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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高院院長:賦予司法建議一定強制性,對不整改單位應追責
法院發出的司法建議經常石沉大海,如何避免法院“一廂情愿”的尷尬局面?
全國人大代表、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張堅提出的一個破解辦法是:賦予司法建議一定的強制性。拒不整改的單位,其直接責任人員須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甚至法律責任。
司法建議是法律賦予法院的一項重要職責。法院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通過對個案或類案的剖析、研判,發現審判工作中折射的經濟社會發展問題,以司法建議這一法院特有的形式,為政府決策、經濟增長、社會穩定建言獻策。
張堅這份《關于加強法院司法建議功能作用的建議》稱,從目前的實踐效果看,由于多方因素的制約,司法建議的功能弱化、作用泛化、社會認同邊緣化的問題不斷凸顯。
司法建議發出后經常石沉大海,出現“一廂情愿”的尷尬局面。據法制日報報道,烏魯木齊市中級法院2013年發送了38份司法建議,僅收到一份復函。
從安徽法院的調研情況看,2013年以來發送的司法建議回復率不超過60%。被建議單位的不重視,也使得司法建議的實際效果很難得到保證,很多建議書中指出的小問題因疏于整改而發展成大問題,甚至造成嚴重的后果。
張堅認為,三大因素制約了司法建議功能的發揮:法律依據不明;剛性效果缺失;社會認同不夠。
司法建議目前僅定位為審判職能的延伸,不具有強制執行力,這種邊緣化的定位客觀上使得法院在行使司法建議權時“底氣不足”。
《關于加強法院司法建議功能作用的建議》提出三大建議來破解這種尷尬局面:
一是在法律上明確司法建議為審判職能的組成部分。修改相關立法,讓司法建議與判決、裁定、決定、通知、命令、公告等結合起來,構成一套完整的法律文書體系,充分發揮人民法院的審判職能作用。
二是賦予司法建議一定的強制性。建議各級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規規范司法建議工作,特別是將監督檢查行政機關辦理司法建議的情況納入相關規定,對拒不整改的單位,其直接責任人員將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甚至法律責任。同時在實踐中還應推動將司法建議工作納入當地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體系,增強司法建議的剛性效果。
三是提升司法建議本身的質量和效果,同時完善被建議單位的跟蹤回訪制度,提升司法建議的時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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