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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將首次發行專項債券,鼓勵社保基金投資

中國地方政府將首次發行專項債券,為公益性項目建設籌集資金。社保基金等機構投資者將有一定收益的新品種,但也需要強化風險識別能力。
4月7日,中國財政部發布《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要求擴大專項債券投資者范圍,鼓勵社會保險基金、住房公積金、企業年金、職業年金、保險公司等機構投資者和個人投資者投資專項債券。
所謂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簡單理解,是指地方政府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項目發行的政府債券。
根據新的預算法規定,地方政府發債只有一種形式,即地方政府債券。地方政府債券分為一般債券和專項債券。一般債券納入公共財政預算,用于彌補赤字;而專項債券則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主要是為公益性項目建設籌集資金。
根據政府預算報告,今年地方政府債券發行額度為6000億元,其中5000億元為一般債券,1000億元為專項債券。
《辦法》對專項債券作出限定:一是發債主體必須是省級政府或經省級政府批準的計劃單列市,二是償債的資金來源是公益性項目對應的政府性基金或專項收入。
專項債券由各地按照市場化原則自發自還,發行和償還主體為地方政府。
根據《辦法》,企業和個人取得的專項債券利息收入,按照有關規定免征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專項債券期限為1年、2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各地綜合考慮項目建設、運營、回收周期和債券市場狀況等合理確定,但7年和10年期債券的合計發行規模不得超過專項債券全年發行規模的50%。
“發債主體層級高信譽好,還債又有固定的資金來源,應該說專項債券的安全性還是比較高的。”人民日報援引財政部財科所副所長白景明的話解釋,專項債券有對應的政府性基金收入,而且公益性項目建成后,也會帶來一定的收益,償債的資金是有保證的。
不過,經濟參考報援引中債資信公用事業部技術負責人宋偉健的話認為,單只專項債券應當以單項政府性基金或專項收入為償債來源,而單項公益性項目發生流動性、期限不匹配或違約等風險時如何處置,尚需進一步明確。在這種“一對一”償還模式下,對于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要求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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