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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鏡高懸”那些口號的背面:冤案是怎樣煉成的

郭建
2015-02-15 08:25
來源: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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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誰是真兇?——清代命案的政治法律分析》對清代命案的這些總結與分析,使讀者形成一個印象,就是古代理想化的司法原則或口號,諸如“明鏡高懸”、“無枉無縱”、“哀矜慎刑”等等,實際上并沒有落實到具體的可操作的制度設計上。

        清代的司法是中國法制史學科里比較熱門的一個課題類型,不僅僅因為清代遺留下較為豐富的司法檔案資料,以及大量涉及司法的各類文獻,也因為清代基本沿襲了明代的法典,而明代的法典又從唐代的法典整編而來,因此,剖析清代的司法也可以作為剖析中國古代司法文化傳統的一個模型。

        徐忠明、杜金合著的《誰是真兇?——清代命案的政治法律分析》一書,就是利用豐富的史料對清代司法的一些人命案件詳加剖析的杰作,令人信服地總結了清代乃至中國古代司法的一些共同特征。

        本書由七篇獨立的論文組成,每篇論文討論的主題都是由清代某一個案件而展開。這七個案件的時間跨度并不大,除了許氏殺夫案發生于乾隆五年(1740年)以外,余下的六個案件都發生于晚清同光年間:楊乃武案件發生于同治十二年(1873年),梁寬殺妻案發生于光緒二年(1876年),江寧三牌樓冤案發生于光緒三年(1877年),王樹汶冤案發生于光緒七年(1881年),太監李萇材殺人案發生于光緒二十二年(1896年),春阿氏殺夫案發生于光緒三十二年(1906年)。全書卻并不因此而顯得零亂,因為這七篇論文都有一個共同的主題:探究清代司法審判“命案”的審判過程,主要分析冤案如何形成,有著怎樣的法律、政治、社會、文化等因素。

        

        中國歷代法律都高度重視人命案件。早在戰國時代就已形成殺人者必須要由國家來宣判并執行死刑的牢固觀念。《荀子·正論》就說:“殺人者死,傷人者刑,是百王之所同。”《漢書·刑法志》及《薛宣傳》都記載著“殺人者死,傷人者刑,古今之通道”。就此便斷定中國古代法律高度重視人權有點勉強,《漢書·刑法志》早已說得很清楚,“夫征暴誅悖,治之威也”,殺人者是對王朝治理的藐視、是對統治秩序的破壞,因此必須處死,“殺人者不死,傷人者不刑,是惠暴而寬惡也”。因此從制度本身而言,歷代都為人命案件設置了最慎重的審判程序,經過層層復審,最后死刑的批準權也都歸屬于皇帝個人,各級司法審判機關對死刑案件的審理,本質上只是為皇帝的最終裁決提供理由與方案。

        本書由此提出了一個悖論:恰恰是在這樣慎重而復雜的制度下,人命案件仍然會出現大量的冤案。冤案的形成或許很快,而平反過程往往要花費很長的時間。揭露出真兇的難度超乎想象。

        由本書可以看出,形成冤案的一個因素,恰恰就是因為“命案必破”的法律規定。清代給各級基層行政司法功能合一的衙門都設置了細密的破案、審理的期限,人命案件如果不能及時破獲真兇,基層州縣長官就要背上輕則罰俸、重則降級的處分。普通命案應在報案后的三個月內破案并初審結束,上報上級復審;牽涉到盜劫等情節嚴重的命案,州縣長官應該在兩個月內破案并初審結束,上報上級復審;違反人倫如卑幼殺死期親、大功親以上的尊長,子孫違反教令致使父母、祖父母自盡,屬下的百姓殺死直屬長官,妻妾謀殺親夫,奴婢、雇工謀殺主人等等,州縣長官必須在一個月內破案并初審結束。因此一旦地方發生命案,就立刻形成對地方官員的巨大壓力。反過來,如果州縣長官能夠在期滿前迅速破案,就可以作為日后提升的重要政績。這樣一來,命案的偵破與審理就成為一件與時間賽跑的事情。本書七個冤案的形成,實際上背后都有這種破案時限的壓力在起作用。

        形成冤案的另一個因素,是基層偵破、預審的一元化體制與上層復審機關分立體制之間的矛盾。最典型的案例,就是杜金撰寫的《冤獄與平反:清末江寧三牌樓案鉤沉》。

        江寧三牌樓案件發生于晚清光緒三年(1877年),是所謂清末四大名案之一。一直以來,該案的平反被視為清末法律改革家薛允升的重大功績,在《東華續錄》《清史列傳》《清史稿》等主要官方史料里都有敘述。但是該案案發至平反的具體過程,以及五年的反復審理究竟什么因素是平反的最大動力、究竟是誰起到了關鍵的作用,這些問題一直沒有被法史學界厘清過。杜金從臺北故宮博物院所存的刑部檔案找到線索,再結合其他史料,從而如拼圖般將這個案件拼出了脈絡,得出了一個有根據的結論。

        作者根據檔案資料,重新完整描述了三牌樓案件的案發及平反過程。原來只是一具橫尸三牌樓的無名尸首,因為地方緝捕官員立功心切,誣陷在現場附近出沒的三名平民為真兇,并濫用刑訊、屈打成招,造成冤案。兩名嫌犯被“就地正法、梟首示眾”。想不到四年后,兩名真兇被一名知情人供出,案件被重新提起。但是在平反過程中,遭遇了原緝捕官、原地方初審官的強烈反抗;而朝廷都察院、翰林院的官員也參與進來,嚴重質疑復查案件的進程,質疑本次平反翻案的動機,形成官場“亂戰”局面,近一年并無進展。直到西太后下令由朝廷理藩院尚書麟書、刑部侍郎薛允升為欽差大臣,專到江寧復查此案,終于得以平反此案,將誣陷平民的緝捕官員處刑。

