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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保障法》征求意見:低于成本競標最高罰中標金額10‰
6月15日,國家醫保局官網發布《醫療保障法(征求意見稿)》,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1年7月16日。
從公布的內容來看,《醫療保障法(征求意見稿)》共分8章70條,包括總則、籌資和待遇、基金管理、醫藥服務、公共管理服務、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等。
低于成本報價競標等最高或處以中標項目金額10‰罰款
《醫療保障法(征求意見稿)》第四章“醫藥服務”部分與藥企密切相關。
如第三十四條提到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采購制度時表示,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開展藥品和醫用耗材成本價格調查,實施醫藥價格和招標采購信用評價制度,依法加強對以價格壟斷、哄抬價格等方式侵害醫療保障基金的違法行為的監督檢查。
第五十八條則明確了招標采購過程中違規的處罰,提出醫藥企業有四種情形之一的,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中標的,中標無效,處中標項目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對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限制或中止相關醫藥企業或相關藥品、醫用耗材參與集中采購的資格并予以公告;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根據《醫療保障法(征求意見稿)》,上述四種情形包括,第一,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或者以欺詐、串通投標、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方式競標。第二,給予醫療保障經辦機構、集中采購機構、定點醫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等賄賂;第三,中標后無正當理由放棄中選資格、不及時簽訂購銷協議、不履行供貨承諾、未按協議約定及相關法律法規要求供貨;第四,競標過程中的其他違法行為。
除了對藥企提出了要求,《醫療保障法(征求意見稿)》還對集采機構作出約束。
集中采購機構有四種情形之一的,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責令退回;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上述四種情形包括,未執行集中采購平臺掛網、撤網等交易規則和標準;濫用集中采購職權、限制市場競爭或者導致不公平競爭;在集中采購過程中謀取不正當利益;集中采購過程中的其他違法行為。
個人騙保最高或處騙取金額5倍罰款
值得注意的是,《醫療保障法(征求意見稿)》“法律責任”部分還明確了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工作人員、定點醫藥機構、個人等違法行為以及處罰措施。
第六十條提到,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工作人員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一條提到,定點醫藥機構存在未建立醫療保障基金內部管理制度、未按照規定與醫療保障信息系統進行對接等情形的,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六十二條提到,定點醫藥機構發生醫療保障基金使用不規范行為的,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責令退回,處造成損失金額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定點醫藥機構暫停相關責任部門6個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醫藥服務。
第六十三條提到,定點醫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責令定點醫藥機構暫停相關責任部門6個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醫藥服務,直至由醫療保障經辦機構解除服務協議;有執業資格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吊銷執業資格。
第六十五條則對個人使用醫保行為作出約束,提到將本人的醫療保障憑證交由他人冒名使用、重復享受醫保待遇等行為的,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責令退回;屬于參保人員的,暫停其醫療費用聯網結算3個月至12個月。個人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理外,還應當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6種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保基金支付
過去,曾有業內人士提出,將醫保用于健身消費等納入醫保報銷,部分地區曾探索將醫保個人賬戶用于上述消費,旨在通過預防疾病達到保障健康的目的。
此次《醫療保障法(征求意見稿)》明確六種情況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其中就包括體育健身、養生保健消費、健康體檢。
另外五種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情況包括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在境外就醫的;國家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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