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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印花稅稅負正當性的法律思考
一、證券交易印花稅的雙重屬性:調控目的與財政目的
(一)證券交易印花稅的調控目的
2021年6月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臧鐵偉表示,考慮到印花稅實際運行基本平穩,總體上維持現行稅制框架不變。同時根據各方面的意見,將于2021年6月7-10日進行印花稅法草案二次審議,擬對草案作完善性。傳出修改內容擬包含適當降低稅率,進一步明確印花稅的征稅范圍,并將完善稅收優惠規定,該消息隨后引爆當天券商股早盤尾段快速拉升。
不過,早在2021年2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新聞稿顯示,《印花稅法(草案)》基本上維持了現行印花稅制,并將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目納入法律規范。部分稅目擬適用稅率下調,具體如加工承攬合同、建筑工程勘查設計合同、貨物運輸合同。至于借款合同、買賣合同、技術合同、證券交易等印花稅稅目則維持現行稅率不變。故本次《印花稅法(草案)》二次審議稿修改,并不涉及降低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問題,隨后A股券商股漲幅也出現不同程度的回落。
證券交易印花稅因稅率調降或納稅人范圍調整的消息,引起A股市場波動早已不是新聞。
早在1990年在深圳證券交易所籌備中,為了平抑暴漲股價,深圳市政府首先開征股票交易印花稅,由賣方按成交額千分之六稅率納稅。同年11月,又將納稅義務擴大為買賣雙方。1991年10月,為挽救持續低迷的股市行情,深圳將股票印花稅稅率下調至千分之三。上海交易所也參照深圳做法,在當月對上交所股票買賣雙方按千分之三稅率征收股票交易印花稅。又如2007年5月30日凌晨,財政部凌晨突然宣布將證券交易印花稅從1‰上調至3‰ ,導致上證綜指在短短一周內從4300點一路狂泄至3400點。近期一次調整是在2008年9月18日,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決定,從2008年9月19日起,對證券交易印花稅政策進行調整,由雙邊征收改為單邊征收,稅率保持1‰。其后,上證綜指大漲9.45%。
由此可知,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或納稅人的調整對證券市場短期波動具有一定影響力,證券交易印花稅征收的初衷具有其特殊調控目的的背景考量。
(二)證券交易印花稅的財政目的
如前所述,證券交易印花稅征收的目的,是為調控證券交易市場的熱度,但也附帶增加國庫收入的財政效益。印花稅在現行十八個稅種中雖是小稅種,但值得注意的是,近年來,我國證券印花稅收入增長迅速。以2020年為例,全國一般公共預算收入182895億元人民幣(以下單位皆同),同比下降3.9%。印花稅3087億元,同比增長25.4%。其中,證券交易印花稅1774億元,同比增長44.3%,證券交易印花稅在印花稅比重高達近60%。
而在今年財政部2021年5月21日公布的數據顯示,引人注目是印花稅大幅增長,今年首4個月印花稅累計1600億元,同比增加49.6%。其中,受股市交易熱絡影響,證券交易印花稅高達達1025億元,同比增長57.9%,是印花稅所有稅目中增幅最大的一種。盡管證券交易印花稅的課征行之有年,但證券交易印花稅長年的征收慣例卻難以成為課稅的法律依據。為此,《印花稅法(草案)》首次將我國境內進行證券交易的出讓方確定為印花稅納稅人,將證券交易印花稅的課征以法律模式固定下來。
二、決定證券印花稅稅負合理性的關鍵
(一)合適標準是稅率或計稅基礎?
