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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份“毒豆芽”案判決解析:法律適用混亂,存在重大疑點

澎湃新聞記者 黃芳
2015-03-17 09:30
來源: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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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者按】

        盡管經媒體多番報道,各界人士、專家多方呼吁,但“毒豆芽”事件仍沒有出現根本性的轉機。

        澎湃新聞(www.kxwhcb.com)從2014年9月27日開始持續深入報道毒豆芽事件的重要案例、來龍去脈、各界聲音、官方態度等信息,全方位呈現了事件的全貌。

        這個被稱為“食品安全治理典型切片”的事件,正受到越來越多人的關注,主導事件的相關公權力部門,也正經受越來越多理性、有力、不可忽略的聲音質疑。

        因為各個職能部門間的“誤會”,繼而導致誤傷,“毒豆芽”事件亟需回歸法治軌道。

        這是一個涉及數十萬人(據中國豆制品協會初步估算,豆芽行業從業人數約為20-30萬)命運的事件,尤其是每一個芽農的命運。

        “毒豆芽”事件透視出的是,食品安全并非一抓了之,一“打”就靈,運動式執法后患無窮。

一名嫌犯回首看著被繳獲的“毒豆芽”。 東方IC 資料        

        “毒豆芽”事件的判決仍未止步。

        3月4日,山東煙臺芽農趙修月的兒子趙凱告訴澎湃新聞,他父親被訴“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剛宣判,趙修月被判有期徒刑一年。

        圍繞“毒豆芽”事件的爭議正在升級,更多司法機關內外人士加入質疑者的陣營。

        剛結束的2015年全國兩會上,全國人大代表、重慶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余敏提交了一份建議,稱“毒豆芽”案件有爭議,亟需明確其法律適用

        “毒豆芽”通常被指豆芽制發中添加了作為植物生長調節劑的“無根水”、AB粉等(主要成分:6-芐基腺嘌呤和4-氯苯氧乙酸鈉)的豆芽,“無根水”能讓豆芽生長無根須、色白、體胖。

        澎湃新聞(www.kxwhcb.com)此前報道,因對豆芽的屬性和監管存在爭執,使用“無根水”制發豆芽被認為是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質。檢測添加“6-芐基腺嘌呤”和“4-氯苯氧乙酸鈉”被作為司法機關定罪依據。但并無科學證據證明,這兩種物質有毒有害,相反大量證據證明其安全

        而在一個月多前,中國人民大學舉行的一場研討會上,來自法律學界和業界的與會者“旗幟鮮明”地質疑這類案件的“犯罪”屬性——多數專家認為,“生產、銷售使用無根劑的豆芽的行為不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也不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

        論理之外,還有一些法律人士在做判決書梳理的基礎工作。中國法學會食品安全法治研究中心研究員王偉國和他的團隊梳理了1000多份公開的“毒豆芽”案判決,并重點分析其中的203份后發現,“問題不少”

        “就公開的判決而言,處理方式不一、判決依據五花八門。”3月13日,王偉國向澎湃新聞獨家提供了他們的初步研究報告。

誤會了安全的物質,可能忽視真正不安全的“暗物質”

        到底有多少人因“毒豆芽”被判刑?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檢索,2013年1月1日到2014年8月22日間,相關“毒豆芽”判決中,有918人被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獲刑。        

        而據王偉國等人的統計,從2014年1月1日2015年1月31日,定罪量刑的“毒豆芽”案判決達1000多份,其中絕大部分是按“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處理的。判決時間集中在2013年5月2日之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出臺了《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該司法解釋對“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罪名細化了定罪依據。王偉國和他的團隊選取了明確提到該“兩高”司法解釋的203份判決作為研究的基礎樣本。

        研究中,他們發現這些判決無一例外地將檢測出的“6-芐基腺嘌呤”和“4-氯苯氧乙酸鈉”作為判定豆芽“有毒”的關鍵證據。盡管有25份判決顯示,辦案機關在現場查獲了阿莫西林、環丙沙星、咪鮮胺……等藥物或成分,但其中只有6份判決認定其他物質也“有毒”并同時作為定罪依據。

