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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未成年子女56萬存款轉至自己名下,溫州一位母親被判歸還

溫州樂清市的王麗(化名)在與丈夫鬧離婚期間,將3位子女名下的56萬余元存款轉到自己名下,丈夫攜子女將她告上法庭,要求返還存款。澎湃新聞(www.kxwhcb.com)4月1日從樂清市法院獲悉,該院日前一審判決王麗歸還子女的56萬余元存款,并賠償應提前支取而產生的利息損失。
2002年,王麗與陳明(化名)辦了訂婚儀式,2004年生下女兒小如(化名)。此后,兩人領取結婚證,又于2005年4月生下雙胞胎兒子小圓(化名)、小方(化名)。2014年7月,王麗以丈夫“懶惰、癡迷游戲、對家庭不管不顧”為由訴至樂清市法院,請求判決離婚,但未獲支持,上訴至溫州市中院也被駁回。
期間,陳明發現,本來存在子女名下的56萬余元存款被王麗轉到了她自己名下。
2012年春節期間,陳明的母親在銀行分別以3名孫輩的名義開戶,給小如存入11萬余元,給雙胞胎男孩各存入22萬余元,共計56萬余元。這些定期存款存期5年、年息5.5%,密碼由陳明的母親掌握,存單則交給王麗保管。
經查詢發現,王麗在提起離婚訴訟后不久的2014年7月22日,以3名孩子監護人的名義,在無法提供密碼的情況下將錢轉到自己的賬戶。
2014年12月,陳明與3個子女將王麗訴至樂清市法院,請求判令王麗返還存款、賠償提前領取引起的利息損失。
在法庭上,王麗辯稱自己將子女的存款轉到自己名下不屬于財產損害,自己也是監護人,這么做是為孩子的將來著想,只是換了個戶名。
法院審理認為,祖母以孩子的名義開立的定期存款屬于對孩子的贈予,存款系孩子合法取得的財產。王麗在離婚訴訟期間,將孩子名下的財產轉移至自己名下,使孩子喪失了對贈予財產及其預期收益的實際控制權,并給孩子造成損失;判決王麗歸還孩子的56萬余元存款,按5.5%的年息補償利息損失。
“很多父母以為可以隨意處置未成年子女的壓歲錢、紅包等財物,事實上,如果未經孩子同意,或者財物的用途不涉及孩子利益,這么做可能是違法的。”北京大成(杭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林黎告訴澎湃新聞,《民法通則》規定,父母應當履行對子女的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如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林黎表示,依據《民法通則》16條、18條,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如父母死亡、沒有監護能力或不具備監護能力,由下列人員中有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等,“對被監護人的財產,監護人不得隨意處置。如果父母中有1名監護人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可以由另1名監護人與被監護人一起提起訴訟;如果是單一監護人(如單親家庭),或者監護人共同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被監護人有權向住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要求,重新認定監護人,由新監護人與被監護人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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