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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么《論美國的民主》并不是理解美國的必讀書?

我在這里加入討論,篇幅有限,首先亮明我的觀點。我同樣認為,《論美國的民主》可以不讀,更準確地說,不必始終抱著一種五體投地的心態去閱讀。更進一步講,即便是對于那些需要理解美國的讀者而言,《論美國的民主》也并不是一本必讀書。托克維爾的這本書作為一部學術經典,也許更多地屬于“民主”這個領域,而不在“美國”這個領域。(甘陽先生多年前也就曾指出,這本書討論的是民主的普遍性問題,因此不宜譯為《論美國的民主》,而應譯為《民主在美國》。)
《論美國的民主》并不是我們今天要去理解美國的必讀書
作為美國憲法史的研究者,我讀《論美國的民主》應當還是“入行”之前的事情,在踏入這個領域研究之后,我書架上始終擺著這本書,卻談不上真正研讀過,但我并不為之而感到缺點什么。在給學生推薦閱讀書目或開列書單時,我也從來沒有特別提到過《論美國的民主》——自己都不怎么讀的書,推薦給大學本科生干什么。
《論美國的民主》是怎么樣的一本書?“大象公會”的相關文章中將這本書定性為“屌絲翻身高富帥所帶紅的副產品”。我對這本書認知不多,不足以判斷作者所講的翻身是否公允,但經典寧有種乎,沒有什么書生來就是經典或天生就注定是經典,大多數經典都是在文化記憶和傳承中披沙揀金后形成的“經典”。難道我們可以同樣以“屌絲翻身高富帥”為由來反對讀《紅樓夢》?理由也許正相反,“翻身”的過程很可能正是我們今人要讀這本書的理由。
那么,究竟何種原因,我要說《論美國的民主》并不是我們今天要去理解美國的必讀書呢?
我的理由很簡單,與其說這是一本寫屌絲的書,不如說這是一本屌絲寫的書(請讀者原諒我在這里借用那篇文章的修辭而對托克維爾的冒犯)。說到底,托克維爾只是一位自舊大陸而來的貴族青年破落戶,1831年,不過26歲的托克維爾在美國走馬觀花了九個月,回國兩年后,托克維爾將他在美國的游歷見聞整理成書,這就是在1835年出版的《論美國的民主》。據百度百科的“托克維爾”詞條所言,“這本書受到空前的好評,不久后也被譯為英文,使托克維爾在美法兩地都大為知名。”當然,作者同樣也不問出處,我們不應因作者的屌絲出身而否認一本書在兩百年后的可讀性。我們首先要問的還是,這部走馬觀花之作到底可以在多大程度上幫助我們去理解美國。
兩百年后,歷史首先就證明了托克維爾是一個蹩腳的預言者——至少在論述美國時是如此。托克維爾論斷,美國的聯邦政府會越來越弱,但他顯然沒有問過羅斯福。更何況,即便是在托克維爾游歷時的美國,聯邦政府也并不是完全消極無為的。當代歐洲學者艾德令寫過一本題名為《一場有利于政府的革命:美國憲法的起源與國家構建》的學術專著,其中以極其詳實的歷史資料論證了聯邦黨人是如何以“有所為,有所不為”的政治策略而建構起一個“財政-軍事國家”的。(Max Edling, A Revolution in Favor of Government: Origins of the U.S. Constitution and the Making of the American State, Oxford, 2003)。總道是旁觀者清,但托克維爾的九個月游歷顯然比不上當代專家學者經年累月的檔案爬梳和學術寫作。2014年末,艾德令教授又出版了他的第二部學術專著《搖籃中的大力士:戰爭、金錢與美國國家(1783-1867)》(Max Edling, A Hercules in the Cradle: War, Money, and the American State, 1783-1867,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2014)。這種歷史縱深的視角,當然也是托克維爾所不可能具備的。而美國學者布萊恩·巴羅夫也曾出版過一本解釋美國19世紀特別是內戰前政治發展的學術專著,書的題目就是《視野以外的政府》。所謂“視野以外”,就是說美國內戰前的聯邦政府是一個主要運轉在西部邊疆地區的政治機器,因此是在大多數美國人的日常視域外的,但問題在于,看不見并不等于不存在。(Brian Balogh, A Government Out of Sight: The Mystery of National Authority in Nineteenth-Century America, Cambridge, 2009)。推而廣之地看,美國最近三十多年所形成的一個所謂的“美國政治發展”學派,其理論主旨之一就是要“超越托克維爾”。
