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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有納稅“身份證”了:稅收征管法再修訂,為房地產稅鋪路
你要有納稅“身份證”了。
1月5日,國務院法制辦全文公布《稅收征收管理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及其說明。征求意見稿規定,納稅人簽訂合同、協議,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動產登記以及辦理其他涉稅事項時,應當使用納稅人識別號。參與稅收征管法修訂討論的北京大學財經法研究中心主任劉劍文解釋,這對實現稅收征管公平,特別是解決收入高低分配不公平有很大幫助。
征求意見稿由國稅總局及財政部起草,這也是稅收征管法時隔6年再度修訂。不同于此前的小修小補,此番征求意見稿對現行稅收征管法做了大幅調整和補充,新增45條,共11章139條。征求意見稿涉及的主要變動包括五個方面:增加對自然人納稅人的稅收征管規定,完善納稅人權益保護體系,規范稅收征管行為,實現與相關法律的銜接,健全爭議解決機制。
劉劍文透露,國稅總局2014年8月曾內部向包括其在內的專家征求過意見,當時版本的草案共有141條。“增加對自然人納稅人的稅收征管規定,是稅收征管法修訂的核心內容之一。”
征求意見稿明確了納稅人識別號制度的法律地位。納稅人識別號是稅務部門按照國家標準,為企業、公民等納稅人編制的唯一且終身不變的確認其身份的數字代碼標識。
通俗地說,納稅人識別號就是載有納稅人納稅信息的“身份證”。據劉劍文介紹,現行稅收征管法主要針對企業法人或社會組織,也就是說,只有企業法人或社會組織有納稅識別號。而征求意見稿要求納稅人識別號實現社會全覆蓋,意味著今后自然人納稅人也將有自己的納稅信息”身份證“。
征求意見稿規定,納稅人簽訂合同、協議,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動產登記以及辦理其他涉稅事項時,應當使用納稅人識別號。
劉劍文解釋,在國外,社會保障和納稅人識別號是緊密相連的,有助于政府部門掌握納稅人的收入信息。這對實現稅收征管公平,特別是解決收入高低分配不公平有很大幫助。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見稿專設“信息披露”一章,規定了第三方向稅務機關提交涉稅信息的義務,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信息報送義務,政府職能部門的信息提交協作制度,以及稅務機關對涉稅信息的保密義務。
中國政法大學財稅金融法研究所教授施正文指出,現行《稅收征管法》最大的問題就是沒有建立、更沒有健全對涉稅信息,特別是第三方涉稅信息的管理制度,沒有賦予稅務機關獲取涉稅信息的剛性約束權力。
這導致長時間以來,稅務部門無權查詢公民個人相關的涉稅信息。施正文稱,目前納稅信息都是依靠納稅人自行申報,申報真實性都有問題。
不過,更為重要的是,稅收征管制度改革,涉稅信息對稅務機關的公開,其更為直接的原因是配合實體稅制改革。
施正文表示,實體稅制改革的目標是提升直接稅的比重,這涉及千千萬萬的自然人納稅人。稅務機關只有知道納稅人分布情況、稅人收入情況、經營情況,才能確定納稅義務。
所謂直接稅,簡單點說,就是直接向企業和個人征收的稅種,如房地產稅、個人所得稅。直接稅對應的是間接稅,如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雖然個人并不直接繳納,但多數還是要間接為之“埋單”。
在稅制改革中,加大直接稅的比重,減輕間接稅的比重,這一提法提了很多年,但一直沒有實質性的進展。以2013年為例,個稅占稅收收入的比重僅為6%,且工薪階層是繳納主體。
劉劍文特別提到,此番征求意見稿既完善了納稅人的責任,也體現了對納稅人權利的保護,著重強調減輕納稅人納稅負擔。
征求意見稿規定,完善延期、分期繳稅制度,將延期繳納稅款審批權放到縣以上稅務機關,對補繳稅款能力不足的納稅人引入分期繳稅制度,新增修正申報制度。
劉劍文說,過去對納稅人違法處罰比較重,處罰應該合理科學,在法定范圍內。
征求意見稿增加了稅收利息中止加收、不予加收的規定。對主動糾正稅收違法行為或者配合稅務機關查處稅收違法行為的,減免稅收利息。
征求意見稿還要求降低對納稅人的處罰標準,減小行政處罰裁量權,將多數涉及罰款的條款由“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改為“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并視情節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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