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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承諾1千元存滿24年得11萬,到期后僅支付5300元
24年前,江蘇連云港市民凌先生根據銀行告示,辦理了“存期累進優化儲蓄”業務,據稱1000元存滿24年,最高可獲11萬余元。
24年后,儲戶存款期滿取款時,卻被告知本息合計僅有5300多元。凌先生覺得銀行不守信用,遂將該銀行告上法庭。
澎湃新聞(www.kxwhcb.com)從連云港市中級法院獲悉,該案的二審判決已生效。法院判定,銀行應支付給儲戶凌先生2萬余元。
事情要上溯到1989年9月14日,凌先生下班回家路經中國工商銀行灌南支行時,看到銀行門前張貼的一張海報,“存1000元存滿24年可得11萬元巨款”的顯著文字吸引了凌先生駐足觀看。
該行發布的《舉辦慶國慶智力投資定期保值儲蓄章程》載明了存入1000元,24年到期時本息合計111841.87元的具體計算辦法。
為“老有所依”,不加重子女經濟負擔,凌先生決定提前給自己存一筆養老錢。
轉眼到了2013年,凌先生也到了花甲之年,心想好在當初存了錢。然而,當凌先生到銀行時卻被告知:政策有變,該項業務早已被取消,只同意按照同期同類存款利率計算,支付凌先生的存款到期本息合計只有5304.85元,還不到當初承諾的1/20。
白紙黑字作出的協議,銀行說不認就不認,巨額收益嚴重縮水,凌先生無法理解,告上法庭。
這到底是怎么回事?
原來,1988年下半年,在物價上漲引發明顯通貨膨脹的形勢下,央行從1988年9月10日起批準推行人民幣長期保值儲蓄存款業務,允許銀行根據經濟及物價上漲情況,對儲戶存款在規定期限內給予一定保值貼補。
保值儲蓄貼補率就是物價指數高于儲蓄利息的部分,若物價指數低于儲蓄利率,保值貼補率就為零。保值儲蓄是為了在通脹條件下能穩定和增加儲蓄。
到1989年上半年,調控效果立竿見影,經濟過熱現象明顯好轉。而當年6月10日,央行發文要求各銀行立即停止辦理人民幣保值儲蓄存款業務,已辦理此項存款業務的銀行應在征得儲戶同意后將其轉為正常活期或定期存款。
之后,保值貼補率經過多次浮動,到1997年后,央行不再允許開辦保值儲蓄業務。
凌先生認為,央行文件是銀行內部規定,不適用于銀行與儲戶間平等的民事關系,雙方之間的儲蓄存款合同成立,銀行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銀行應足額賠償111841.87元。
連云港市中級法院二審后認為,當事人應當按約履行合同。本案銀行當年發放的1000元存滿24年可得11萬元巨款的《儲蓄章程》已附加了諸多限制條件。從章程內容來看,銀行已明確告知相對人,111841.87元本息的計算前提是,存款時的年利率和保值貼補率一直不變,如遇變化則相應調整。故凌先生關于銀行應按當初承諾給付存款本息的上訴主張缺乏依據。
對于存款利率,雖然《儲蓄章程》載明涉案存款的利率如遇國家利率調整則分段計息,但在凌先生實際存款時,作為儲蓄合同的存單明確約定定期24年,利率均為月息10.95‰,該約定系雙方當事人對利率的特別約定,優先于《儲蓄章程》的適用,故涉案存款利率應按月息10.95‰計算。綜合起來,銀行應支付凌先生存款本息合計20164.93元。
凌先生與銀行接受了法院的判決,銀行履行了給付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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