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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豆芽”罪與非罪:亂象背后部委協調僵持,誰為問題埋單?

澎湃新聞記者 黃芳 許夢娜
2015-01-27 06:54
來源: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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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毒豆芽“五毒俱全”,又是一個謠言。

        “北京市網信辦聯合百度知道評出 ‘2014年十大生活謠言',毒豆芽‘五毒俱全'的說法位列謠言榜第五。”中央電視臺2015年1月14日播發的這則新聞讓浙江芽農老陳很振奮。

        盡管政府監管部門未有表態,但科學家和媒體卻在近期相繼為添加“無根水”(主要成分為:“6—芐基腺嘌呤”和“4-氯苯氧乙酸鈉”)的“毒豆芽”正名,稱“6-芐基腺嘌呤”未發現致癌、致畸、致突變的可靠證據。

        2011年以前,6-芐基腺嘌呤(簡稱6-芐)和4-氯苯氧乙酸鈉(簡稱4-氯)列入《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管理,一直作為“食品生產加工助劑”安全使用,無需限定使用量、殘留量。2011年,GB2760-2011將這兩種物質刪除,原衛生部認為兩者“不具有食品添加劑工藝必要性”,但不是因為食品安全原因。

        然而,這兩種被刪除的物質未能順利被農業部門“接受”,農業部門認為豆芽培育種發屬“食品生產經營”而不受理其農藥登記,事實上,很多國家都將該物質納入農藥管理。至此,它們成了身份不明的灰色存在,卻又成為司法機關定罪量刑的依據。

        回溯“毒豆芽”案始末,一個“該誰管”的監管命題,卻逐漸嬗變為“有毒有害”的科學命題和“是否有罪”的法律命題。

        早在2014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就與國家食藥監局等部門專門研究該問題。而就在一個多月前,2014年11月25日,最高法還在其網站上公開回復稱,將“通過與相關部門協調、配合,盡快有效解決存在問題。”

        但一位接近相關部委的人士告訴澎湃新聞,部委各有各的顧慮,協調暫未有結論。只不過,爭議期間,“毒豆芽案”仍亂象環生。

罪與非罪法院已難掌控

        盡管作為最高審判機關的最高法積極組織協調部委,但在沒有成文的指導意見出臺之前,各地執法、司法機關按各自的“節奏”運轉,或緊或松。

        澎湃新聞拿到兩份分別由浙江杭州和東陽警方作出的“撤銷案件決定書”。這兩份決定下達時間為2014年6月和7月。決定中均提到“因不應當對犯罪嫌疑人追求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61條規定,決定撤銷此案”。

        早在2014年3月,浙江省高院、省檢察院、省公安廳、省食安辦、省衛計委、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相關職能部門召開“問題豆芽菜”案件處理聯席會議。

        澎湃新聞在一份內部的會議紀要中看到,本次會議對豆芽制發過程中添加6-芐基腺嘌呤案達成了幾點共識,第一,豆芽系芽類蔬菜;6-芐基腺嘌呤屬植物生長調節劑,不屬“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豆芽成品中的6-芐基腺嘌呤成分屬于農藥殘留。第二,豆芽制發過程中添加6-芐基腺嘌呤的行為不宜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論處。

        本次會議還提出,如果豆芽經過檢測含有嚴重超出相關限量標準的6-芐基腺嘌呤殘留的,可依照兩高有關司法解釋,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定罪處罰;如超出標準不嚴重,且達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數額構罪標準的,可以該罪定罪處罰,“如未達數額構罪標準的,則可商請檢察院撤回起訴,作為行政違法處理。”

        這是澎湃新聞目前唯一看到“松動”的省份。而就在不久前,2014年11月,安徽省食安辦、省公安廳、省農委會、省食藥監局還聯合發出的一份《關于嚴禁在豆芽菜制發過程中使用植物生長調節劑等事項的通知》。

