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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照查不誤:周永康、徐才厚已古來稀,還有退了11年現形
【編者按】
一朝腐敗,終生追責。
2月16日,浙江“首虎”斯鑫良在年關將至時應聲落馬,已退休2年的他被查處,讓反腐無“退休保險”有了新的注腳。
2月17日出版的人民日報黨建周刊刊發文章,梳理、剖析“二線權力”腐敗問題。文章指出,一批退二線或退休干部因腐敗問題被查處,表明對“不在位”干部的監管不能放松。文章說,有的干部臨退休前“狠撈一把”,有的干部“退而不休”,利用“二線權力”大肆斂財,有的干部搞“腐敗期權”,退休后套現。全文如下:
警惕“二線權力”,腐敗風險尚在
有的利用“余威”斂財,有的將在職時“投資”套現
不少被查處的腐敗案件表明,有的干部手握實權,加之缺乏對權力的有效監督,易導致以權謀私貪腐行為的發生。然而另有一種現象同樣值得注意,一些干部退居二線后,在“有職輕權”甚至“有職無權”的情況下,利用“余威”大肆瘋狂斂財。
2013年11月,吉林銀行原黨委書記、董事長田學仁因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檢方指控,1995年至2011年間,田學仁利用職務便利,為企業在承攬業務、干部職務晉升等事項上謀取利益,先后收受錢款共計折合人民幣1919萬余元。翻看田學仁的履歷,可以發現,其早在2008年就卸任吉林省常務副省長職務,擔任“二線職務”吉林銀行黨委書記、董事長,其腐敗行為卻在退休后持續長達3年時間。
2014年6月,東莞市政法委原副書記高少鵬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6個月。2007年,高少鵬由東莞市政法委副書記改任調研員,一年后退休。然而,令人驚訝的是,他大量的腐敗行為就發生在其退居二線。高少鵬利用職權為東莞當地廢品收購商“搶地盤”,幫助該商人的親戚逃避刑事處罰,并在一些干部的職務晉升上“打招呼”。2007年4月至2012年6月,高少鵬共受賄225萬元。
同樣,今年2月6日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14年的廣東省國稅局原局長李永恒,被控受賄942萬元人民幣、65萬元港幣,其中近900萬元是在退居二線后不到一年時間內收受的。
透過這些案例可以發現,有干部在退居二線后,對人事、財務仍然指手畫腳。與此同時,對于退居二線的干部,客觀上監管會有一定放松,易導致干部思想懈怠,腐敗風險加劇。
“有些干部在退居二線后,膽子更大,且余威尚在,社會上有些人也熱衷于利用干部這種‘退而不休’的權力。”中國人民大學教授周淑真說,“還有的干部搞‘腐敗期權’,在職時的以權謀私行為,并不立刻生效,而是等退居二線或全退之后再兌現。”
周淑真表示,需要加大對退居二線干部的權力監管和反腐敗力度,將“退而不休”的權力關進籠子里。同時,也要讓干部明白無論是否退休,只要曾經違紀違法,就會被終生追責。
不在位絕非反腐“終止點”
退休不意味“平穩著陸”,干部要對自己行為終生負責
安徽省原副省長倪發科、四川省原副省長郭永祥、江西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陳安眾、湖北省政協原副主席陳柏槐……這幾名被查處的省部級官員都是退二線或退休后被查處的。
這一切表明,全面從嚴治黨將時間維度大大拉長,對于干部個人而言,對其廉政責任的追究將是終身的,不是反腐敗的“截點”。
“一定程度上,對于已退下來的干部腐敗行為的查處,是反腐的必然結果。”中央黨校教授辛鳴說,“當下的反腐敗重點查處的是現職干部,尤其是十八大后不收手、不收斂的。但是,查處腐敗存在‘拔出蘿卜帶出泥’的情況,會牽扯到一些退下來的干部,查處也是應當的。”
辛鳴認為,對退下來干部的查處也會推動對現職干部腐敗問題的發現。有些腐敗問題是有時間積累的,有些干部拉幫結派、搞小圈子,腐敗干部之間會有勾連,所以,查處退下來干部也可能發現一些現職干部的線索。
值得注意的是,查處的退下來的干部有一些人已退休多年,如山西省交通廳原廳長王曉林被查處時已經退休6年多,江蘇省委原常委、秘書長趙少麟,在退休8年后被立案調查,而2014年4月被通報查處的廣州市國土房管局原副局長譚麗群已退休11年。此外,有些已是古稀之年,周永康、徐才厚以及上海寶山區原區委書記姜燮富被查時均已過了70歲。
對此,周淑真認為:“只要觸犯黨紀國法,無論在職與否,無論退休多久,無論是否高齡,都要被追責。要讓干部明白,不管臨退還是全退,退休不是干部的安全期。”
專家表示,對已退休腐敗干部的查處,具有強烈警示和震懾作用,有利于進一步強化“不敢腐”的氛圍,同時增強群眾的反腐信心。
抓早抓小,治病救人
干部在退休后要加強監管,強化權力監督和行為規范
“如果組織上早提醒或早處理我兩年,我給國家造成的損失也不至于這么大,自己犯的錯誤也不至于這么嚴重。”這是倪發科被查處后的懺悔。實際上,組織并非沒有早提醒,而是時時刻刻在提醒,是有些人對提醒始終置若罔聞。但是,沒有“早處理”,確也暴露出對干部監督管理還有疏漏。
剖析退下來干部被查處的案件,可以發現其落馬不外乎三種原因:一種是在職時早就存在違紀違法行為,退休后“東窗事發”;一種是臨退休時思想觀念滑坡,晚節不保,如“59歲現象”;還有一種是退二線或退休后利用“余威”用不正當手段謀取私利。
中央紀委書記王岐山多次強調,對于腐敗預防和懲治兩手都要抓,對黨員、干部身上的問題要早發現、早提醒、早糾正、早查處,對苗頭性問題及時約談、函詢,加強誡勉談話工作,防止小問題演變成大問題。
抓早抓小,治病救人,需要功在平時。“以往確實有退休后就等于拿到‘免罪令牌’的客觀事實,導致有些干部在退休前放松了。”辛鳴說,“十八大以來查處的一批退休干部表明,只要在職一天,干部就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同時,黨委和紀委需要各自履行好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將對干部的監督管理貫徹始終,時刻警醒干部不要越線。”
對于干部退休后的行為,辛鳴認為,干部退居二線或全退后從事商業活動,難免會利用以前手中權力的延續影響力,會造成不公平競爭,擾亂市場經濟,因此必須嚴加規范。
其實,公務員法早就對干部退休行為作出規定。此外,2013年,中組部印發的《關于進一步規范黨政領導干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也明確規定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后3年內,不得到本人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企業兼職(任職),也不得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干部只要一朝手握權力,就要一生敬畏權力。無論在職與否,都要筑牢心理防線。”周淑真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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