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騰訊視頻擅自使用《葫蘆娃》等歌曲,被判賠音著協1.1萬元
因騰訊視頻上播放的演唱會視頻擅自使用《葫蘆娃》《九妹》等歌曲,騰訊遭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起訴。
6月7日,據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看到,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與深圳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已在6月6日公布,騰訊被判賠償音著協經濟損失9000元、維權合理費用2587元,合計11587元。
裁判文書的落款日期為3月1日,審理法院為北京互聯網法院。裁判文書顯示,原告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提出,原告是經國家批準成立的、中國大陸地區唯一的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根據原告與涉案歌曲的詞曲作者簽訂的《音樂著作權合同》,原告可對涉案歌曲《九妹》《葫蘆娃》《經過》行使著作權,包括提起訴訟的權利。
原告稱,被告騰訊公司未經涉案歌曲的作者及原告許可和支付相關著作權使用費,擅自在其“騰訊視頻”(域名為v.qq.com)網站上使用原告管理的涉案歌曲,提供在線播放和傳播服務,嚴重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且被告至今拒不解決相關音樂作品合法使用問題,故訴至法院請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主張被告侵權的事實
因此,原告提出,要求在“騰訊視頻”網站上停止使用涉案侵權歌曲;令被告賠償原告涉案歌曲著作權使用費90000元;3.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為本案支出的合理費用8300元(包括公證費4300元和律師費4000元)。
被告騰訊公司辯稱:原告主體不適格,原告提交的《音樂著作權合同》等證據無法證明其為案涉歌曲的權利人或合法授權人,其無權對涉案歌曲提起訴訟;案涉歌曲的權屬不清晰,原告提交的證據并不足以證明其對涉案歌曲享有著作權,也無法證明涉案歌曲的真正權利人信息,對此原告負有舉證義務,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被告是網絡服務商,不是上傳者,已經盡到注意義務,已經盡到審核和刪除義務;被告不負責涉案演唱會的具體事務,包括歌手演唱的涉案歌曲,且被告與第三人霍爾果斯泰洋川禾音樂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簽訂的《合作協議書》中第2.14.2明確規定了相關的權利信息,故即使認定侵權,也應由第三方承擔侵權責任;原告主張的損失標準過高,依法不應支持,原告未提交任何證據證明被告的收入,事實上涉案歌曲演唱會視頻也是免費點擊觀看的,被告根本沒有任何收入。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原告提交的《音樂著作權合同》,相關權利人已授權原告對涉案音樂作品進行管理,且未發生到期解除的事實,故原告中國音著協有權以自己名義對侵犯其所管理音樂作品著作權的行為提起訴訟,為本案適格原告。
根據查明的事實,被告經營的網站上提供了相關演出者表演上述涉案音樂作品的視頻。被告雖然主張其為網絡服務提供者,相關視頻系用戶上傳,但是沒有提交相關的證據,且原告取證的相關演唱會視頻均有簡介和列表合集,故對于被告的該項抗辯,法院不予采信。被告在未經原告許可亦未付費的情況下在其網站上播放涉案音樂作品視頻的行為,已構成對原告就涉案音樂作品所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犯,依法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法律責任。
音著協官網顯示,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簡稱“音著協”)成立于1992年12月17日,是由國家版權局和中國音樂家協會共同發起成立的目前中國大陸唯一的音樂作品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專門維護作曲者、作詞者和其他音樂著作權人合法權益的非營利性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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