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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昌數據實控人及時任總經理操控自家股票遭市場禁入
證監會5月28日晚間披露的處罰決定顯示,對中昌大數據股份有限公司(ST中昌,600242,以下簡稱“中昌數據”)實際控制人陳建銘及時任總經理謝晶操控操縱中昌數據股票一事做出處罰,對陳建銘采取10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對謝晶采取5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此外,對陳建銘、謝晶及涉案者胡侃沒收違法所得1147.225806萬元,并處以2294.451612萬元罰款,其中對陳建銘罰款1147.225806萬元,對謝晶、胡侃分別罰款573.612903萬元。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2018年2月9日至2019年1月16日,陳建銘、謝晶、胡侃控制使用“蔡某波”等101個證券賬戶(以下簡稱賬戶組)交易中昌數據。這期間,陳建銘因為資金緊張和三盛宏業及其一致行動人所持中昌數據的質押風險,安排謝晶和胡侃尋找、提供證券賬戶和配資資金并交易中昌數據,以維護中昌數據股價穩定,陳建銘控制的企業提供保證金、利息,胡侃與謝晶對接追加保證金等事宜。
經證監會調查,陳建銘等人控制使用賬戶組,利用資金優勢、持股優勢連續集中交易中昌數據,同時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交易,影響中昌數據交易價格,共計獲利1147.225806萬元。
面對證監會的調查,陳建銘提出只希望股價穩定在預期之上,沒有操縱牟利的動機和企圖,不存在操縱故意。但證監會認為,陳建銘等人確有將股價穩定在一定預期之上、從而規避質押風險的意圖,并通過安排配資交易的方式實現上述目的,陳建銘、謝晶知悉胡侃擬拉抬股價的情況,當事人所稱不存在操縱故意、操縱行為由胡侃獨立實施等說法不能成立。
此外,證監會認為“穩定股價”系陳建銘起意并最終受益,且陳建銘對于三盛宏業內部資金劃轉是明知的,操縱行為主要系個人意志體現。三盛宏業內部雖有資金劃轉的審批決策,但并無證據證明其形成了操縱市場的單位意志。由此,應認定本案操縱為個人行為,而非單位行為。
為此,證監會做出了上述處罰決定。
公開資料顯示,中昌數據2000年12月7日登陸上交所,主營業務主要為國內數字化營銷及國外數字化營銷,實際控制人陳建銘。
截至5月28日收盤,中昌數據跌2.68%,收于2.54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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