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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基協:公募基金直播發放紅包不得定向用于交易滿減抵扣等
公募基金直播紅包怎么發?如何展示業績?中國基金業協會(簡稱“中基協”)立規矩了。
5月27日,中基協發布《公募基金直播業務專題討論會會議紀要》(下稱《會議紀要》),其中就提到,基金直播發放紅包不得定向用于交易滿減抵扣、費用抵扣、或指定其與單一基金產品掛鉤。
2020年年初受疫情影響,基金管理人原有的傳統營銷模式無法正常開展,為與銀行渠道經理、機構客戶、直銷客戶等進行及時有效的溝通,基金管理人通過語音會議、視頻路演、網絡直播等各種線上模式開展營銷活動。
不過,在提高效率、拉近投資者與基金管理人距離的同時,直播業務存在邊界不清、合規內控環節需要進一步強化等問題。
為了明確直播業務的操作規范,引導行業機構合規展業,5月18日,中基協向各行業機構發送了《會議紀要》的通知。
發放紅包應以投資者教育為目的
《會議紀要》共從直播形式、發放紅包、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合規內控等四個方面對現有的直播業務進行了分析。
中基協提出,為吸引投資者注意,基金直播通常采用觀賞性較強的表現形式,內容豐富,涉及諸多領域。
會議建議,基金管理人在開展直播業務時應守住專業底線,并適當采取與直播內容相匹配的表現形式:一是直播內容為投資者教育或品牌宣傳的,可以選擇相對輕松活潑的形式,但不宜娛樂化,不得與國家相關精神、社會公序良俗相違背;二是直播內容涉及基金產品宣傳推介的,應注重體現基金行業專業性,嚴格遵守宣傳推介相關法律法規。
在發放紅包的問題上,《會議紀要》指出,直播中,存在直播方發放現金紅包、實物及抽獎等吸引投資者觀看的做法。
會議建議:一是直播激勵須秉持投資者利益優先原則,堅守依法合規底線;二是發放紅包應以投資者教育為目的,不得與具體基金產品宣傳推介等銷售活動混同;三是紅包價值應適當,不得存在誘導、刺激基金銷售或保有量等傾向,不得以增加基金收益率等形式將獎勵金額和基金收益混同,不得將開戶、購買、持有基金產品作為投資者獲取紅包的條件;四是發放紅包不得定向用于交易滿減抵扣、費用抵扣、或指定其與單一基金產品掛鉤。
直播全程簡要顯示所推介基金的風險評級
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相關問題中,《會議紀要》稱,通過直播宣傳推介基金產品時,須嚴格遵守《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適當性管理辦法》)關于“禁止向普通投資者主動推介風險等級高于其風險承受能力的產品或者服務,禁止向普通投資者主動推介不符合其投資目標的產品或者服務”等規定。
針對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具體基金產品的直播,會議建議結合直播展業特點,建立健全內部審核流程與管控措施,在直播過程中做好分類分級管理,嚴格履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職責,加強相關風險提示,例如“請投資者選擇符合風險承受能力、投資目標的產品”等內容,在屏幕上全程簡要顯示所推介基金的風險評級及適合的投資者范圍等;針對直播中插入基金產品購買鏈接的,基金管理人及銷售機構通過基金銷售鏈接提供基金銷售服務時,應向投資者全面說明產品的風險收益特征并充分揭示風險、要求投資者完成風險測評,投資者適當性管理須符合《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適當性管理辦法》等規范要求。
非基金從業人員直播中不得介紹、解答或評論基金行業、產品
《會議紀要》指出,前期協會發布的《基金宣傳推介行為評估專家組會議共識》(以下簡稱《共識》)要求“以促成交易為目的,向投資人介紹基金產品的直播人員,應是符合法規要求的基金從業人員”。行業反饋需要明確基金從業人員和作為直播主持人或串講人嘉賓的資格身份。
因此,建議明確為:一是基金從業人員是指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并在持牌機構執業的人員。二是直播的主持人或串講人可以不是基金從業人員,但其不得對基金行業、基金產品等進行具體介紹、解答或評論。此外,主持人或串講人行為構成廣告宣傳的,還須符合《廣告法》等法律法規要求。三是直播平臺在公募基金直播時應關閉紅包打賞功能,直播人員不得收取觀眾打賞紅包。
基金業績展示方面,《會議紀要》要求基金業績展示合規,并建議:一是制作業績展示板,按照法規要求列示產品業績。在推介具體基金并涉及業績時,在屏幕前展示10秒以上,并進行全面講解;二是若直播平臺支持,可以滾動字幕展示業績或制作專門的業績展示鏈接嵌入直播,投資者可點擊鏈接有效閱讀。
防止用戶篡改或二次加工傳播直播材料
在直播內容流轉管控方面,由于直播視頻、截圖、展示材料等相關素材可能存在“惡搞”編輯等二次加工傳播風險。
《會議紀要》建議:一是加注版權申明,例如“僅限于基金管理人與合作平臺開展宣傳推廣之目的,禁止第三方機構單獨摘引、截取或以其他不恰當方式轉播”;二是編輯視頻轉播時,應標注公司logo并重新審核,并應妥善留存完整直播視檔案,以備糾紛舉證使用;三是在與直播平臺簽署協議中明確平臺不得擅自修改或自行二次加工、傳播直播內容及材料。同時,直播平臺也應采取相關技術手段,防止用戶篡改或二次加工傳播直播材料。
對于直播視頻材料的管理,《會議紀要》則建議直播視頻材料根據直播類別分類管理:一是涉及渠道培訓以及公司宣傳或具體基金產品推介等面向不特定公眾的直播,按照《銷售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自業務發生當年計起至少保存20年;二是投資者教育類的直播,至少保存3年;三是由于直播在第三方平臺的留存時間不可控,直播時公司應另行同步錄像,或與第三方平臺協商取得直播視頻,進行檔案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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