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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法擬修訂:醫藥廣告禁現專家患者,互聯網廣告應一鍵關閉

廣告與每個人的生活相關,12月22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聽取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修訂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為了規范廣告活動,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對于醫療廣告、廣告代言人、未成年人廣告、煙草廣告、互聯網廣告等重要內容作出新的修改。
藥品醫療等廣告不得利用專業人士、科研單位等推薦
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醫療廣告是很多老百姓關心的,媒體上不乏打著某某科研單位、專家等名號制作的廣告。有常委委員、地方提出,對于上述四類商品和服務,關系消費者的生命健康和人身安全,且功效因人而異,不但不得利用科研機構、專業人士和患者進行推薦證明,也不得利用其他任何廣告代言人的名義和形象作推薦證明。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這一規定修改為: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醫療廣告不得利用醫藥科研單位、學術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患者或者其他廣告代言人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代言人應對關系生命健康的虛假廣告承擔連帶責任
此前一些名人代言虛假商品或偽劣產品廣告的現象引來許多職責,對此,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建議:明確規定對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予設計、制作、發布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以及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廣告代言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同時建議,明確規定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禁止大眾傳播媒介發布煙草廣告
對于煙草廣告,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在修訂草案基礎上對煙草廣告作出更為嚴格的限制,將有關規定修改為:禁止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圖書、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移動通信網絡、互聯網等大眾傳播媒介和形式發布或者變相發布煙草廣告;禁止在公共場所、醫院和學校的建筑控制地帶、公共交通工具設置煙草廣告,禁止設置戶外煙草廣告、櫥窗煙草廣告;其他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公益廣告中,不得含有煙草制品名稱、商標、包裝、裝潢以及類似內容。
不得含有勸誘未成年人要求家長購買商品或服務內容
如今各類媒體上有不少以孩子為主角的廣告。對此,有的全國人大常委委員提出,為了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權益,促使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建議根據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規律和特點,對涉及未成年人的廣告活動作出相應規范。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針對十四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發布廣告的內容準則的規定:不得含有勸誘未成年人要求家長購買廣告商品或者服務的內容;不得含有可能引發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為的內容。
互聯網廣告應確保能一鍵關閉
越來越多的人通過網絡來獲取信息,一些常委委員、地方、部門和單位提出,網絡逐漸成為廣告發布的重要媒介,實踐中網絡廣告違法、影響用戶使用網絡等問題較為突出,建議增加有針對性的規定,加強對網絡廣告行為的規范。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明確本法的規定均試用于互聯網廣告;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利用互聯網發布廣告,不得影響用戶正常使用網絡。在互聯網頁面以彈出等形式發布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關閉標志,確保一鍵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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