        “讓人明顯感到,偵查機關辦案、審判機關定罪都是沖著‘6-芐基腺嘌呤’和‘4-氯苯氧乙酸鈉’來的。”王偉國說。

        然而,以這兩種物質來認定“有毒、有害”,至少從科學上“說不通”。

        澎湃新聞拿到的一份農業部農產品質量風險評估實驗室(杭州)2013年9月10日出具的“豆芽中‘6-芐基腺嘌呤’殘留的膳食風險評估報告”顯示,“即使按照最大風險原則進行評估,各類人群的‘6-芐基腺嘌呤’攝入量也遠低于每日允許攝入量,風險完全可以接受”。

        可以佐證這一點的是,“6-芐基腺嘌呤”曾被列入農業部的《豁免殘留限量農藥名單》征求意見稿。

        作為研究食品安全的專業人士,食品安全博士、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風險交流部副主任鐘凱在過去的幾個月中,多次參加與“毒豆芽”有關的演講、研討,他不厭其煩地普及一個科學常識:“毒豆芽”中所含的“6-芐基腺嘌呤”按急性毒性分級屬無毒,未發現致癌、致畸、致突變的可靠證據,不會對人造成“催熟”效果

        但在某些時候,鐘凱也會感到是在“孤軍奮戰”,和他一道做上述內容科普的人士寥寥,而有關“6-芐基腺嘌呤”致癌、致畸的信息卻鋪天蓋地,令他的聲音顯得微弱。

        現在,鐘凱不是獨行者。近一個多月來,王偉國搜集整理了大量“毒豆芽”資料。通過對有關部委的文件梳理,王偉國和他的研究團隊發現,在豆芽制發過程中使用“6-芐基腺嘌呤”和“4-氯苯氧乙酸鈉”這兩種物質并不是新鮮事。早在上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初,因為這兩種物質具有提高種子發育率、促進細胞分裂、改善豆芽品質的功能,能夠取代當時傳統豆芽制發中使用的農藥、化肥、保鮮粉、漂白粉等物質,并且安全無毒,被原衛生部批準為豆芽生產中專用的加工助劑。

        事實上,令他更為擔心的是,鎖定“6-芐基腺嘌呤”和“4-氯苯氧乙酸鈉”對芽農定罪量刑,不僅誤會了安全的物質,還可能忽視真正不安全的“暗物質”,“而這對公眾健康而言才是真正要命的。”

同類案件四種處理結果:有的撤案了結

        在2015年的全國兩會上,全國人大代表、重慶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余敏提交的建議《關于明確“AB”水生產豆芽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建議》認為,“毒豆芽”案有爭議,全國各地對案件的法律適用混亂,處理上各地差異較大

        “各有不同,有的按有罪處理,有的按無罪處理;有的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處理,有的按照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處理。”據中新網報道,余敏如是表述。

        在余敏看來,爭議的焦點之一還在于,“AB”水中所含的“6-芐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鈉”等化學物質,能否認定為食品生產加工中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是農產品培育種植中“使用禁用農藥、獸藥等禁用物質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這一點分歧較大。

        各地斷案分歧有多大?

        王偉國根據統計資料分析,目前對同樣性質的“毒豆芽”案,各地存在四種不同性質的處理方式:有的按生產、銷售偽劣食品罪處理;有的按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處理;多數按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處理。還有少數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批捕,但最終以撤案了結

        令人困惑的是,即使占數量最多的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論處的判決,對法律的理解與適用也是五花八門。

        這份報告發現,203份判決中,法院作出有罪裁判的法律依據,有部分只依據《刑法》第144條(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作出的,另一部分是依據《刑法》第144條和“兩高”司法解釋第9條或(和)第20條作出的。但不管引用“兩高”司法解釋第9條或是第20條,在法律適用上都“站不住腳”

