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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男子徐輝坐牢16年后獲國家賠償157萬,曾被判死緩

曾因涉嫌強奸、故意殺人罪被法院一審判處死緩的珠海市小林鎮居民徐輝,今年9月經法院再審改判無罪。12月24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賠償辦將《國家賠償決定書》交給徐輝,并當面賠禮道歉。徐輝得到人身自由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1572631.67元。
據了解,1998年8月,珠海市小林鎮居民、19歲的嚴某娟被強奸殺害。2001年5月,小林鎮居民徐輝因涉嫌強奸、故意殺人罪,被珠海市中級法院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徐輝不服,向廣東省高級法院提出上訴,其上訴被駁回。徐輝被交付執行后,又向廣東省高級法院提出申訴。2005年,徐輝的申訴再次被駁回。
徐輝在服刑后繼續申訴,2006年12月,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受理了徐輝的申訴。2007年1月,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在審查申訴材料后,認為該案有錯誤可能,遂交辦廣東省檢察院復查。
2008年6月,廣東省檢察院向廣東省高級法院發出《檢察意見書》。意見書認為,廣東省高級法院及珠海市中級法院對徐輝定罪量刑的證據不足,即徐輝的有罪供述與在案客觀證據存在矛盾、警犬氣味鑒別結論不能作為定案依據以及被害人體內提取物的DNA鑒定結論不具有排他性,建議省法院啟動再審程序,重新審理該案。2008年10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再審決定。
2014年9月9日,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改判徐輝無罪。主要是綜合該案現有證據,尚未達到刑事訴訟中確實、充分,并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要求,認定被告人徐輝作案的證據不充分,按疑罪從無和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判決徐輝無罪并釋放。
徐輝獲釋后,以其被無罪羈押為由,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國家賠償申請,請求賠償人身自由賠償金1172631.67元;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70萬元;賠償其妻子和女兒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各70萬元。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立案后派人了解徐輝的身體狀況、生活情況及其家人的相關情況。按照快審快結快賠的原則,在52天內作出國家賠償決定,賠償徐輝人身自由賠償金1172631.67元,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40萬元。對于徐輝提出的賠償其妻子、女兒精神損害撫慰金各70萬元的請求,法院認為不屬于《國家賠償法》的受理范圍,予以駁回。
據介紹,人身自由賠償金是根據《國家賠償法》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出來的。精神損害撫慰金40萬元是法院結合徐輝喪失人身自由時間,所受到的其他損害或損失,以及當地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等因素作出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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