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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維權索賠,什么情況下才支持“假一賠十”?

3月11日,南京市中級法院召開3?15消費者權益保護新聞發布會。
澎湃新聞(www.kxwhcb.com)從會上了解到,法院判決經營者承擔賠償責任的消費者權益糾紛案件中,有的判經營者承擔一倍賠償,也就是通常講的“退一賠一”的責任,有的是三倍賠償,即“退一賠三”,還有的則是十倍賠償。
為什么會出現不同賠償責任的判決?
南京市中院法官沈亞峰解釋說,這類案件都是屬于消費者要求經營者在承擔正常的賠償責任后,再依法承擔超過消費數額數倍的“懲罰性賠償責任”。
目前,通常適用的法律是《食品安全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具體來說,《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適用于除食品安全領域以外的所有消費者權益糾紛,而《食品安全法》僅適用于與食品安全相關的消費者權益糾紛。
如果消費者主張經營者的經營行為構成欺詐,要求經營者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應當按照現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判令經營者承擔三倍的懲罰性賠償責任。如果懲罰性賠償的金額不足500元的,可以按500元數額主張。
如果消費者主張其購買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可以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要求食品生產者或者銷售者承擔十倍價款的懲罰性賠償責任。
沈亞峰還解釋說,時間節點的不同,經營者承擔的懲罰性賠償責任也不同。
2014年3月15日之前發生的消費者權益糾紛,適用修改前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經營者構成欺詐的,承擔退一賠一的法律責任。
2014年3月15日以后發生的消費者權益糾紛,適用修改后的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經營者承擔“退一賠三”的懲罰性賠償責任。
需要說明的是,《食品安全法》僅適用于與食品安全有關的消費者權益糾紛。消費者購買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才可以要求食品生產者或者銷售者承擔十倍的懲罰性賠償責任,比如過期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如果銷售者銷售過期食品,就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承擔十倍的懲罰性賠償責任。
如果銷售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僅僅是銷售者或者生產者對所銷售的食品作虛假宣傳,或者采取以次充好等手段欺騙消費者,這種情況雖然與食品有關,但不涉及食品安全,所以不能適用《食品安全法》,只能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欺詐條款,應由生產者或者銷售者承擔三倍的懲罰性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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