        這份通知稱,“植物生長調節劑(6-芐基腺嘌呤、赤霉素、4-氯苯氧乙酸鈉)的主要作用是調節植物生長和增產增效,雖然可以作為農藥在農業生產中使用,但豆芽菜不屬此類農藥在農業部登記使用的品種范圍;又因其不在《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2011)之列,也不得作為食品添加劑使用,各地要統一認識……”。

        而海南省食藥監局11月發出的一份豆芽生產操作規范清單,則直接將“禁止在豆芽加工過程中使用無根素”與“禁止添加對人體有害的工業原料、激素、農藥、獸藥、抗生素”放在同一條禁止類清單項目中。

        作為司法鏈條最末端的法院,某種程度是被動的一方。爭議之下,“罪”或“非罪”已非審理法院所能掌控。

        11月25日,山東省蓬萊市人民法院對三起“毒豆芽”案集中宣判。12月24日,該法院刑事庭王姓庭長告訴澎湃新聞,對于“毒豆芽”的爭議他們有了解,并關注到了最高法的表態,但在此類案件的審判中,目前也均是依據現行的法律作出判決,“很慎重,我們都是和上級法院溝通之后再作出的判決”。隨后,澎湃新聞與重慶市大足區人民法院曾經審判過“毒豆芽”案件的審判長何春梅取得聯系,得到類似答復。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的山東煙臺芽農趙修月案,已于10月24日一審開庭審理,截至今年1月,本案仍未宣判。趙修月的兒子趙凱告訴澎湃新聞,主審法官回復他,“在等上面的意思”。

        而在福建全尚根案中,澎湃新聞輾轉了解,法院建議“如果有其他證據,或者可申請延期,等待最高法明確意見更好處理一些”。截至發稿,辯護律師已經向法院寄送了延期審理的申請。

        相比這些持觀望態度的法院,另一些法院顯得更“堅決”。在遼寧某地級市,2014年7月,兩名被告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別被一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然而,當年11月,當地檢察院又以原判適用法律錯誤,量刑畸輕、適用緩刑不當等為由提起抗訴,最終該地級市中院決定再審。

一份司法建議獲最高法關注

        張明輝是北京一家信息科學研究院的負責人,他在河北老家的家人因制發豆芽中添加了“無根水”被當地警方以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拘。

        而前述最高法11月25日的公開回信正是對他此前寄送的一封咨詢信件的回復。他覺得“應該再往前推一步”。

        在向律師咨詢之后,張明輝草擬了一份司法建議,主要包括四條:第一條是,建議兩高協調執法機關,立即停止以檢測6-芐、4-氯為執法依據對豆芽行業的執法行動;第二條是,建議兩高協調執法機關,對以檢出6-芐、4-氯作為定罪依據并已羈押的犯罪嫌疑人改變強制措施,在恢復他們基本的人身自由的情況下,等待權威機構對涉案物質作明確認定后再依法裁處。

        此外,這份建議還包括,“建議兩高協調地方司法機關,對以檢出6-芐、4-氯作為主要定罪依據的已決案件,在權威部門對涉案物質進行權威認定后給出司法意見,啟動再審程序,依法進行裁處;”以及“建議兩高及國務院,立即協調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衛計委等部門,立即成立臨時工作組,制訂應急評估方案,……并指導各地的司法實踐活動。”

        12月26日,張明輝把“希望”再次投向最高法、最高檢、全國人大。這份司法建議上附有663人的簽名,他們的身份包括芽農家屬、專業技術人員和律師。

        在刑訴法學者洪道德看來,這份司法建議“可行”,“在具體指導意見沒有下來之前,大家是否能先回到自由的狀態下耐心等待?”

