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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土地收入劃轉稅務征收|落實征管體制改革方案的重要舉措
日前,一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等四項政府非稅收入將劃轉稅務部門征收的消息,引來社會關注。
財政部、自然資源部、稅務總局、人民銀行于6月4日聯合發布的《關于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礦產資源專項收入、海域使用金、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四項政府非稅收入劃轉稅務部門征收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綜〔2021〕19號)明確,原本由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礦產資源專項收入、海域使用金、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四項政府非稅收入,全部劃轉給稅務部門負責征收。
那么,土地出讓收入為何劃轉稅務部門征收?
中國人民大學土地政策與制度研究中心主任、教授葉劍平對澎湃新聞(www.kxwhcb.com)表示,土地出讓收入等非稅收入劃轉稅務部門征收有利于規范財政性收支管理,將嚴格按照預算、支出、執行,不再像原來的“小金庫”模式,這也是新時期政府治理的一種手段。
土地出讓收入等政府非稅收入劃轉稅務部門征收背后,也是落實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方案的重要舉措之一。
2018年3月,中共中央印發了《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方案第四十六條明確:改革國稅地稅征管體制。為降低征納成本,理順職責關系,提高征管效率,為納稅人提供更加優質高效便利服務,將省級和省級以下國稅地稅機構合并,具體承擔所轄區域內各項稅收、非稅收入征管等職責。
2018年7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方案》,其中提到,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則,合理確定非稅收入征管職責劃轉到稅務部門的范圍,對依法保留、適宜劃轉的非稅收入項目成熟一批劃轉一批,逐步推進。
中央財經大學政府預算研究中心主任王雍君認為,2018年合并國稅與地稅機構的改革,完成了稅收收入征管體制的集中化;2019年完成了非自然資源收入征管體制的集中化,包括社會保險費、國有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水土保持補償費和排污權出讓收入等均交由稅務部門統一征收;財綜〔2021〕19號文關于2022年完成土地出讓收入等自然資源類非稅收入征管責任移交稅務部門的規定,則為征管體制集中化的收官之筆。
非稅收入作為政府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收支行為的規范化、合理化有著重大意義。財政部發布的2020年財政收支情況報告數據顯示,非稅收入占總體財政收入的45%,其中國有土地出讓收入占非稅收入的66%,占總體財政收入的30%。
按照上述提到的《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方案》中的部署,非稅收入劃歸稅務部門有其必然原因。
王雍君指出,非稅收入轉由稅務部門征收的直接目的是促進收入征管的成本效率目標、責任目標(使用者對國土資源管理合規與績效負責)以及信息透明。間接目的是為整頓土地財政創造條件。
收入征管的首要原則是成本效率,即以最低成本征集收入。多數情況下,稅務部門負責征管的集中模式可更好地滿足這項原則,尤其是降低遵從成本和管理成本。稅務部門在收入征管方面的專業化分工優勢大、資本投入水平高。
收入征管的責任原則而言,集中模式也具有相對優勢。土地使用者對土地所有者負責。國有土地的所有者是國家,而由中央政府作為代理所有者。在使用者對國有土地的使用行為偏離所有者關切的目標與利益時,責任原則將落空。集中模式可以更好地控制這些行為偏差。
集中征管有利信息透明。非稅收入主要分布于各級地方政府,中央政府很少知情,即便規模巨大的國有土地收入也是如此。收入征管分散化模式使地方政府有能力保持某些關鍵信息的單向透明,即自己的充分知情和中央政府的充分不知情。而集中模式則助力確保重要信息從地方政府的單向透明,轉變為地方與中央政府的雙向透明,同時也可起到風險監控的作用。
從間接目的而言,也為整頓土地財政創造條件。地方政府的信息不對稱優勢具有潛在危害性,包括變相減免土地出讓收入,土地出讓成本性支出核算不實和虛增土地出讓成本,土地出讓收入未及時足額繳入國庫,允許開發商緩繳緩存土地出讓收入,以及瞞報、虛報和粉飾統計數據。這些問題的本質是分散收管模式招致的外部性。
因此,非稅收入轉有稅務部門征收后,包括土地收入在內的收入征管體制將實現全面的集中化以及信息的雙向透明,將為全面整頓土地財政邁出至關緊要的第一步,也能夠確保中央政府全面且實時掌握地方政府的土地財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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