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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鐵籠沉尸”案主犯被判死刑:系累犯,且歸案后拒不認罪
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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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6日下午,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胡方權等故意殺人、非法拘禁、尋釁滋事一案進行公開宣判。主犯胡方權犯故意殺人罪、非法拘禁罪,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這起重大命案2013年經三次開庭審理后,杭州中院堅守命案證據底線,要求重啟被害人尸體搜尋工作。經各方努力,公安機關于2015年1月6日成功起獲被害人尸體及鐵籠,鎖定了本案犯罪事實的關鍵客觀性證據。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胡方權為索取債務,于2012年6月10日伙同他人從杭州市下城區將被害人張宏帶離杭州,后又指使被告人張崇宣、金朝國、馬兵等人在永嘉縣、青田縣等地將其非法拘禁80余天。期間被告人胡方權、馬兵分別向張宏的親友索得人民幣620萬元、3萬元。同年8月31日晚,被告人胡方權、金朝國、張崇宣在他人協助下,將被害人張宏關入鐵籠運往青田縣灘坑水庫方向,后由被告人胡方權、張崇宣、金朝國于次日凌晨將關有被害人張宏的鐵籠抬至北山大橋橋欄桿上推入灘坑水庫。
杭州中院認為,本案被告人胡方權、張崇宣、金朝國殺人犯罪手段殘忍,罪行極其嚴重。被告人胡方權在本案中所起作用最大且系累犯,歸案后拒不認罪,主觀惡性極深,依法應予嚴懲,遂作出上述判決。被告人張崇宣、金朝國分別被判處死緩和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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