更糟糕的是,托克維爾成為了我們理解美國的一種范式,一部《論美國的民主》,我們經常只讀出來兩句話(責任是因為我們對托克維爾的各取所需式的閱讀):首先,民主易于造成“多數人暴政”,其次,在美國,政治問題通常都要轉化為法律問題乃至司法問題而得到解決。這種作為范式的托克維爾,其實很多時候恰恰構成了我們理解美國的最大障礙。我不知道,托克維爾在美國時有沒有拜訪過當時的聯邦最高法院,是否發現當時的法院九老是在國會大廈的“地下室”內辦公的。就在托克維爾訪問美國的前后,美國曾爆發過一場憲法危機,南卡羅來納州通過本州的人民集會,單方面宣告聯邦政府的1828年關稅法案違憲,主張可以通過動員本州民兵來暴力抗法。面對著地方政府桀驁不馴的挑釁,杰克遜總統做出了派遣聯邦軍隊入境南卡州武裝執法的決定,對峙雙方劍拔弩張。雖然這場“廢止”危機最終以妥協收場,但由始至終并未見司法的參與。一個眾所周知的事實是,美國最高法院在1803年的馬伯里訴麥迪遜案創建司法審查權之后,針對國會立法的違憲審查始終是備而不用的,休眠了多半個世紀,直至1857年的斯考特案才第二次宣布聯邦立法違憲無效,而這次政治問題的司法化,顯然標志著最高法院兩百多年歷史上空前絕后的道德低點。可以這么說,政治問題在何種程度上需要司法化,在美國早期憲法史內,始終是吸附在中央與地方憲法角力的根本憲制問題之上的。既無“強力”也沒有“意志”的大法官說了到底算不算,始終只是在這場憲法斗爭內的手段或工具而已。
托克維爾對于我們的最大啟發
我們還要意識到,《論美國的民主》,是一本歐洲舊大陸的破落貴族所寫的美國新大陸的游記,從一開始就不是為生活在二十一世紀的中文讀者所寫的。我們在今天如何觀世界,如何建構起中國人的世界觀并且形成我們自己對美國歷史和現實的認識,我們可以參考托克維爾的經典,但不能以他的論述為依歸。或許托克維爾對于我們的最大啟發,并不是他關于美國政治和民主的只言片語,而是他是以何種姿態來思考美國的。我們要像托克維爾一樣去思考美國,而不是停留在托克維爾的具體結論上。我們對美國的認識不可能是完全拿來主義的,只聽美國人是怎么自我表述的,而要如托克維爾那樣張開雙眼去看美國,去看美國人是怎么做的,只有這樣我們才能形成中國人自己的美國學。換言之,我們的研究對象應當是美國本身,而不是美國學術人所呈現出的那個美國,當然也不應是托克維爾筆下的美國,否則的話,我們所做的其實還是美國學之學,而不是中國人的美國學。
要像托克維爾那樣去思考美國,我們首先要做的就要構建出并且認真對待美國的另一種經典,區別于《論美國的民主》這一類型的學者坐而論道(classics),這是一種美國歷史發展現場所形成的教義經典(canons),我們的美國學要學會用中國人的眼界去解讀這類美國經典。在此,我簡單列舉幾種屬于后一種經典的文本,以下的列舉目的在于示范,是為了說明我們更應該去讀什么,而且限于本人的專業,以憲法類目的經典為主。
美國是一個憲法共同體,美利堅的政治是通過憲法這個根本法才得以構建起來的,由此要理解美國,我們當然要去閱讀《美國憲法》。此處加上書名號,我當然意在限定這是指由1787年費城會議制憲先賢所起草并在兩個多世紀的歷程內增補了27條修正案的憲法典文本。與此相關,1776年由杰斐遜所執筆的《獨立宣言》和1781年作為美國第一部憲法性文件的《邦聯條款》,也應當閱讀。而且,如何解釋這三部法律文件之間的關系,也是我們解釋美利堅政治民族誕生之源的關鍵所在。
從憲法出發,我們很自然可以想到《聯邦黨人文集》,中文讀者對這本書的熟悉也許并不亞于《論美國的民主》。但兩本書的性質可以說有云泥之別:如果說《論美國的民主》是屌絲寫的書,那么《聯邦黨人文集》就是國父寫的書。時至今日,《聯邦黨人文集》對美國憲法的系統解釋,可以說是一種“欽定本”的美國憲法指南。美國最高法院在解釋憲法時可以引用《聯邦黨人文集》,但如果引用《論美國的民主》,想必是要釀出政治風波的。當然,托克維爾自己也認為,《聯邦黨人文集》是一部“極好的書,應該為世界各國的政治家所熟讀”。
