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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豆芽”案陷入執法亂局:同案不同判,檢測機構無資質

有關“毒豆芽”案的爭議還在發酵。爭議焦點在于豆芽制發中添加的“6—芐基腺嘌呤”和“4-氯苯氧乙酸鈉”(俗稱“無根水”,能使豆芽無根須,口感好)屬食品添加劑還是植物生長調節劑?是否屬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禁用農藥”?此前,這兩種物質被司法機關視為食品生產中的禁用物和定罪量刑的證據。
2014年12月26日,在北京一家信息科學研究院工作的張明輝向最高法、最高檢分別寄出署有663人簽名的“司法建議書”,第一條就是“建議兩高協調執法機關,立即停止以檢測6-芐、4-氯為執法依據對豆芽行業的執法行動。”
盡管政府監管部門未有表態,學者和央媒卻在近期相繼為“無根豆芽”正名,稱“6-芐基腺嘌呤”未發現致癌、致畸、致突變的可靠證據。
在高層態度不明朗,仍處“爭議期”的當下,各地“毒豆芽”案執法陷入膠著和混亂的境地。在澎湃新聞(www.kxwhcb.com)采訪的山東、陜西、浙江、河南、福建、安徽等地,有的通過聯席會議明確“6—芐基腺嘌呤”不屬“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有的卻以會議紀要形式統一認識,“嚴禁在豆芽菜制發中使用4-氯苯氧乙酸鈉等植物生長調節劑”。
一些被羈押芽農重獲自由,但更多案件以有罪判決告終。據最高法下屬的“中國裁判文書網”記載,2014年10月12日至12月25日期間,各地法院又審判了52起有關“毒豆芽”的案件,共有84人獲刑。
然而審視一些案件,從執法到司法達成“嚴打共識”,同案不同判;證據鏈缺失、檢測程序瑕疵亦隱現其中。
一個被解除取保候審,一個被建議量刑10年
事實上,至少在中央層面,在更早些時候就已關注到這一問題。最高人民法院11月25日在其官網“院長信箱”欄目刊出的《關于人民法院處理“毒豆芽”案件有關問題的答復》披露稱,“2014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與國家食藥監局等部門專門研究了相關問題,之后又開展了調研工作,撰寫了專題調研報告,匯總了基本情況、存在的問題,并提出了初步處理建議?!?nbsp;
1月25日,在距離張明輝千里之外的福建閩侯縣,25歲的全長梅忐忑不安到了極點。
她的父親、芽農全尚根正在等待一審判決,就在前述最高法的公開回復發布22天后,全尚根案一審第二次開庭,閩侯縣檢察院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起公訴并建議量刑十年以上。
該案自2014年5月29日被閩侯縣公安局偵結移送審查起訴后,先后經過兩次退回補充偵查,和兩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在辯護律師蔡思斌看來,本案事實證據明顯不足。
警方委托的檢驗機構并未在全尚根生產的黃、綠兩種豆芽樣本中檢測出6-芐基腺嘌呤,甚至在豆芽浸泡水中,“4-氯苯氧乙酸鈉”和“6-芐基腺嘌呤”的檢測結果也均是“未檢出”。
根據“中國檢驗認證集團福建有限公司”出具的檢驗證書,唯一在送檢物中檢出上述兩種物質的是在全尚根處收集到的一瓶膠瓶裝無根豆芽素藥劑。檢驗機構將這瓶藥劑做了稀釋處理后檢出“含4-氯苯氧乙酸鈉:0.342mg/kg;6-芐基腺嘌呤:140.6mg/kg”。
但“稀釋后再檢驗”遭到蔡思斌的質疑:“對于微量檢驗而言,任何化學物質的加入都有可能導致發生化學反應,使其本身成分發生變化,最終影響檢驗結果?!?nbsp;
他認為,對檢材的破壞,無法保證檢驗結果的客觀、真實、確定性,因此“該檢驗結果應當依法予以排除”。
而在刑訴、證據法學者,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洪道德看來,即使在藥劑中確實檢出上述成份,持有這瓶藥劑也并不能作為“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證據,“持有不等于生產,更重要的是生產的證據,比如成品和半成品(是否有檢出違禁物)”。
“哪怕口供高度一致,那也不等于生產的證據,持有藥劑只能證明他具有生產的客觀條件,這和已經生產是兩個概念?!焙榈赖赂P注的是,作為一起與“有毒有害食品”有關的案件,是否有“證明該添加物確屬有毒有害的毒理報告”和“證明售賣出的豆芽已經造成毒害效果的病例報告或市場信息反饋”。
目前并無科學證據證明“4-氯苯氧乙酸鈉、6-芐基腺嘌呤”致癌致畸。相反,澎湃新聞拿到的一份農業部農產品質量風險評估實驗室(杭州)2013年9月10日出具的“豆芽中6-芐基腺嘌呤殘留的膳食風險評估報告”顯示,“即使按照最大風險原則進行評估,各類人群的6-芐基腺嘌呤攝入量也遠低于每日允許攝入量,風險完全可以接受”。
食品安全博士、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風險交流部副主任鐘凱最近也發文科普稱,“無根豆芽使用的植物生長調節劑安全性較高”。
