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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調查做完筆錄回家五個月后成逃犯,重慶男子被判四年半

澎湃新聞(www.kxwhcb.com)曾報道, 譚順貴是重慶云陽縣江口鎮東方村黨支部副書記,2013年3月12日,他在重慶萬州區法院參加完一起股權糾紛聽證會后行至法院大門口,與該案一被告劉明玉發生沖突,結果被劉指控打傷其左眼。隨后,譚順貴被警方通知前往協助調查,錄完筆錄返家。未料,五個月后竟被列為網上逃犯,而后被抓。
協助調查做完筆錄回家,五月后成逃犯
據譚順貴之女譚曉林介紹,2013年3月12日,萬州區法院開庭舉行重慶市云陽縣眾源天然氣公司股權官司管轄權聽證會,譚順貴作為該起股權糾紛案原告之一王方卿的民事代理人參與。
聽證會結束后,譚順貴與同樣參加聽證會的李遠東等人先后走出法庭。李是股權糾紛案中被告李昌純的代理人。
根據李遠東的敘述,他與譚順貴兩人行至法院大門口時,劉明玉走上前來質疑譚順貴參加聽證會的資格。雙方為此發生口角,期間,劉明玉揮拳向譚打來。譚側身躲避,并本能地抬手擋護。
此時,同樣在法院門外等候的另一被告秦朝霞見狀,上前朝譚的后腦勺猛擊一拳,旋即逃離,譚順貴轉身追出幾米,無果而返后便欲找劉明玉要說法,但被現場的李遠東死死抱住。在李的勸說下,譚離開了現場。
劉明玉為何來者不善?譚曉林稱,此前,劉明玉是重慶云陽眾源天然氣公司的法人代表和董事長,因其他原因被云陽縣政府相關部門罷免。劉明玉懷疑是譚順貴從中作梗,因此一直對他心存不滿。
當日,譚順貴被萬州區公安局牌樓派出所通知前往做筆錄,協助調查,原因是劉明玉指認他將其左眼打傷。做完筆錄回家五個月后,譚順貴以網上逃犯身份被警方抓獲。原因是:打傷劉明玉左眼,致人重傷,涉嫌故意傷害罪。
當庭質疑部分證人證言
2014年5月,譚順貴被萬州區檢察院以涉嫌故意傷害罪起訴至萬州區法院。其間,萬州區檢察院兩次要求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2014年7月1日,重慶市第二中級法院指定梁平縣法院審理此案,公訴機關也變為梁平縣檢察院。2014年8月21日、8月26日、10月22日、12月29日,梁平縣法院先后四次公開開庭審理此案。
其中,在12月29日舉行的庭審中,法院先后通知秦朝霞、游飛翥、王萬祿、賀地春、蔡軍、李遠東6名證人,指認譚順貴是否將劉明玉左眼打傷。 有 4人的證言當庭遭譚順貴及其代理律師冉莉質疑,稱所述內容與事實不符、前后矛盾,有作偽證之嫌。當被問及事發當日譚順貴所處具體位置和誰先動手時,秦朝霞、王萬祿、蔡軍3人描述不一致,后干脆稱“以警方筆錄為準”。
譚順貴及代理律師冉莉稱,之所以質疑秦朝霞、游飛翥、王萬祿、蔡軍4人證言的真實性,是有原因的。秦朝霞、王萬祿與劉明玉三人在重慶云陽眾源天然氣公司股權糾紛案中同為被告,且游飛翥為三人的共同代理律師,蔡軍則是該公司辦公室人員,4人之間相互存在利害關系,其證言真實性難免讓人生疑。更為重要的是,譚順貴和該案中另一證人李遠東稱,事發當日,游飛翥、王萬祿、蔡軍三人根本就沒在現場。
證人李遠東稱,他目擊了事發整個過程。事發當天,只有劉明玉、秦朝霞、宴清、李遠東和譚順貴共5人在現場。當時擔心事態進一步發展,他勸譚離開,隨后,他也離開了現場。
李遠東告訴澎湃新聞,事后,他先后4次被通知作證,均稱其目擊整個過程中,譚順貴未動手打傷劉明玉左眼。律師冉莉也稱,調閱過譚順貴的6次詢問筆錄,所述經過基本一致,堅稱劉明玉眼傷不是他打的。
劉明玉左眼重傷因何形成?眼傷與被打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
庭審中,譚順貴對萬州區公安局和重慶市第九人民醫院先后兩次為劉明玉左眼做出的重傷鑒定結果無異議,但多次強調劉明玉的眼傷不是他造成的。
譚順貴稱,劉明玉眼睛晶體混濁,眼底窺不清,這說明他的眼睛本身就有問題,并非外力所能致。而所謂重傷,有可能是別人弄的,最后怪罪到他頭上。
律師冉莉分析,除劉本人有眼疾和被別人弄傷眼睛的可能之外,也有可能是劉明玉在出手打譚順貴時,譚抬手防衛的過程中致劉手反彈后自傷其眼。若真如此,也屬意外,不構成故意傷害罪。
為弄清事實真相,譚家人曾前往萬州區法院要求調閱事發地監控,工作人員解釋,當天該地段監控未啟用,原因是搬家。對這一解釋,家屬很難接受,認為如此巧合著實蹊蹺。
澎湃新聞聯系上劉明玉進行采訪,他稱自己眼睛被打瞎了。當問及打人具體過程時,他稱以警方和公訴機關記錄為準,隨后掛斷電話。
律師冉莉稱,從掌握的證據看來,該案證人證言各不統一,存在諸多疑點,完全適用疑罪從無。
不服一審判決當庭表示上訴
公訴機關指控譚順貴涉嫌故意傷害罪是否成立?澎湃新聞獲得的一份判決書中稱,經梁平縣法院審理查明,譚順貴的供述與受害人劉明玉的陳述,以及證人秦朝霞、王萬祿、游飛翥等人的證言、病歷資料、鑒定意見證據相互印證,能夠證實譚順貴與劉明玉在萬州區法院開庭前發生爭吵,且劉明玉的左眼無異樣。
開庭結束后,譚順貴與劉明玉在萬州區法院大門口發生爭吵、抓打,在抓打的過程中,致劉明玉左眼受傷,劉明玉與當日前往醫院進行不間斷治療直至終結,后經鑒定系重傷的事實。譚順貴的行為符合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故譚順貴及其代理律師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對公訴機關對其指控的故意傷害罪的事實成立,予以確認。該院同時認為此案系糾紛引發,雙方遇事不冷靜,對案件的發生均有一定責任。譚順貴的犯罪行為致劉明玉重傷,造成了經濟損失,譚順貴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1月23日,梁平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譚順貴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附帶民事賠償醫藥費等39191.9元。
對這一判決結果,譚順貴及代理律師不服,二人堅稱,事發現場監控錄像蹊蹺消失,多個證人證言不一,僅憑鑒定結論和部分跟被害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的證言,就確定其犯故意傷害罪,著實讓人感覺冤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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