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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把鈴鐺掛在貓脖子上

“全程留痕”最早是計算機領域的術語,之后金融監管領域引進這個概念,“誰操作,誰負責”,不會成為一筆糊涂賬,讓行權者知道自己的行為是可以受到追溯和追查的,形成一個“全景式監獄”的監管機制。將這個機制應用于司法領域,就是針對長期以來一些黨政領導任意干涉司法審判,并不受追查的老大難問題。
當然,改革“從圖紙到現實”還需有很大的飛躍。按當下的司法現實,即便強調審判獨立、檢察獨立,司法機關也并非完全與上級領導機關及黨委政府領導脫離工作關系,所以,目前“全程留痕”不是一刀切地不讓領導介入司法過程。
目前《規定》的具體全程留痕、問責機制是這樣的:一、任何領導不得要求司法機關違法處理案件,這是底線。二、對司法工作負有領導責任的機關,可以了解案情、組織研究司法政策、統籌協調依法處理,但不能對案件的證據采信、事實認定等越俎代庖。三、任何領導的干預、過問,都要全程留痕。
之后,按季度,司法機關將領導的干預情況,上報黨委政法委和上級司法機關。由政法委決定是否予以通報紀檢、組織部門;《規定》明確5種情況下,政法委有權認為“屬于違法干預司法活動”,并經程序要向社會通報,比如,領導為當事人請托的,以及領導“超越職權對案件處理提出傾向性意見或者具體要求的”。
可見,“全程留痕”機制的關鍵節點在于黨委政法委——由政法委接受法院、檢察院關于領導干預司法的匯報;也是由政法委認定哪些干涉屬于是“違法干預司法活動”,做出相應的通報并啟動追責機制。因此司法改革需要進一步破解“自我監督”的難題,否則長期以來一些黨政領導任意干涉司法審判,并不受追查真將成為老大難問題。
“全程留痕”機制,本來就是針對當下司法狀況所設計的特殊解決方案,所以改革一定要體現司法智慧,解決“全程留痕”機制中的授權-監督問題,把鈴鐺掛在貓的脖子上。相信司法機構一定有辦法破解難題,將改革藍圖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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