可以佐證這一點的是,“6-芐基腺嘌呤”曾被列入農業部的《豁免殘留限量農藥名單》征求意見稿,只是這個意見至今未有下文。
此前,全長梅曾攜帶相關資料與檢方溝通,然而閩侯縣人民檢察院開出的量刑建議書仍然認為“被告人全尚根……在生產、銷售豆芽的過程中使用有毒、有害的‘無根水’,情節特別嚴重……故根據罪刑責相適應的規定,建議判處被告人全尚根十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根據起訴書,這一量刑建議是基于被認定為120余萬元的銷售額。閩侯縣檢察院公訴科相關負責人向澎湃新聞解釋稱,提起公訴有法有據,“全國這樣的判例也很多”。
但恰恰相反,同樣是未在豆芽中檢出6-芐基腺嘌呤,江西贛州的一起“毒豆芽”案當事人徐?。ɑ┚捅热懈疫\得多,他最終獲警方解除取保候審。
澎湃新聞拿到的這份由贛州某縣公安局出具的鑒定意見通知書顯示,檢測機構僅在種子處理劑中檢測到6-芐基腺嘌呤,但未能在豆芽中檢出。2014年11月,該縣公安局向徐俊送達了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原因是“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責”。
令蔡思斌感覺“難以理解”的是,我國是司法統一的國家,可案情大同小異的案件,在一地不構成犯罪,而另一地卻構成。
國家無標準,檢測無資質
相關毒豆芽案中,檢測手法和資質同樣受到質疑。
全尚根案2014年12月在閩侯縣法院一審開庭,辯護律師蔡思斌在辯護詞中稱,警方所委托的中國檢驗認證集團福建有限公司,對豆芽浸泡水、土霉素片瓶裝藥水以及膠瓶裝無根豆芽素藥劑均使用GB/T 8855-2008 新鮮水果和蔬菜取樣方法,“但顯然豆芽浸泡水等并不屬于新鮮水果和蔬菜,使用該檢驗依據來取樣,顯然錯誤。”
此外,蔡思斌稱,其使用的檢驗方法是珠海檢驗檢疫局技術中心根據自身的檢測設備及條件制定的僅供內部使用的檢測方法,“不是國家檢測標準”。
根據相關規定,取得計量認證合格證書的檢測機構,允許其在檢驗報告上使用CMA標記;有CMA標記的檢驗報告可用于產品質量評價、成果及司法鑒定,具有法律效力。
但澎湃新聞注意到,中國檢驗認證集團福建有限公司出具的檢測報告中并未加印“CMA”(中國計量認證)印章。
無獨有偶,在多起毒豆芽案中接受警方委托作為檢測機構的洛陽黎明化工研究院化工新材料檢測中心(以下簡稱“洛陽黎明化工”),其出具報告中也未加蓋這一印章。該中心曾被舉報“開展非法檢定”。
洛陽黎明化工原直屬中國化工部,現隸屬中國化工集團。
澎湃新聞調查發現,洛陽黎明化工對外使用的計量認證證書名稱為“化學工業國防化工專用材料質量監督檢驗中心”,而非“洛陽黎明化工研究院化工新材料檢測中心”。
《實驗室和檢查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為司法機關作出的裁決提供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和結果的,應當通過資質認定。
而澎湃新聞拿到了洛陽市質量監督局2014年9月出具的一份“關于舉報洛陽黎明化工研究院化工新材料檢測中心開展非法檢定”的調查報告。報告中稱,“洛陽黎明化工研究院化工新材料檢測中心也沒有毒豆芽相關成分的檢測資質”。
不過該報告同時解釋稱,這是因為“國家還沒有制定毒豆芽相關成分的檢測標準,因此國內還沒有取得相關資質的實驗室?!?nbsp;
洛陽黎明化工相關負責人向澎湃新聞證實稱,正是因為沒有國家標準,各個機構都不敢加蓋CMA印章,“蓋了就要負法律責任。”
這意味著多個毒豆芽判例背后的檢測機構或都不具有國家承認的檢測“6-芐基腺嘌呤”的資質,而正因為沒有標準,各個機構的檢測手法都各不相同。
那么送檢的執法機關是怎么選定檢測機構的?上述洛陽市質監局出具的報告認為,盡管洛陽黎明化工不具備檢測資質,“但其根據自身的先進檢測設備和過硬檢測能力,能夠用科學有效的檢測方法檢測出相關有毒成分”。
而洛陽黎明化工相關負責人向澎湃新聞補充稱,“這個資質嚴格來講,全國哪個地方都不具備,(如果沒資質)誰都不敢檢,誰也不敢出報告,那毒豆芽就很泛濫了?!?nbsp;
該負責人稱,“去年我們檢測出一批,河南公安廳認為效果是很好的,治理有效了,就認可我們這個檢測能力了?!?nbsp;
事實上,檢測成本也是執法機關的考慮因素。“(不同檢測機構)檢測手法不同,做不做定量分析,價格都不同,做一例一千到兩萬不等?!鄙鲜鲐撠熑朔Q,因為他們的價格較低,河南及周邊省份的公安機關都委托過來做檢測,“他們一般只要求做定性分析,不做定量的?!?nbsp;
對于“不做定量分析”的做法,多處執法機關相關人士都向澎湃新聞解釋稱,“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行為犯,“添加即為罪,不論多少”。
但這在洪道德看來卻有些“不合常識”,“脫離劑量講有毒無毒沒有意義,因為任何添加劑,只要超量都有害。所以不能只定性,檢測出來還需要告訴我含量是多少,極限是多少,有標準嗎?”
