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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靖|“王權的界限”:約翰·皮姆與查理一世之爭

約翰·皮姆(John Pym,1584-1643)
二十世紀英國著名歷史學家莫里斯·阿什利(Maurice Ashley)在《奧利弗·克倫威爾與清教革命》(Oliver Cromwell and the Puritan Revolution,1958)一書中曾經假設:如果1649年成立的英格蘭共和國(Commonwealth)由約翰·皮姆——而非克倫威爾——來領導,那么十七世紀英國乃至世界歷史的面貌是否會大不相同?答案是肯定的。然而對于今日的讀者而言,首要的問題是:誰是皮姆?他又如何能與“護國公”克倫威爾相提并論?
約翰·皮姆(John Pym,1584-1643)是長期議會(long parliament)中反對國王查理一世的政治領袖,并在內戰(zhàn)之初肩負議會軍領導之責。皮姆出生于倫敦,其父亞歷山大是來自薩默塞特郡的一名鄉(xiāng)紳,后來成為倫敦著名律師。父親去世后,母親改嫁貝德福德伯爵府總管安東尼·勞斯爵士。受爵士影響,皮姆對西班牙天主教以及帶有阿米念主義(Arminian)色彩的新教思想極為反感。1599年,皮姆進入牛津布羅德蓋茨廳學院(Broadgates Hall,今彭布羅克學院),三年后轉入中殿(Middle Temple)律師學院(未能畢業(yè))。1604年,他迎娶名門之女安娜·胡克(著名科學家羅伯特·胡克的姑姑)。承蒙貝德福德伯爵四世蔭庇,在詹姆斯一世統(tǒng)治期間(1603-1625),皮姆先被任命為漢普郡等地的國庫稅收官(1605);后當選為威爾特郡卡恩市議員(1621),并由此踏入政壇。1625年查理一世繼位后,皮姆進入議會,憑借出眾的才華和深厚的人脈迅速嶄露頭角,成為一顆政壇“新星”。
作為“官二代”,皮姆一開始并無意“與王為敵”。據(jù)記載,幾乎每次議會發(fā)言之前,他必定“首先以最崇高的敬意頌揚國王查理一世的智慧與正義”,然后才切入正題。國王對他的能力頗為賞識,即便偶有“言辭沖撞”之處,也優(yōu)容與之。皮姆嫁女之時,無力置辦嫁奩,國王慨然賞賜一萬英鎊。皮姆感恩戴德,君臣其樂融融。然而,當皮姆于1626年在下院要求彈劾國王寵臣白金漢公爵后,事情起了變化。
不顧議會反對,白金漢公爵奉王命率軍在歐洲大陸與列強交戰(zhàn),結果一敗涂地。議會認為,公爵對國際形勢的誤判致使英國與法國、西班牙和奧地利三國同時開戰(zhàn),“禍國殃民”,因此要求追究其領導責任。國王百般回護,第一次彈劾失敗。1628年,皮姆倡議發(fā)起第二次彈劾,恰逢公爵遇刺身亡。彈劾無疾而終,國王益發(fā)悲憤難平。此時皮姆又不合時宜支持議會向國王提交旨在限制王權、保障民生的《權利請愿書》(Petition of Right )。查理一世怒不可遏,決定解散議會,實行“獨裁”。英國由此進入長達十余年的議會“空窗期”。
《權利請愿書》的內容主要針對國王為“廣辟財源”而發(fā)布的財稅“新政”。首先是噸稅與磅稅:噸稅指對酒類征收的進出口稅,磅稅則指對羊毛等物品征收的進出口稅。當時,英格蘭每年對外貿易數(shù)額較大,這兩類稅收幾乎占了王室總收入的四分之一。根據(jù)英國政治傳統(tǒng),征收該稅種需要議會授權,否則難免有“非法”之嫌。此外,查理一世又在倫敦及鄰近地區(qū)肆意擴大皇家森林面積。以羅金厄姆森林為例,國王下令一次性將它從周長六英里擴大到周長六十英里范圍——士紳及民眾一旦越雷池一步,便遭重罰。據(jù)說僅此一項,每年便為國王帶來驚人“收益”。于是宮廷揮霍越發(fā)有恃無恐(查理一世的藝術品收藏在歐洲首屈一指,時常一擲千金)。
