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社論】讓刑訊者賠錢!

如果司法調(diào)查發(fā)現(xiàn),馮志明對呼格吉勒圖實施了包括“刑訊逼供”在內(nèi)的非法手段,馮的所作所為與呼格冤案之間有直接因果關系,那么馮不僅應當承擔相關刑事責任,而且由此造成的國家賠償,也應根據(jù)《國家賠償法》“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后,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或者受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的規(guī)定,向馮志明等人追償。
國家用納稅人的稅金雇傭馮志明等人,委托或授權他們在法律許可范圍內(nèi)維護社會秩序,伸張社會正義。在法律許可范圍內(nèi),他們毋需為自己的行為承擔個人責任。但如果其行為違反納稅人委托或授權意愿,逾越法律界限,則應承擔刑責或紀律處分,由此產(chǎn)生的經(jīng)濟損失,也應由他們自己全部或部分承擔,而不是由納稅人買單。
但現(xiàn)實中,公職人員由于自身違法亂紀造成國家賠償而被追償?shù)模僦稚佟?/p>
今年5月,北京律師藺其磊發(fā)出兩份特快專遞,分別寄往河南、浙江兩省財政廳,申請公開趙作海案和張氏叔侄案國家賠償金的財政支出來源。引起藺律師此舉的,是去年11月,四川遂寧男子王本余被控強奸殺人在內(nèi)蒙古度過18年鐵窗生活,真兇落網(wǎng)后,他拿到150萬元國家賠償,“國家賠償150萬元后,公眾并沒有看到有關部門對王本余案責任人進行追責和追償。好像國家把錢賠了,就沒其他事了。”藺律師說。他為此向內(nèi)蒙古財政廳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但是藺律師并沒有得到滿意答復。內(nèi)蒙古財政廳回函稱,王本余案的責任人追償情況不屬該廳管理范圍,建議向自治區(qū)或包頭市審判機關提出申請。河南省財政廳回函則稱,針對趙作海案的申請不屬其公開范圍。至于張輝叔侄案,相關當事人的刑事責任未見追究,遑論追償?
事實上,國家賠償費每年都是一大筆開支。2012年,全國司法賠償案件的決定賠償金額為6099.55萬元,行政賠償案件的賠償金額為12718.97萬元。2013年,各級法院審結國家賠償案件2045件,決定賠償金額8735.2萬元。另一份權威資料顯示,“以行政追償為例……2002年至2004年,我國向責任人追償賠償費用合計約217萬元,僅占財政部核撥賠償費用總額的3%。”
今年7月,全國人大代表、北京市律師協(xié)會副會長高子程等16名律師上書全國人大常委會,建議追償冤案責任人,引起強烈反響。
過輕的追償,使納稅人蒙受三重損失:其一,變相鼓勵公職人員違法亂紀,人為加大行政成本。其二,納稅人需要承擔違法亂紀公職人員造成的損失。其三,納稅人需為那些被追究了刑事責任的公職人員購買處罰條件。
納稅人雇傭的公職人員違法亂紀,不能自認倒霉,國家當徹底追責,否則養(yǎng)癰為患。這些年來媒體爆出不少刑訊逼供引起的冤案,相關責任人如果不用承擔刑責,不用被追償,冤獄不時出現(xiàn)的局面恐難改觀。





- 報料熱線: 021-962866
- 報料郵箱: news@thepaper.cn
互聯(lián)網(wǎng)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31120170006
增值電信業(yè)務經(jīng)營許可證:滬B2-2017116
? 2014-2025 上海東方報業(yè)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