而這恰是矛盾之處,當下國家的豆芽安全標準中并無“6-芐基腺嘌呤”的限值,與其相關的標準也都是空白。2011年以前,這一物質被作為食品添加劑管理,當2011年衛生部認為其“不具備工藝添加必要性”(而非食品安全原因),建議按農業投入品管理劃出添加劑名單后,它卻未能順利被農業部接收。從此成了無身份,無標準的灰色物質。
“名不正則言不順”,因沒有歸屬,“6-芐基腺嘌呤”逐漸被被列為毒物。
“用嚴打方式搞食品安全”
一些原本站在相對面的監管者也在尋找同樣的證據為自己洗脫罪名。澎湃新聞此前調查了解,在陜西省至少有26名質監系統官員因監管豆芽不力面臨“瀆職”的指控,僅漢中市就有7人被立案,其中4人已被判刑。
“沒辦法,不抓他們(芽農),我們就算瀆職。”河北滄州的一位案件偵辦警察最近抱怨道。
在福建,一份由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省檢察院、省公安廳2013年4月聯合印發的《關于辦理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案件適用法律等若干問題的紀要》,對涉嫌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的處罰建議“從重”,對國家工作人員在監管中“玩忽職守”者“從重處罰,一般不作不起訴處理、不適用緩刑或者判處免予刑事處罰”。
澎湃新聞拿到的這份紀要有如下表述,“在辦理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案件時,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慎用取保候審?!薄皩Υ祟惙缸镆话悴贿m用緩刑或免刑?!薄霸趯Ρ桓嫒艘婪ㄟm用主刑的同時,要加大罰金和沒收財產刑的適用與執行力度?!薄?刑法對罰金和沒收財產刑有數額限制的,一般應從重判處”。
這份文件或與當年早些時候的一次專項行動有關。2013年年初,公安部部署為期一年的“打擊食品犯罪、保衛餐桌安全”的專項行動。
“過去市場監管失靈很嚴重,監管部門是坐屋式執法,等到領導批示,媒體曝光后再查?!眹沂称匪幤饭芾砜偩质称钒踩ㄐ抻唽<抑笇ЫM成員、中國人民大學教授劉俊海曾向澎湃新聞分析,三鹿奶粉事件后民眾對食品安全恐慌,因此處理此類事件的指導思想是重典治亂。
但在中國政法大學公共決策研究中心副主任、律師王振宇看來,“毒豆芽”案看起來有點“用嚴打方式搞食品安全”的意味,“為了保障食品安全,疑罪從有,有罪從重?!?nbsp;
“這不是為了司法公正,而是突破了司法理性。造成的危害可能跟食品安全犯罪一樣嚴重,因為把很多人的自由給剝奪了。”王振宇說。
自從河北老家的家人因在制發豆芽中添加“無根水”(主要成分為“6—芐基腺嘌呤”和4-氯苯氧乙酸鈉)被當地警方以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拘后,張明輝就開始關注“毒豆芽”案,他在統計“中國裁判文書網”上的公開判決案例時發現,“判決的案子很多,芽農上訴的卻很少。”
張明輝的主業是媒介研究。他在分析了一些案例并接觸芽農當事人后告訴澎湃新聞,多數芽農的文化程度不高,他們對“藥”(無根水)具體是什么物質,是否涉嫌犯罪并不了解,“警察一抓,他們就認罪了,覺得警察都說有罪,那肯定就有罪了?!?nbsp;
在澎湃新聞采訪的案例中,只有極少數律師做的是“無罪辯護”,剩下多數是“罪輕辯護”。山東壽光芽農盧中(化名)案2014年11月3日一審開庭,和他共案被審的還有其他15人,但僅有盧中一人的律師為他做“無罪辯護”。
另一位山東的芽農告訴澎湃新聞,“律師說無罪是沒有希望的,法院不可能判無罪,勸我們認罪換取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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