情況進行了視察,《報告》由此總結形成。
《報告》顯示,蘭州威立雅水務有限責任公司是2007年8月由原蘭州供水(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與法國威立雅水務(黃河)投資有限公司組建成立的中外合資企業,注冊資金10.9億元,蘭州市國資委占有55%股權,法國威立雅水務占有45%股權,合作期限30年。
參與視察的委員和專家認為,“4·11”蘭州飲用水污染事件中,本應由供水公司承擔的義務沒有履行,由此導致了一些社會矛盾的出現。在管理運行方面,國資委占有55%的股份,卻沒有主導權,無法進行有效決策并履行和擔當社會公共責任,這種國資委占股55%,威立雅占股45%卻擁有絕對否決權的機制,不符合《中外合資企業法》相關規定的,急需改變。
因此《報告》建議,應去掉明顯歧視性和偏向性的合作條款,將水務公司管理權、決策權掌握在國資委一方,逐步形成以國有控股為主以社會公益為目的的,中方擁有絕對控股權、決策權的管理運行模式。
同時,威立雅還被指應對城市供水突發事件的反應能力不足、企業水務信息化運作及監測預警制度不完善。在蘭州“4·11”自來水污染事件中,威立雅水務公司在發現水質異常十多個小時后,才向有關部門上報。
《報告》稱威立雅屬于典型的事后型應急機制,這種被動性的處理機制往往會忽視飲用水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前的預防和預警,過度依賴政府的單一主導制,政府獨攬了整個事件的預警預防和事后處置。
《報告》還稱威立雅對客戶管理責任意識淡薄,在經營過程中過分強調企業的營利性,而忽視作為公共設施的供水行業的公益性,忽略了企業的社會責任。
此外,企業水務信息化運作及監測預警制度不完善,城市飲用水源地配套基礎設施建設不完善,建設相對滯后等問題也被列入《報告》中。
蘭州市“4·11”局部自來水苯超標事件處理結果中,除經濟處罰外,20名蘭州市政府及相關企業責任人被追責。其中,副市長嚴志堅遭到行政警告處分,威立雅方面,蘭州威立雅水務公司董事長姚昕被撤銷黨內職務、行政撤職,法方提名的蘭州威立雅水務公司總經理賈慶紅被解聘。
公開報道顯示,蘭州市委副書記、市長袁占亭于2014年12月16日對《報告》作出了批示,要求蘭州市副市長張星、嚴志堅責成國資委、建設局充分參閱該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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