        報告將前述司法解釋的各款逐個批駁。以被普遍援引的“兩高”司法解釋第20條(“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包括哪些)為例,該條第1款規定,“法律、法規禁止在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中添加、使用的物質”。

        而在報告分析的203個案例中,有114個在判決說理部分引用原衛生部公布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2011)和(或者)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布的《關于食品添加劑對羥基苯甲酸丙酯等33種產品監管工作的公告》(2011年第156號),以此說明“6-芐基腺嘌呤”和“4-氯苯氧乙酸鈉”屬于法律、法規禁止添加、使用的物質,從而得出該兩種物質有毒、有害的結論。

        “但這樣的推理與結論其實是非常牽強的”,王偉國進一步解釋說,2011年,原衛生部將“6-芐基腺嘌呤”和“4-氯苯氧乙酸鈉”從其食品添加劑目錄《GB2760-2011》中刪除,但也隨后在《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中解釋,這是 “因該物質已作為植物生長調節劑,屬于農藥,不再具有食品添加劑工藝必要性,而不是由于食品安全原因”。

        在他看來,原衛生部將“6-芐基腺嘌呤”和“4-氯苯氧乙酸鈉”調整了屬性,同時與質檢總局都認為豆芽屬于農產品,因此,如果司法機關再以原衛生部、質檢總局的文件去追究豆芽生產者的責任,就屬于張冠李戴、誤讀誤判了。“國際上,也有允許‘6-芐基腺嘌呤’和‘4-氯苯氧乙酸鈉’在豆芽制發中使用的例子。”

        此外,在農業部過去公告公布的禁止使用的名單中也并無“6-芐基腺嘌呤”和“4-氯苯氧乙酸鈉”。至于司法解釋第20條的兜底條款“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報告認為,并無證據證明“6-芐基腺嘌呤”和“4-氯苯氧乙酸鈉”屬于“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

“構成犯罪牽強,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荒唐”

        王偉國是在參加完一場學術研討會后萌生梳理“毒豆芽”案判決書的想法。

        2月6日,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舉行了一場“無根豆芽案件法律問題學術研討會”。

        澎湃新聞記者旁聽了這場研討會。與會人士有來自法檢系統,有食品技術部門,有豆芽行業協會,更多是法律學者們。

        這相當于是各學科人士的一次“風險交流”和頭腦風暴。科普知識、背景材料很快理清, 大家在豆芽制發屬性上、是否違反相關法規上各持觀點,比如有觀點認為,“讓不讓用是管理問題,即使是安全的,監管部門不讓用,生產者就不能用。”

        但在一個問題上的共識度很高:“生產、銷售使用無根劑豆芽構成犯罪非常牽強,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更是荒唐”。

        在研究刑法的北京交通大學副教授朱本欣看來,“討論一個行為是不是構成犯罪,最本質的東西是討論它本身的社會危害性”。

        而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李立眾認為,“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危害性重于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而即使定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罪也必須達到足以危害人體健康這樣的程度才行。”

        在該會議后形成的紀要援引了食品安全司法解釋第八條的規定,認為豆芽制發過程中使用“無根水”的行為要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其需要滿足“超限量或者超范圍濫用添加劑、農藥、獸藥等,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

        那么“6-芐基腺嘌呤”和“4-氯苯氧乙酸鈉”是否有社會危害性?是否足以危害人體健康?

