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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通報湘江干流衡陽段鉈濃度異常案:罰197萬,公訴4人
非法傾倒含重金屬廢水污染環境、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面對屢禁不止的破壞生態的壞行為決不手軟。5月27日,湖南省生態環境廳公布兩起嚴重破壞生態環境的典型案例。
衡陽常寧市非法傾倒高濃度廢水污染環境案
【案情簡介】
2020年11月18日,衡陽市在常寧破獲1起非法生產、傾倒含重金屬廢水污染環境案,抓獲犯罪嫌疑人王某生等4人,對涉事企業及負責人罰款197.4萬元。
【調查處理】
2020年11月10日,湘江干流衡陽段出現鉈濃度異常后,省生態環境廳高度重視,迅速處置,廳環境監察局一手抓應急處置,一手抓溯源排查,并及時將排查線索移交衡陽市。衡陽市公安、生態環境部門第一時間組成專案組,開展排查、偵查。經查,王某生與某化工企業負責人劉某達成口頭協議,以租賃其生產車間方式對危險廢物進行提煉加工。租賃期間,非法加工“鐵煙灰”2700余噸,同時通過槽罐車將生產過程產生的高濃度含重金屬廢水偷排、傾倒。
排查線索移交后,專案組迅速查處,對13人進行刑事拘留。2020年12月23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38條,依法對王某生等4人實施逮捕,并于2021年3月22日提請公訴。市生態環境局對企業進行嚴厲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83條,對企業涉嫌雨水井超標排放環境違法行為處罰款32.4萬元;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23條第一款,對企業未驗先投環境違法行為處罰款50萬元,對負責人劉某處罰款5萬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114條第一款,對企業危險廢物無證經營環境違法行為處罰款100萬元,對負責人劉某處罰款10萬元。2021年3月31日對企業及負責人已分別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共處罰款197.4萬元。
【案件啟示】
危險廢物具有腐蝕性、毒性、易燃性、反應性、感染性等危險特性,收集、貯存或處置不當,不僅嚴重威脅生態環境安全,更可能直接危及人體健康甚至生命。本案是一起非法加工危險廢物、傾倒含重金屬廢水的惡意環境違法案件。生態環境與公檢法相關部門緊密配合,對環境違法行為零容忍,依法嚴厲打擊。任何企業和個人絕不能心存僥幸,必須切實增強守法意識,一旦觸碰法律紅線必將受到嚴懲。本案的辦理對于打擊危險廢物非法經營、震懾潛在的污染者具有典型意義。
懷化洪江市某企業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案
【案情簡介】
2021年1月19日,洪江市塘灣鎮畔上村平溪河水質監測斷面出現銻濃度異常事件。省生態環境廳第一時間響應,廳環境監察局會同懷化市生態環境局迅速開展溯源執法檢查,發現洪江市某礦產開發公司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生態環境部門對企業處以罰款60萬元,公安機關對企業3名責任人員處以行政拘留。
【調查處理】
發現斷面水質異常后,省、市生態環境部門迅速組織排源,排查發現,平溪河支流上游洪江市某礦產開發公司污水處理設施不正常運行導致廢水超標排放。經進一步調查發現,企業已于2020年10月停產,但因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生態環境保護認識不到位、污染治理設施管理不到位以及管理制度不合理等原因,導致停產期間污水處理設施不正常運行,并嚴重威脅下游飲用水安全。
懷化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對企業做出處罰款60萬元的決定,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洪江市公安局依法對該公司副經理等3人處于行政拘留10日。同時生態環境部門正在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生態環境損害評估,將進一步追究企業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案件啟示】
本案中企業配套建設了污染防治設施,但在停產轉型期間因放松管理導致超標排污,威脅下游水源地安全,企業及相關人員受到了法律的嚴懲。企業應全面落實生態環境保護的主體責任,任何時候都不能放松對環境保護的要求,特別是在汛期、枯水期及企業停產轉型升級等特殊時段,絕不能放松對污染防治設施的管理,否則生態環境將受到污染,企業也將受到法律制裁。
(原標題:《破壞生態,罰!湖南通報兩起嚴重破壞生態環境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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