        好消息是,1月19日,最高法新聞局向澎湃新聞回復,對于該份司法建議,承辦部門(刑庭)將保持關注。不過他們婉拒了澎湃新聞的進一步采訪。

        1月13日,“毒豆芽”入選2014年度12個國內最具有代表性的食品安全熱點問題。食品安全博士,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風險交流部副主任鐘凱對此表示,“毒豆芽”中所含的"6-芐基腺嘌呤"按急性毒性分級屬無毒,未發現致癌、致畸、致突變的可靠證據,不會對人造成“催熟”效果。

        中央電視臺1月14日報道,毒豆芽“五毒俱全”的說法位列“2014年十大生活謠言”謠言榜第五。

        該報道稱,所謂“AB粉”、“無根粉”、“激素”等物質,使得豆芽“五毒俱全”——致癌、致畸、致兒童早熟的說法系謠言。真相是,這些物質都屬于植物激素,或稱植物生長調節物質,能對植物生長發育進行調節,保證穩產增產。植物激素無法對人體起作用。

“嚴打”后遺癥

        在中國政法大學公共決策研究中心副主任、律師王振宇看來,“毒豆芽”案看起來有點“用嚴打方式搞食品安全”的意味,“為了保障食品安全,疑罪從有,有罪從重。”

        “這不是為了司法公正,而是突破了司法理性。造成的危害可能跟食品安全犯罪一樣嚴重,因為把很多人的自由給剝奪了。”王振宇說。

        “毒豆芽案”紛爭更大的背景是執法機關一次打擊食品安全犯罪的行動。

        2013年年初,公安部部署為期一年的“打擊食品犯罪、保衛餐桌安全”的專項行動。“上級部門給的壓力很大,但又一直找不到案源”,陜西省漢中公安部門一位不愿具名的辦案民警此前受訪時向澎湃新聞回憶,漢中市為此還成立了相應的專項整治小組。

        而河南某縣的一位質監局官員近日告訴澎湃新聞,專項行動期間,當地公安局領導曾私下找到質監局要“線索”。最后雙方鎖定了“毒豆芽”。

        陜西西安下轄某縣檢察院人士向澎湃新聞透露:以小作坊為主,群眾關切度高,搗毀作坊比緝毒等工作難度低得多,“容易出成績”。

        也正是自2013年,“毒豆芽案”被判決數迅速上升。僅以公開的法律文書計算,在2013年1月1日到2014年8月22日期間,就有918人被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刑。

誰為之前問題埋單,部委各有顧慮

        關于這類案件的爭議終于在2014年點燃。當年9月,中國食品工業協會豆制品專業委員會秘書長吳月芳給國務院副總理汪洋和最高法“上書”為“毒豆芽”正名。

        最高人民法院11月25日在其官網“院長信箱”欄目刊出的《關于人民法院處理“毒豆芽”案件有關問題的答復》披露稱,“2014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與國家食藥監局等部門專門研究了相關問題,之后又開展了調研工作,撰寫了專題調研報告,匯總了基本情況、存在的問題,并提出了初步處理建議。”

        而據《南方周末》報道,11月2日,衛計委專門召開了豆芽食品安全標準討論協調會。有與會者稱,有官員口頭表示,可能恢復相關物質“食品添加劑或助劑”身份。

        此前有知情人士透露稱,政策調整“可能很大”。但目前看,調整方向還不明朗。

        關于豆芽該誰管的問題,農業部和衛計委多年來莫衷一是,部委間的分歧延宕至今。一位接近相關部委的人士向澎湃新聞分析,衛計委和農業部各有顧慮。在他看來,2011年衛計委(因無工藝添加的必要,而非食品安全原因)將“6-芐基腺嘌呤”等物質劃出食品添加劑名單是科學的,食品添加劑的主要用途是防腐、保鮮、著色等;而這幾種物質的用途是促進細胞分裂,應屬植物生長調節劑范疇。

        上述人士認為,這種情況下,讓衛計委重新接回來,“一來不科學,二來也很難看。”而對于一直沒能接收上述物質的部委,在現在這個風口,“接過來恐怕又顧慮要為之前的問題埋單。”

        澎湃新聞曾向農業部和衛計委咨詢相關協調的進展,但截至發稿,均未獲得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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