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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瞞房產被查封事實繼續出售,溫州兩被告人因詐騙獲刑
浙江溫州樂清市檢察院日前正式就1起詐騙案提起公訴,值得注意的是,在該案被移交審查起訴時,被告人原涉嫌罪名系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或非法處置財產罪,經檢察機關審查監督,正式將案件定性變更為詐騙罪,并因此為被害人追回損失10萬元。
2017年6月,樂清人陳某某因拖欠銀行貸款,名下房產被法院查封。后陳某某讓女友葉某某將房子掛在網上售賣。2018年9月,有意購房的虞先生聯系葉某某,并向陳某某核實房子有無被查封等情況,陳某某隱瞞了被法院查封的事實。此后虞先生將18萬余元房款轉賬至葉某某賬戶,但因該房產被查封,虞先生沒法拿到房產。
2019年7月,該房產被法院裁定拍賣、變賣。經拍賣,該房產拍賣得款25萬元,根據比例,法院分配虞先生7萬余元。
因陳某某、葉某某的行為涉嫌犯罪,公安機關于2020年7月對該案立案偵查,同年8月、12月,陳某某、葉某某被抓獲歸案。公安機關于2020年9月以陳某某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移送樂清市檢察院審查起訴,于2021年3月將葉某某移送審查起訴。
樂清市檢察院經辦檢察官在審查案件過程中發現,陳某某等人同時觸犯了多個罪名:明知房子被法院查封仍然進行出售,可能涉嫌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有能力執行法院生效的裁判拒不執行,可能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隱瞞房子被查封的事實出售給他人,可能涉嫌詐騙罪。
對虞先生而言,不同的定性產生的影響天差地別。若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或非法處置財產罪,虞先生僅僅是證人;若是詐騙罪,虞先生是被害人,若陳某某等人能賠償虞先生并取得諒解,對他們的刑罰能有所從輕。因此,案件準確的定性,切實關系到虞先生的實際財產利益。
為了準確定性,經辦檢察官反復核查細節,廣泛查閱相關的資料,并且多次訊問陳某某等人。最終,依據一行為同時觸犯多罪名則從一重罪的原則,對陳某某等人的犯罪行為改變定性,認定為詐騙罪。虞先生也成為案件被害人。經過檢察官的努力,葉某某向虞先生賠償11萬余元。
目前,陳某某、葉某某均已被判刑。陳某某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并處罰金15000元;葉某某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適用緩刑,并處罰金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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