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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法院3?15提醒:網購維權,可以在自己所在地法院起訴

3月11日,南京市中級法院召開3?15消費者權益保護新聞發布會。澎湃新聞(www.kxwhcb.com)從會上獲悉,2014年,消費者為維權而訴訟到法院的案件數量明顯上升。據統計,去年南京全市兩級法院共審理1564件消費者權益保護類糾紛案件,同比上升32%。
南京中院宣傳處副處長栗娟介紹,過去的維權案件,主要集中在食品、電器、服裝、日用商品等傳統消費領域。從去年開始,汽車等大宗商品買賣發生糾紛而訴訟到法院的案件增多,教育培訓、旅游、美容服務合同糾紛類案件增多,網絡購物所產生的糾紛,數量增長明顯。
“近三年來網購糾紛呈逐年上升趨勢。”南京玄武區法院鎖金村法庭副庭長李偉介紹,以玄武區法院為例,2012年受理網購糾紛2件、2013年受理7件、2014年1月至2015年3月受理18件。
目前,消費者維權的存在的主要難題是:一是維權成本高。若到被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訴訟成本較高。
二是適用標準模糊。截至目前,我國已制定公布乳品安全標準、農獸藥殘留、食品添加劑和營養強化劑使用、預包裝食品標簽等303部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覆蓋了6000余項食品安全指標。
而《食品安全法》對“食品安全”作出的定義為:指食品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那么,就產生了這樣一個問題:電商在銷售食品時判斷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是依據《食品安全法》中的泛化標準,還是行業規范中的細化標準?對此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給消費者維權和法院裁判均帶來較大困惑。
三是訴訟主體復雜。網絡交易涉及生產者、銷售者、網絡平臺提供者、物流服務者等多種主體。消費者遭遇損害后,各主體之間往往相互推諉,責任難以確定。
四是舉證困難。由于網絡交易的虛擬性,網絡商品交易信息表現為數據,易修改,易破壞,甚至通過遠程瞬間不留痕跡地予以刪除,經營者也可以隨時更改網頁上的宣傳信息,這就給消費者的舉證帶來很大的困難。
對此,李偉給出了幾個建議:消費者一般也可以向自己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從而節省訴訟成本。消費者無論是提起合同之訴還是侵權之訴,原告所在地法院一般都有管轄權。
關于起訴誰的問題,李偉說,消費者在發現產品存在質量問題后,可以依據買賣合同關系直接起訴銷售者。
如果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的真實、有效信息,導致消費者無法起訴銷售者的(因為起訴的條件之一是有明確的被告),消費者也可以直接起訴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
如果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明確承諾先行賠付的,則可以直接起訴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
如果不符合上述條件,除非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本身也是銷售者,否則單獨起訴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并無法律依據。
關于舉證,李偉建議,消費者在網絡購物時,即時通過網絡截屏、錄像等方式保存證據,必要的時候,可以通過公證的方式獲得證據。
另外,原告也可以通過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的方式固定證據,行政部門在接到投訴后,有可能會采取調查措施,行政部門的調查結果具有重要的證明作用。
李偉舉例說,南京市玄武區法院受理的劉某訴某銷售公司及某電商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某銷售公司對其銷售的花生夸大宣傳,原告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經調查后認為某銷售公司確實存在夸大宣傳的事實,對該銷售公司進行了罰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成為認定銷售公司存在虛假宣傳的重要證據,法院最終判決支持了原告所主張的該銷售公司退一賠三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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