如果讀了《聯邦黨人文集》內重點篇目后,還有接下去要讀的沖動的,中文讀者也許可以讀一下《辯論:美國制憲會議記錄》,這是美國憲法之父,也是《聯邦黨人文集》作者之一的詹姆斯·麥迪遜所留下的制憲會議的現場記錄,當然絕非后世記者的捕風捉影之作可比。但我們也不能神化麥迪遜的筆記,而應當意識到,有關1787年憲法的辯論并沒有隨著制憲會議的結束而終結,費城會議所拿出的只是一部并無法律效力可言的草案,這部憲法的正當性完全系于會議結束之后各邦人民對這部法律議案的批準,因此意義更為深遠的是在憲法批準過程中所觸發的全民大辯論,即便是《聯邦黨人文集》也只是這場大辯論的冰山一角而已。(關于憲法批準過程中的辯論,可參見Pauline Maier, Ratification: The People Debate the Constitution, 1787-1788, Simon & Schuster)。這些所謂的founding documents,在美國史學界已經培育出自伯納德·柏利開始的兩代“意識形態”史學家。這些建國文獻,誕生在一場“意識形態”革命的智識背景,可以說是汗牛充棟,如有機會到美國去訪學,也許我們可以到書店隨手拿起一本單卷本、平裝版的文獻匯編。
既然提到了麥迪遜以及更廣闊天地內的“建國文獻”,那我們應當留意到,雖然美國憲法譯事繁榮,但目前為止中文世界內,尚且見不到一本單卷本的《麥迪遜文集》(在商務印書館的漢譯名著系列內,已經出版的這類文獻包括《華盛頓選集》、《杰斐遜選集》和《林肯選集》。而麥迪遜作為美國憲法之父,他對美國憲法問題的理解,當然遠遠高于一位法國知識青年,因為判斷法律解釋的根本是一種正當性的尺度。舉個例子,就在托克維爾訪問美國前夕的1830年,美國總統杰克遜援引麥迪遜1817年的一個決策,否決了國會所通過的一部關于“內陸建設”的法案,由此促發了國務卿馬丁·范布倫與卸任總統麥迪遜之間的多封通信對話。在我看來,這些政治家之間的書信交流如果說是真刀實槍,《論美國的民主》多少就是些花拳繡腿。就此而言,前段時間在熱播劇《何以笙簫默》中漏了一小臉的約瑟夫·斯托里大法官的《美國憲法評注》,三卷本出版于1833年(另有縮編本),其意義都非《論美國的民主》所能比擬。
縱貫美國早期政治史,牽一發動全身的核心問題就在于如何理解建國憲法的性質,它究竟是一部主權國家的最高法律,還是各個邦國之間的國際條約,如何理解由這部憲法所創造出的federal union的法律性質,它是統一不可分裂的單數,還是主權在地方的復數,與此相關,誰是憲法這部文件的權威解釋者,是代表全體人民出場的聯邦最高法院,而是作為憲法契約訂閱方的各州。圍繞著以上憲法問題的繼續辯論,在美國早期憲法史上留下了相當一部分經典文獻,我在此隨手列舉如下:(1)華盛頓總統第一屆任期內,圍繞著聯邦政府是否有權設立國家銀行,漢密爾頓與杰斐遜應總統之邀提供的正反方意見;(2)亞當斯總統執政末年,為了批判聯邦黨人所通過的《外僑與懲治煽動叛亂法》,杰斐遜和麥迪遜以南方州為陣地,所起草的《肯塔基決議》和《弗吉尼亞決議》;(3)1819年,當建國一代的聯邦黨人大都從政治舞臺謝幕之時,留在聯邦最高法院內的約翰馬歇爾就美國銀行合憲性的問題,在麥卡洛克訴馬里蘭州案中所寫作的長篇判詞;(5)1831年,就在托克維爾的美國旅途之中,約翰·卡爾霍恩發表的“福特小丘演說”,與此相關的還有南卡州以人民集會的法律形式在1832年末所發表的抗稅宣言;(6)最后,我要補充一篇個人特別偏愛的林肯在1838年初斯普林菲爾德青年學會上的演講,這篇演講包含著解讀美國早期憲法史的一把鑰匙。
講到這里,我最后要說的是,這些經典并不好讀,對知識文化人來說尤其如此。這些經典,一開始就并不是在書齋里慎思明辨的產物,而是誕生在政治的偶然和強力之中,因此它們算不上學者最熟悉的“書”,而是為知識人所陌生的政治作為(deeds)。如何解讀這些經典,尤其是對于生活在這種經典文化和語言語境以外的學者來說,提出了同學院派經典從性質而言就不一樣的問題。而本文只是在于提出這一問題,到此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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