稅法具有數據法的性質,必須對稅收客體進行合理量化,始能正確決定應適用的稅率及計算實際成立的稅收債務。由此可看出,在不考慮稅收優惠情況下,影響稅負有無及其大小的主要因素有三:是否納入稅法所征收的稅收客體、稅率及計稅基礎。
若按此邏輯鏈條,影響稅負有無及其大小的三大因素是一種遞進關系,同時計稅基礎也是區分不同類型稅收的識別要素。所謂計稅基礎,乃將稅收客體整體按金錢價值或案件數量等標準予以數量化。凡以金錢價值作為計稅基礎標準者,例如企業所得稅之應納稅所得額、增值稅之銷售額、房產稅之房價等,學理上的稅收分類稱為從價稅。若按稅收客體的案件數量作為計稅基礎標準者,例如車船稅之排氣量等,學理上的稅收分類稱為從量稅。
綜上所述,當《印花稅法(草案)》將證券交易納入印花稅的稅收客體后,對證券交易稅予以量化的稅率及計稅基礎更是決定其稅負是否合理的關鍵,其中又以計稅基礎扮演重中之重的角色。正如民商法所討論的損害賠償,除證明有損害結果,更困難地方還在于如何計算損害的數額,稅法更亦是。
(二)本文觀點
對照目前絕大數觀點將證券交易印花稅稅負合理性集中于稅率的討論,本文認為,若計稅基礎的評價方式不正確,不論稅率設計如何低,稅負終究偏離特定稅種的課征目的與納稅人的負擔能力,該具體稅種恐淪為“掛羊頭賣狗肉”的名實不符。
例如證券交易印花稅的計稅基礎若按交易價值而非按交易件數,表面上雖名為“證券交易印花稅”,但其計稅基礎實質上已近似所得稅或增值稅的計稅基礎,凸顯對稅制重負課稅的不合理性。
學理上,證券交易稅的課征具有費用稅或交易稅的法律性質。若基于費用稅的觀點,也就是將具有費用性質的證券交易規費通過證券交易印花稅的方式來征收。證券交易印花稅與其說是稅,毋寧說是費來的更合理。證券交易印花稅固然有財政目的,可以為國家帶來收入,但國家獲取收入方式除稅收,還可通過收費的方式。
國家通過典章制度特許證券交易市場存在,讓特定人在此平臺上參與交易,為維護市場順利運轉,需要一定的成本支出,故其費用自應由通過交易的特定證券投資人承擔,不適合通過一般納稅人繳納的稅收方式來分攤。因此,本文觀點并不贊成未來無條件取消證券交易印花稅,取消證券交易印花稅應有合理證券交易規費行政收費作為改革配套,否則無疑是用納稅人的錢來補貼證券交易投資者。
學理上,判斷稅收或費用除名稱不同外,更重要意義在其合理的征收標準。學理上判斷稅負是否合理通常是以納稅人的稅負能力為準,而稅負能力進一步量化的指標有消費、所得及財產等。然而證券交易印花稅并不考慮納稅人的稅負能力,不能炒股有虧損為理由而不繳納證券交易印花稅。收費標準的合理性在于其與特定服務之間具有對價性,但稅收與一般公共服務提供之間不具有對價性。盡管收費可產生增加財政收入的附帶效果,但這不是收費的真正目的,不宜倒果為因。
因此,收費的合理標準不宜高于提供特定服務的必要成本支出。基于成本費用合理攤平,不論是每筆證券交易的成交金額有多少,其產生的行政費用應該相同的。另外,基于證券交易稅所具有的交易稅性質,相對于按成交金額作為計稅基礎,若采按交易件數,更能較低證券交易稅負成本來,在相同前提條件下,吸引更多的資金投入,進而提高市場活躍度。市場活耀度提高的可能結果,長期又帶來國家財政收入的增加。
三、優化證券交易整體稅制下的證券交易印花稅合理性思考
證券交易的課征環節主要涉及交易環節與利得結果,前者對應的是證券交易印花稅,后者對應的是所得稅。多數國家只征收證券交易所得稅(資本利得稅),而我國同時征收證券交易印花稅與證券交易所得稅。只是為避免對證券市場交易帶來可能沖擊或影響,目前是暫免征收證券交易所得個人所得稅,但這又產生稅負分配不公的問題。
同為資本所得,但證券交易所得就可暫免課施所得稅;同為所得,勞動等工薪所得要納稅,但資本所得中的證券交易所得卻不用納稅。故此時若基于整體稅制結構大背景考量下,證券交易印花稅采用按成交金額作為計稅基礎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正是由于暫免征收證券交易所得個人所得稅產生的稅負分配不合理,此時證券交易印花稅采用按成交金額作為計稅基礎,表面上看似不合理,但實際上是將暫免征收證券交易所得個人所得稅的損失,通過證券交易印花稅方式來代替征收一定的證券交易所得個人所得稅。
四、結語
證券交易印花稅具有法律課征依據,并不當然意味證券交易印花稅的征收具有合理性。目前證券交易印花稅雖冠名為稅,但實際上更近似行政收費的性質。理論上,應按行政成本費用標準來設計,故證券交易稅的合理計稅基礎似應采按交易股份(手數)而非按成交金額。另一方面,證券交易印花稅雖名為印花稅,但實質上具有某種替代證券交易所得稅的功能。然而考量到稅負整體公平與稅制優惠,課征證券交易所得稅有其必要性,但此時又衍生復雜的所得期間歸類與所得計算等問題,這些都是討論證券交易印花稅課征及其合理性必須認真面對的議題。
(作者李俊明為北京大學法學博士,上海交通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執行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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