        “根據無根劑在豆芽制發過程中使用的自限性和實際使用殘留的情況以及食品安全司法解釋第一條的規定來看,無根劑主要成分(赤霉酸、6-芐基腺嘌呤 、4-氯苯氧乙酸鈉)的殘留非常低,不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該紀要認為。

“一個食品安全治理中的典型切片”

        “如果僅憑豆芽中檢測出含有‘6-芐基腺嘌呤’或者‘4-氯苯氧乙酸鈉’物質,即認定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明顯存在重大疑點。”在王偉國看來,要警惕這可能導致“另一種形式的冤案”。

        他解釋說,這是相對于那種“容易引人同情并為人痛恨的冤案而言”,那種冤案通常因“刑訊逼供”造成。然而“毒豆芽”案很“特殊”。

        “大多數嫌疑人是對使用相關物質的事實供認不諱,大不了也是以不知有毒有害而‘辯解’,且很多人連律師也不請。最為麻煩的是,對這類案子,公眾或者網友的態度是絕對擁護的,甚至要求更加嚴懲重處。”王偉國說,“換句話說,在公眾得不到更多真相的情況下,想翻案很難。”

        讓他印象深刻的是,即使是法律專業人士,若不是事先做功課,恐怕也未必能把“毒豆芽”案問題來龍去脈都搞明白,這也說明這類案件的確容易陷入“誤區”

        如澎湃新聞此前報道,涉案的芽農多數文化程度低,他們多數認為“警察都說有罪,那肯定是有罪了。”律師很少為他們做無罪辯護,法院通常是勸其認罪以換輕判。

        在前述在中國人民大學舉行的研討會上,該校法學院教授時延安分析,某種意義上,打擊食品安全犯罪保護的是一種“安全感”,這出于民眾對食品安全的“焦慮感”,政府為回應這種焦慮,滿足民眾的“安全感”而做出的選擇

        王偉國覺得,“毒豆芽”案太典型了。他把它看成是“我國食品安全治理中的一個典型切片和鮮活樣本。”

        “并不僅僅局限于判決本身的是與非,更重要的是,由此引發的立法銜接、監管體制完善、執法水平提升、司法能力增強、新聞輿論引導、科學普及方式、風險交流能力以及人權保障觀念樹立等等問題,也非常值得所有法律人和社會各界人士進行深刻反思。”

        他對一個判決印象深刻,在辯護律師指出控訴方并未對是否屬于有毒有害物質加以證明的情況下,這份出自貴州某縣人民法院的判決書如此說理:“行為人只要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法律、法規禁止在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中添加、使用的物質、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告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即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至于添加的非食品原料是否具有毒害作用、是否造成危害后果屬量刑情節,不影響罪名成立。”王偉國認為,這是對刑法第144條作為刑法理論上行為犯的片面誤讀。根據該條法律規定,如果行為人摻入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即使沒有發生危害后果也可能構成犯罪,但前提是對非食品原料的毒害性能夠確定才行。

        而在另一個關于“毒豆芽”案研討的沙龍上,王偉國引述了一位辯護律師的話:“也許明天就會在我的肌體中查出一些不健康因素,所以我對這種行為也和許多人一樣是深惡痛絕,但是恰恰是這樣的一種情感和憤怒的充斥下,越需要我們保持法律人應有的客觀和理性,并保證在正確適用法律的前提下打擊犯罪,給被告人應有的罰當其罪的處罰。”

        司法機關并非無視爭議。最高法2014年11月25日在其官網院長信箱欄目公開回復稱,“2014年3月,最高法刑一庭與國家食藥監總局等部門專門研究了相關問題,之后又開展了調研工作,撰寫了專題調研報告,匯總了基本情況、存在的問題。”

        澎湃新聞日前也從接近最高法的人士處獲悉,“最高法的建議是這類案件先不要判。”

        一位接近相關部委的人士向澎湃新聞分析,關于豆芽該誰管的問題,衛計委和農業部各有顧慮。對于一些部委,在現在這個當口,“接過來恐怕又顧慮要為之前的問題埋單。”

        而最高法在前述回復中表示,“下一步將與有關職能部門溝通、協調,爭取達成共識。”

        “最高法表達了要通過協調中央有關部門達成共識才好出臺建議的無奈。但目前已經又過了一年,統一裁判尺度的意見遲遲沒有出臺,被抓芽農獲罪的判決卻仍然相繼做出。這也表明,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確保偵查、審查起訴的案件事實證據經得起法律的檢驗',具有相當重大的現實意義。”王偉國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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