隨著時間推移,兩稅仍難彌補王室虧空,查理一世又以海盜襲擊為由重新開征船稅——這原本是沿海地區(qū)的稅種,國王卻擅自將征稅范圍擴大到包括內陸地區(qū)在內的所有郡縣,遭到士紳和民眾合力抗議。議員約翰·漢普頓(John Hampden)認為該稅“于法無據(jù)”,拒絕繳納稅款,結果被告上法庭。雖然法院裁定漢普頓等人“違法”,但迫于壓力,國王不得不撤回這一政令。
情急之下,國王決定采取強制手段來“借款”。自1278年起,英格蘭法律規(guī)定:年收入超過四十英鎊的房產終身保有者(freeholder)須繳納一筆費用確認自己的騎士身份,否則依法予以處罰。伊麗莎白女王和詹姆斯一世并未強制執(zhí)行該法——事實上此法在十七世紀初已然廢止,然而查理一世卻下令各地方長官對全國范圍內未能證明身份的騎士課以罰款,此舉共斂財約十七萬英鎊。
國王的確有權“任性”,但也為此付出了沉重的政治代價:許多“死忠”的保王派由此棄他而去。至于那些不愿繳納款項的騎士,要么被監(jiān)禁,要么被強迫服兵役。其中五名頑固不化分子(下院議員)被監(jiān)禁后,居然一齊向議會申請“人身保護令”。在皮姆等人暗中助力之下,他們最終贏得勝訴并重獲自由。
鑒于各項政策在各地遭遇不同程度的“消解”和抵抗,查理一世在親信顧問建議下悍然頒布《政令大全》(Book of Orders ),將包括征稅、審判在內的一切行政司法權力收歸國王——照歷史學家的看法,此乃“十七世紀上半葉斯圖亞特王朝加強中央政府權力的登峰造極之舉”,堪與法國路易十四之絕對王權相“媲美”。然而各郡縣的地方官員并不做如是之想:他們認為,英格蘭各地經濟發(fā)展極不平衡,風俗人情差異巨大,根本沒有必要強求“全國一致”。執(zhí)意追求外觀上的“大一統(tǒng)”,結果可能引發(fā)災難。
此外,查理一世的宗教政策也使人反感。國王與法國公主亨利埃塔·瑪麗亞(Henrietta Maria)的婚姻令英國民眾大為“恐懼”:擔心天主教復辟。王后的“御用教士”在宮中大肆宣傳天主教,身為英國國教“教主”的查理一世不僅不嚴加制止,反而“欣然從之”——當時輿論一致認為:“新教擁有查理一世的身軀,而天主教則擁有他的心靈?!绷蠲癖姼鼮榭只诺氖?,查理一世于1628年將威廉·勞德任命為倫敦主教,隨后,又升遷為坎特伯雷大主教。勞德是天生權力狂——以服務上帝和國王為最高宗旨——二者乃是他的權力之源。勞德相信,限制民眾自由行動并對違犯者施以懲罰,就等于建立秩序——而秩序在他看來“高于一切”。勞德屬于“高教會派”(High Church),力主將舊教(天主教)禮儀重新引入英國國教,推行“欽定”《公禱書》(Book of Common Prayer ),并在教堂增加祭壇欄桿將神職人員與會眾隔開——對很多人(尤其是清教徒)來說,上述明顯帶有天主教色彩的“宗教改革”舉措意味著查理一世已“公然倒向舊教”。
不僅于此,自信滿滿的查理一世還試圖將他的宗教改革擴展到蘇格蘭(當時是一個獨立的國家,查理一世兼任蘇格蘭國王),因為他堅信英國國教是“世界上最好的宗教”。1637年,國王下令讓信奉長老會的蘇格蘭人尊奉“溫和”的《公禱書》,以取代更純粹、更激進的加爾文教義,由此引發(fā)暴動和騷亂。蘇格蘭長老會通過“民族圣約”(National Covenant),堅守加爾文教義,強烈抵制查理一世的宗教干涉。1639年,第一次主教戰(zhàn)爭(Bishop's War)爆發(fā);次年,又爆發(fā)第二次主教戰(zhàn)爭——蘇格蘭軍隊越過邊境,占領重要港口紐卡斯爾,而英軍在紐伯恩戰(zhàn)役中敗北,形勢危急。面對“平叛”所需龐大的資金缺口,國王除了召開議會別無選擇。一向主張限制王權的皮姆終于等來了與國王正面較量的機會。
