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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罪被關兩年半:廣東商人求償三千多萬,最高法判定十九萬
廣東商人朱紅蔚自己的名字兩次出現在最高法發布的典型案例中。
2012年年底,最高法公布國家賠償典型案例時,朱紅蔚合同詐騙罪案被放在首位。如今,最高法發布的第九批指導性案例中同樣收錄該案例。
朱紅蔚曾是深圳一家實業公司的董事長,因被檢察機關無罪羈押875天,個人房產和公司廠房被法院錯誤拍賣,家人也受牽連陷入生活困境。2012年,該案經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后決定,朱紅蔚獲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14.23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合計19.23萬元。
2005年,朱紅蔚和另一家公司簽署了一份股權轉讓協議,但因故最后未按時履行協議,遭到對方控告。在朱紅蔚看來本是一起民事經濟糾紛,但當年7月25日深圳市公安局卻以涉嫌合同詐騙罪將他刑事拘留。兩個月后,深圳市檢察院又作出不予批準逮捕朱紅蔚的決定,幾天后,朱紅蔚被取保候審。
就當朱紅蔚以為遠離牢獄之災時,2006年5月26日,廣東省檢察院又批捕了朱紅蔚。同年6月1日,朱紅蔚被執行逮捕。2007年2月13日,深圳市檢察院向深圳市中級法院提起公訴,指控朱紅蔚犯合同詐騙罪。
2008年9月11日,朱紅蔚的命運又獲逆轉,深圳市中院以指控依據不足為由宣告朱紅蔚無罪。同月19日,朱紅蔚被釋放。
走出牢獄,擺在朱紅蔚面前的是一片狼藉:錯誤羈押致使其被扣押的寶馬轎車報廢,個人房產和公司廠房被法院錯誤拍賣,社會保險、專利權失效,公司無法上市,工程賬款未收取,所持公司股權被凍結;家人受到此事牽連,一度陷入生活困境。
朱紅蔚以無罪遭逮捕為由向廣東省檢察院申請國家賠償,要求賠償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10.95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0萬元,其他經濟損失2933.477萬元,并要求廣東省檢察院以登報方式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2011年7月,廣東省檢察院按照2010年度全國職工日平均工資標準,支付朱紅蔚侵犯人身自由的賠償金12.42萬元,并承諾口頭賠禮道歉,在職能范圍內為朱紅蔚恢復生產提供方便;但對登報道歉和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不予支持。
朱紅蔚不服,于當年8月2日向最高檢郵寄了申請復議書。最高檢逾期未作復議決定,朱紅蔚又向最高法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2012年6月18日,最高法院根據修正后的《國家賠償法》,按2011年度全國職工日平均工資162.65元為賠償標準批準賠償金14.23萬元,并補充了5萬元的精神賠償金,但認為其他經濟賠償請求不屬于國家賠償范圍。
最高法賠償委員會認為:經審查核實,朱紅蔚提出賠償被拍賣房產損失的請求,與廣東省檢察院職權行為無涉,不予支持。朱紅蔚提出賠付職務工資損失、社會保險費、公司無法上市損失、應收工程賬款損失,對公司解除股權查封等其他請求,不屬于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賠償范圍,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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