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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高院出臺法官員額退出機制:配偶移居境外者應當退出員額
澎湃新聞記者 譚君 通訊員 劉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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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進一步完善全省法院法官管理制度,不斷深化法官員額制度改革,建立能進能出的法官員額動態管理機制,近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出臺《湖南省法官員額退出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從7個方面共26條明確了員額法官退出員額的原則、情形和具體程序。
《辦法》規定,員額法官退出員額包括申請退出員額、自然退出員額、應當退出員額三種情形。申請退出員額是指法官自愿申請退出員額,具備正當理由的,經批準后可以退出法官員額。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批準退出員額:入額不滿三年,且無正當理由的;擔任重要案件的主審法官,案件尚未審結,且不宜更換辦案人的;其他不得申請退出的。
自然退出員額的情形包括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調出所任職法院的;退休、辭職、死亡的;依法被辭退或者開除的;實行任職交流調整到法院非員額崗位的。
應當退出員額的包括符合任職回避情形的;因健康或個人其他原因,超過一年不能正常履行法官職務的;辦案業績考核不達標,不能勝任法官職務的;因違紀違法不宜繼續擔任法官職務的;根據法官懲戒委員會意見應當退出員額的;入額后拒不服從組織安排到員額法官崗位工作的;配偶已移居國(境)外,或者沒有配偶但子女均移居國(境)外的;年度考核等次為不稱職,或連續兩年考核為基本稱職的;其他不宜擔任法官職務等情形。
《辦法》明確,法官應當退出員額的,自審批機關批準退出員額之日起,不再行使員額法官職權。法官對涉及本人退出員額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決定后7日內向所在法院黨組書面申請復核。《辦法》還對法官員額退出工作的復核、監督,以及退額后轉任等方面做了詳細規定。
責任編輯:崔烜
校對: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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