像當初彈劾白金漢一樣,1640年底,皮姆率先在下院提議以“叛國罪”彈劾斯特拉福德伯爵托馬斯·溫特沃斯(Thomas Wentworth)。除了在戰(zhàn)爭期間“濫殺平民”,斯特拉福德的另一大罪狀是意圖“發(fā)動內戰(zhàn)”。據(jù)說他曾建議國王:“你在愛爾蘭擁有一支軍隊,必要時你可以雇用它來削弱這個王國。”——時任愛爾蘭代理總督的斯特拉福德本意或許是指以武力鎮(zhèn)壓蘇格蘭,但皮姆卻堅稱此處指代英格蘭王國及其臣民。事實上,從皮姆的指控來看,他譴責的對象不僅是“替罪羊”斯特拉福德個人,更包括斯特拉福德背后獨斷專行的王權及整個體制。
法國歷史學家基佐(F. Guizot)在巨著《1640年英國革命》(1841)中所記載的皮姆議會發(fā)言最具說服力——在論及王(Regal)/法(Legal)的權力關系時,皮姆宣稱:“法律給國王多少權力,我們就給國王多少權力,再不能多給……我曉得怎樣將‘無上的’字眼加于國王的身份之上,卻不曉得怎樣將‘無上的’加在他的權力之上,因為我們自己手里從來沒有這個東西”——顯然,遠超他的同時代人,皮姆主張對王權設立界限,用法治取代人治,用理性(而非信仰)引導人民,并且斷言“大可不必因此而擔心,自由會導致某種無政府狀態(tài)?!薄@是在呼喚一種嶄新的時代精神,也是對強調外在形式統(tǒng)一的“查理-勞德式”政教理論的有力鞭撻。
在對斯特拉福德發(fā)起彈劾的同時,皮姆又將目光轉向“觸犯眾怒”的勞德大主教。鑒于主教作為上院議員,時常迎合國王,妨礙議會立法(下院法律條文在上院無法獲批),皮姆等人在《1640年神職法令》(Clergy Act 1640 )中提出廢除主教制——將神職人員全部排除在議會之外,并由下院主導議會成為“治國理政”的最高權力機構——該法令最終獲準施行也成為國王-議會之爭走向全面內戰(zhàn)的導火索。
作為主教戰(zhàn)爭的發(fā)動者,斯特拉福德于1641年5月被處以死刑。在他系獄之時,國王百般勸慰。甚至在行刑兩周前,國王還寫信給他并鄭重承諾:“我以國王的名義保證:你不會喪失性命、榮譽和財富?!薄墒寝D眼便迫于議會壓力批準了死刑。聞聽這一消息,斯特拉福德說出一句流傳至今的名言,告誡世人“不要把希望寄托在國王身上”——作為皮姆的昔日同僚,斯特拉福德早年在議會屢屢為民請愿,聲譽卓著。后因貪戀權勢,成為國王寵臣,炙手可熱。他的命運翻轉,使得皮姆對于王權本質有了更深刻的認識。
同樣,大主教勞德遭彈劾后一直被收押在倫敦塔,直到1645年被處決——此時正處于內戰(zhàn)時期,國王自身難保,自然也無暇顧及當初一班忠心耿耿的股肱之臣。甚至連此前不久任命的親信倫敦塔總管(掌管軍械庫,這座偉大的堡壘和它的火炮令倫敦人心驚膽寒)托馬斯·倫斯福德(Thomas Lunsford)也在劫難逃——倫斯福德生性暴虐,喜歡吹噓自己“兇殘到可以吃掉孩子”的地步,引發(fā)倫敦士民強烈憤慨——后以“叛國罪”受審。國王在王后影響之下,任用此類宵小之輩,也注定了日后覆亡的結局。
相對于國王寵臣,皮姆堅信王后才是“更為致命的威脅”。身為清教徒,皮姆對王后的奇裝異服以及假面舞會、戲劇演出等無不深惡痛絕,雙方可謂勢同水火。早在1630年代,就在王后參加假面劇演出后不久,皮姆好友、議員威廉·普林(William Prynne)律師便公開發(fā)表“地下”小冊子,以“女演員:臭名昭著的娼妓”(Women Actresses,Notorious Whores)為題攻擊傷風敗俗的劇演,很快便以誹謗和“尋釁滋事”的罪名被判監(jiān)禁并被割去雙耳——但普林毫不屈服。議員約翰·利爾伯恩(John Lilburne,或譯李爾本)受到普林大無畏精神的感染,將被查封的“反動”小冊子私運回城,旋遭舉報。被捕之后,利爾伯恩在法庭上拒絕宣誓作證,聲稱作為一名“生而自由”的英國人,他有權拒絕“自證其罪”(self-incrimination)——印刷傳播“煽動性報刊”罪;并宣稱“任何人不得發(fā)誓折磨自己的良心,來回答那些將自己陷入刑事追訴的提問”——在皮姆等人奔走呼吁之下,英國于1641年率先在法律中確立了“不得強迫自證其罪”的司法原則——日后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也吸納了這一原則。
