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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協委員批有罪推定思維:人一抓就上電視認罪,招供就算破案

“導致冤假錯案的原因很多,但從深層次分析,潛伏在司法人員和許多人心中的‘有罪推定’意識是根源。”
2014年至少有十余起冤假錯案得到糾正,如念斌案、呼格案等,隨之一些冤案產生的過程被披露,細節觸目驚心,嚴重損害了司法權威。
全國政協委員、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副會長朱征夫告訴澎湃新聞(www.kxwhcb.com),“現在全社會缺少‘無罪推定’意識,還在搞‘有罪推定’。雖然冤案的產生,司法部門要承擔首要責任,但司法部門并不是孤立的,是存在于整個社會生態下,因此在一個‘有罪推定’的體制下,人人都有責任。”
朱征夫今年的第一份提案便是關注冤假錯案,他認為全社會應強化“無罪推定”意識。
“嫌犯一招供,就忙著開表彰會”
“人一抓,嫌犯就被當成‘罪犯’;當天抓人,第二天就面對電視鏡頭認罪了(認錯也被當作認罪);嫌犯一招供,好像就算破案了,辦案機關就忙著開表彰大會、搞立功授獎了……”
朱征夫認為,這些都是“有罪推定”的表現。“要知道,在法院終審認定嫌犯或被告有罪之前,任何機關和任何人都無權認定嫌犯或被告有罪。”
“開庭時,讓人穿囚服、剃光頭,本來不是罪犯,現在怎么看都像罪犯。你讓他穿囚服,實際上已經把他當做罪犯。”朱征夫表示,全社會應多些“無罪推定”意識,不要還沒判,就把人當成罪犯對待。
去年12月,南昌大學原校長周文斌在受審時,曾拒穿囚服受審并當庭自行脫下“黃馬甲”。
針對社會熱議的被告人出庭受審是否要穿囚服的問題,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關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見》中明確回應:“禁止讓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訴人穿著識別服、馬甲、囚服等具有監管機構標識的服裝出庭受審。”
那么,面對“有罪推定”,能否有自救方法?
“其實有一些。”朱征夫舉例道,1996年亞特蘭大奧運會奧林匹克公園爆炸事件時,一開始逮捕了公園執勤警衛朱厄爾,“當時媒體報道有點‘有罪推定’的意思,對其進行嘲笑、謾罵,后來法院判其無罪。這個人就準備起訴這幾家媒體,侵犯了自己的名譽權。后來,媒體很快就支付了巨額賠償。”
在朱征夫看來,由于很多當事人權利意識淡薄,不爭取權利,會助長侵權事件發生。
冤案追責也不能搞有罪推定
在提案里,朱征夫還建議各級政法委改變過去對司法機關的個案進行協調的做法,避免把個別領導的個別意見強加給司法機關,甚至把偵查機關的意見強加給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的做法。“各級政法委參與對個案的處理都可能會影響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地行使職權。”
同時,朱征夫認為,還要充分發揮律師的作用。
“冤案發生,一定是沒有發揮律師的作用。”朱征夫解釋,“我們社會受‘有罪推定’影響,容易產生誤解,總以為律師在為壞人辯護。但實際上,律師為當事人辯護是一種制度安排,必須有人站在當事人的立場為他說話,取得公平效果。發揮律師作用也是很重要的一個方面。”
冤假錯案平反后如何追責?朱征夫表示,肯定要給公眾一個交代,但追責時也不要搞“有罪推定”,等法院判后再下結論。
“辦一樁冤案只要一個派出所,平反一個冤案卻要舉全國之力”
在朱征夫看來,內蒙古呼格案就是“有罪推定”的犧牲品。“當時找不到別人,看到就這小子報案的,就把一個本來是去報案的年輕人活活弄死了。”
“有罪推定”很輕松,但平反冤假錯案的代價和時間卻太大、太久。
“呼格案2006年就開始復查,2014年才終判,說明糾正一個錯案的阻力很大,涉及到很多人的利益,當年辦案的民警、檢察院、法院都可能跟著承擔責任。”朱征夫清晰地記得念斌姐姐說的一句話,“促成一樁冤案,只要一個派出所的認定;而平反一個冤案,卻要舉全國之力。”
在朱征夫看來,“寧愿找不到犯罪的人,也不能夠冤枉一個人,這才是‘無罪推定’的核心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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