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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一律不穿黃馬甲

先是成龍之子房祖名便裝出庭,既沒有被剃光頭,也沒有穿印有看守所字樣的黃色馬甲;而同樣是涉嫌犯有“容留吸毒罪”,同樣是藝人,歌手李代沫卻是穿著“黃馬甲”接受審判的。
再如,今年 1月12日,原南昌大學校長周文斌在南昌中院受審時提出,之前劉鐵男、房祖名等人出庭受審時均未穿“黃馬甲”,他也要求同等待遇。他還引述了天津市和平區法院刑事被告人出庭可穿著便裝;2013年河南全省要求被告人不剃頭、不穿黃馬甲等規定。
而審判長回應稱:最高法有這方面的司法改革動向,但并未下發正式文件,因此不未批準周文斌的請求。結果,周文斌索性脫下了身上的“黃馬甲”,審判長默許了這一行為。
一樣是接受審判,有的人上法庭要穿“黃馬甲”,預先坐實了“壞人”的形象,有的卻不用穿。特別是,不用穿的人還往往是落馬高官時,更讓人質疑其公平性。
對違法者剃光頭,古代叫“髡刑”,是對人格的嚴重羞辱;而且,對還在接受審判、尚未定罪的嫌疑人實施剃頭,本身就有違“無罪推定”原則。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發布的《關于依法文明管理看守所在押人犯的通知》,第2條明確規定“除本人要求外,禁止給在押人犯剃光頭,禁止剃有辱人格的發型”。但遺憾的是,這一保障人權的規定,和兩高一部有關“禁止游街示眾”的規定,長期被懸置起來,以至大家“反認他鄉是故鄉”,覺得公民上法庭被剃光頭才是正常的。
司法部于2004年起施行的《監獄服刑人員行為規范》,廢除了1990年“一律留寸發或光頭”的規定。再有就是,近年來河南省、深圳市等地推行了被告人出庭不穿囚服、不剃光頭。這也是原南昌大學校長周文斌在法庭上希望援引的做法。
既然強制穿囚服于法無據,也有悖于《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等公認的國際人權原則;而不穿囚服更符合“無罪推定”的法定原則,甚至連法官也公開承認這是最高法的“司法改革動向”,那么就應該全面推行,而不是讓有的人可以免于穿囚服,有的人卻不能。因為如此一來,穿囚服就可能成了“法外之刑”,而不穿也就成了特權。
這么簡單、阻力又不大的司法改革,不應一拖再拖。不穿“黃馬甲”出庭,應該成為普惠做法;否則,普惠權利就會淪為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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