值得一提的是,普林-利爾伯恩事件不僅在法制史上產生深遠的影響,對當時政局變化也有強力助推作用。自《大憲章》時代以來,國王與貴族(以及議會)“共治”這一政治傳統(tǒng)已深入人心。查理一世率爾打破政治規(guī)矩,任用佞幸小人,民眾對此極為不滿。盡管如此,此前民眾一盤散沙,缺乏凝聚力,并未能采取統(tǒng)一行動。此時有了普林等人的榜樣,再加上皮姆巧妙地政治引導,于是群情激憤,勇氣倍增,一致將輿論的靶心對準了王后(以及國王)。
王后對皮姆的憎恨由來已久。“圓顱黨”一詞據(jù)說便出自王后之口——皮姆禿頭圓頂,王后呼為“圓顱”以示輕蔑——后來成為倫敦城里支持議會的短發(fā)學徒乃至克倫威爾“新模范軍”和議會軍的統(tǒng)稱。作為回報,皮姆則致力于削減王權,俾使王后之號令僅限于宮廷之內。在皮姆領導下,下院通過一系列改革舉措,包括議會每三年必須召開一次、廢除星(室)法院(Star Chamber)及宗教事務高等法院、宣布任何未經議會同意的征稅為“非法行徑”等,幾乎每一道法案都是對王權施加的“緊箍咒”。
更令王后惱怒的是,皮姆牽頭起草的《大抗議書》(Grand Remonstrance )公然對查理一世政權的“合法性”提出了挑戰(zhàn)。1642年初,國王連夜召見皮姆,“邀請”他擔任司庫大臣,遭拒。眼見收買不成,王后遂建議國王親自出馬,帶兵捉拿皮姆(以及其他四位“叛國”的議員)。由于事先走漏風聲(王后宮女向皮姆通風報信),國王徒勞而返——皮姆等人早已逃之夭夭。盡管國王發(fā)出懸賞令,但皮姆的同情者和支持者人多勢眾,根本不予理睬,相反在暗中多有策劃勾連。不久,倫敦爆發(fā)大規(guī)模騷亂。安全起見,國王及眾臣移居牛津(隨后,王后攜帶年幼子女避地巴黎)。此后國王與議會的談判雖然還在繼續(xù),但雙方的分歧與日俱增,不可調和。
各地政府及民眾也被迫“選邊”,紛紛開始表明立場——比如以牛津伯爵為首的貴族宣告效忠國王,指議會為“叛匪”,約克、林肯等地響應;支持議會的赫爾港(Port of Hull)等地則宣布拒絕國王入境。1641年末爆發(fā)的愛爾蘭起義使得英格蘭政局益發(fā)動蕩——皮姆等人意識到:在國王率軍鎮(zhèn)壓愛爾蘭叛軍之后,極有可能掉轉槍口對付議會,于是力主議會也借機擴充軍備。雙方招兵買馬,大戰(zhàn)一觸即發(fā)。
1642年7月,負責制定議會軍事策略的“安全委員會”成立,皮姆擔任主席。在國王與議會的關系最終破裂之際,皮姆作為議會實際領導人,一方面巧妙協(xié)調議會主戰(zhàn)派與主和派之間的沖突;一方面又提出與保王派磋商和平協(xié)議——利用這一“時間差”為即將爆發(fā)的戰(zhàn)爭做好各項準備。一個月后,國王在諾丁漢高舉王室旗幟,向自己的議會宣戰(zhàn)。第一次內戰(zhàn)正式打響。
為了籌措資金,皮姆決定向倫敦金融城的銀行家和富商貸款——以扣押(沒收)的保王派地產作抵押;同時出臺包括開征土地稅和消費稅在內的財政新舉措。在處理臨時成立的地方委員會與中央委員會的關系時,皮姆同樣發(fā)揮了主要的作用——利用他的政治聲望和人格魅力,平衡二者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各地委員會在內戰(zhàn)期間肩負“屬地”軍政、民政各項事務,勤勉于公,孜孜不倦,直到英格蘭共和國(護國公)時期仍在行使職責——這也從一個側面反映出皮姆超強的行政管理才能。