        在這個案件的分析中,可以看到,緝捕與初審官員形成了一個“利益共同體”,與朝廷專職司法審判的刑部機關的部門利益并不同步。前者力求將案件情節簡化到合乎法律適用的程度,而后者的利益在于能夠從地方上報的卷宗中挑出毛病,顯示出本衙門的存在價值。此外,還有一個因素也加劇了這個問題:清代地方最高“一把手”的總督、巡撫,在官階級別上要高于刑部,或至少與刑部平級,能夠有力地運用自己在朝廷的地位與資源,來和刑部對抗。在“斗法”的過程中,案件本身的事實及法律問題倒往往被忽略,正是冤案產生且難以平反的一個主要因素。

        

        徐忠明在本書第一篇《超越合理懷疑:一起清代命案的司法理想》以及最后一篇《辦成疑案:春阿氏殺夫案的制度與操作》中,集中探討了更深層次的中國傳統文化的原因。他指出,歐洲排除了神明裁判以后,審判參與人員為了能夠在道德上免除萬一發生冤案的責任,逐漸形成了所謂“排除合理懷疑”的原則,參與審判人員對雙方提供的證據通過質證、鑒定而排除了對證據的懷疑,就可以接受證據所呈現的案件事實,并借此形成判決,不必承擔道德上的冤案責任。而中國古代法官雖然也深受禍福報應觀念的影響,但是并沒有形成這樣能夠排除道德責任的制度,相反,在制度上要求的是法官能夠對證據達到“毫無疑義”的確認,在完全弄清事實的基礎上作出判決,實現所謂的“信讞”、“鐵案”,實現朝廷司法“無枉無縱”的理想。否則不僅要承擔道德上的責任,更是會觸犯“出入人罪”的罪名,要遭受所錯判案件的刑罰(根據故意還是過失而減等)。這反映了對于構成法官主體的士大夫階層先知先覺的自信,也隱含欠乏形式邏輯推理訓練的中國哲學觀念。

        徐忠明在接下來的對乾隆五年(1740年)許氏殺夫案的分析,來說明“毫無疑義”原則在這樁看似并不復雜的命案的體現。廣東開平縣婦人許氏以砒霜毒死丈夫,屬于十惡大罪中的“惡逆”罪行。案發后,廣東各級地方當局用了半年多功夫將案件審理完畢,將案件卷宗上報到朝廷刑部,案件就此進入了長達七年的公文旅行。主管審判的朝廷刑部對此案先后三次“駁詰”,發回廣東重審,每次都是以上報卷宗公文中表述前后不一致之處、驗尸報告中的細節、許氏砒霜從何而來等問題,逐一提出疑問,進而懷疑廣東當局的審判結論。而廣東地方當局三次重審后維持原判,向刑部“頂覆”,每次都以復審的口供、新發現的證據,以及對卷宗公文行文的再三解釋,來打消刑部的懷疑。最后是乾隆皇帝親自協調,還是維持了許氏的死刑原判。

        那么,這個案件是真的“毫無疑義”了嗎?從今天的眼光來看,顯然還是可以“合理存疑”的。許氏殺夫的動機、過程都是以本人的口供為證,而口供前后細節不太一致;僅憑尸體外表進行的檢驗,要確認是砒霜中毒的死因,在今天的科技眼光來看很值得懷疑;尤其是許氏砒霜的來源始終是一個謎團,口供說是從過路人那里買得,難道當時廣東的砒霜就和針頭線腦一樣是貨郎擔上的必備商品?因此盡管號稱“毫無疑義”,但實際上并沒有能夠實現這一原則的可操作的制度。朝廷刑部只是滿足于不斷地指出漏洞,而地方當局則專注于不斷地彌補這些漏洞,很大程度上成為一場公文寫作能力與耐力的比拼。最后皇帝下的裁斷,也承認無法“毫無疑義”,只是推說如果要查到賣藥之人再來定案“勢必稽延時日”,于是“罪疑惟輕”,由“凌遲處死”改為“斬立決”。

        而發生于光緒三十二年(1906年)的春阿氏殺夫案,兩年多的反復審理,都沒有能夠定案,承審的各級官員在沒有辦法搞清案件基本事實的基礎上,盡可能將案件“存疑待質”,索性以疑案告終,而嫌犯春阿氏落個“永遠監禁、遇赦不赦”。

        本書對清代命案的這些總結與分析,使讀者形成一個印象,就是古代理想化的司法原則或口號,諸如“明鏡高懸”、“無枉無縱”、“哀矜慎刑”等等,實際上并沒有落實到具體的可操作的制度設計上。過于集中的審判權力,將所有的命案決定權收歸到中央,而在古代技術的條件下,案犯、證人等都無法押解到中央,只能是案件卷宗的長途旅行。在反復的復審過程中,案件的情節不斷經受“鍛煉”,直到符合法律適用的基本要件,在形式上做到“信讞鐵案”。這樣的歷史教訓,或許能夠昭示一些法治的基本規律所在。

        最后算是贅語。全書有大量插圖,大多是從晚清的幾種畫報,特別是《點石齋畫報》中采摘而來,還對原畫做了很仔細的修補,彌足珍貴。根據我自己的經驗,這應該是出版社編輯花的心血。比較可惜的是,插圖的分布較為零亂。本書是學術研究著作,文稿本身就帶有大量的腳注,再加上散亂的插圖有時會打斷讀者跟隨作者層層推進的閱讀理解的節奏,如果將插圖集中在每一篇前后,或許效果可以更佳。 ■

《誰是真兇?——清代命案的政治法律分析》

徐忠明 杜金著

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

2014年10月第一版

396頁,4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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