1643年,保王派依靠外援助力(王后從法、西等國源源不斷提供軍備,國王外甥魯珀特親王親率大軍從德國馳援),在戰(zhàn)場節(jié)節(jié)勝利,革命形勢一度岌岌可危。此時皮姆力排眾議,決定聯(lián)合蘇格蘭“誓約派”,共同對抗國王。盡管為達成《莊嚴同盟與圣約》(Solemn League and Covenant ),議會在各項條款上對蘇格蘭長老派做出巨大讓步——某些甚至超出皮姆預期——但他堅持認為:要打敗國王,與蘇格蘭的軍事同盟不可或缺。1643年底,在皮姆艱苦卓絕的努力之下,同盟條約順利簽署。英國內戰(zhàn)的走向由此也發(fā)生逆轉。
1643年12月8日,即同盟條約簽訂兩周之后,因罹患癌癥和積勞成疾,皮姆不幸病逝于德比宅院(Derby House)。雖然此后內戰(zhàn)又持續(xù)了八年,但皮姆在此前通過不懈努力為議會的軍事準備及其最終勝利鋪平了道路。皮姆將畢生精力奉獻給革命事業(yè),身后家無余資,反欠下巨額債務,最后由全體議員籌集一萬英鎊代為清償。在克倫威爾等人倡導下,皮姆享受國葬的禮遇,安葬于西敏寺——以表彰他為民族和國家做出的歷史性貢獻。
正如基佐在評價皮姆平生功績時所說,“他意志堅定,能力超群:善于通過辯論攻擊對手,發(fā)動民眾,又善于取得搖擺不定的權貴對他的事業(yè)的支持。他幾乎是議會各委員會最不辭勞苦的成員——一段時期下院的決議案無一例外全部出自他的手筆——凡是他人視為畏途而規(guī)避的任務,他都慨然擔任。”第一次內戰(zhàn)爆發(fā)之初,皮姆臨危受命,擔任安全委員會主席,“他正直的名聲以及善于將不同利益集團團結在一起的能力,對于議會軍在沖突的頭十八個月里幸存下來至關重要”。1643年8月,保王派取得一系列勝利,革命事業(yè)似乎搖搖欲墜,“在這一千鈞一發(fā)的時刻,皮姆的領導才能和果斷成功挽救了局面,更加堅定了贏得內戰(zhàn)的信念——他確保議會擁有充足的財政和軍事資源,從而為最后的勝利奠定了基礎”。
作為皮姆長期的政治對手,查理一世的高級顧問克拉倫登伯爵(Earl of Clarendon)曾說,“他(皮姆)在議會享有盛譽……他對王國和民眾的秉性和情感了然于胸。”著名歷史學家戈德溫·史密斯(Goldwin Smith)將皮姆描述為“有史以來最偉大的議會議員”——天若假年,在清教革命取得勝利后由他出任政府首腦,十余年后(1660)查理二世的復辟恐怕只能是癡人說夢,英國的歷史定然會是另外一番面貌。時至今日,人們普遍認為,皮姆不僅是一位精明的政治家——為英國清教革命取得勝利立下了卓著功勛;同時也是一位影響深遠的政治思想家,他的限制王權和法治觀念被美國獨立戰(zhàn)爭時期的愛國者奉為圭臬,至今仍被視為現(xiàn)代議會民主制度的思想源泉。
十七世紀是英國歷史上最激進的時期之一。照歷史學家的看法,這是一個動蕩巨變、充滿紛爭和極端暴力的時代,它見證了現(xiàn)代英國民族、國家和政體的演變。為了維護《大憲章》及“人身保護令”的合法權威性,約翰·皮姆不得不挺身而出,與王為敵——他與查理一世之爭,事實上也是當時英國的兩種制度和兩條道路之爭。這一場戰(zhàn)爭不僅打碎了王冠(國王被斬首),破除了中世紀以來“君權神授”的“迷思”,更進一步確立了議會權威、司法獨立、不得無故征稅,未經審判不得拘押公民等各項現(xiàn)代法治原則——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歷史學家特里維廉(G.M.Trevelyan)總結道:“可能從來沒有一個世紀像十七世紀這樣向著自由快速推進?!闭\哉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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