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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份筆錄有10份涉嫌簽字造假續(xù):涉事派出所副所長被免職


12份筆錄中有10份民警簽字涉嫌造假,四川商人李永奎一紙訴狀將西充縣公安局推上被告席,要求撤銷行政處罰決定。審理此案的西充縣法院也稱,警方部分證據存在取證程序不合法,但一審依舊判李永奎敗訴。李不服,上訴至南充市中級法院(澎湃新聞曾報道)。
12月19日,澎湃新聞(www.kxwhcb.com)從南充中院獲悉,12月8日,該院審理認定,警方證據不足,適用法律不當,行政程序缺乏正當性,終審判決撤銷西充縣公安局對李永奎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李永奎稱,為這場官司,他奔波了一年多。如今,終于可以坐下來歇口氣了。
澎湃新聞還了解得知,西充縣公安局給予筆錄代簽人——西充縣公安局晉新派出所值班副所長楊某行政警告處分,并免去其副所長職務,取消其本人及所在派出所本年度評先評優(yōu)資格.
從朋友合作到反目成仇
李永奎,四川省西充縣占山鄉(xiāng)人,在廣州創(chuàng)辦過制衣廠。2009年9月4日,李永奎回到四川,與西充縣政府簽訂招商引資協(xié)議,投資1500萬元辦服裝廠。隨后,他在西充縣橡膠壩工業(yè)園區(qū)租用土地15畝,成立西充縣品正服飾有限公司。
2010年3月28日,朋友王錫連找到他,稱自己想辦駕校,欲合用李永奎租用的15畝土地。隨后,雙方簽訂了合作協(xié)議:各占二分之一土地,分別建廠和辦駕校,但兩家單位互不干涉。
未料,麻煩接踵而來。
由于品正服飾有限公司和西充實驗駕校兩家單位之間有一條連接通道,駕校車輛經常經過通道進入服飾公司廠區(qū)停靠或練車,影響了廠區(qū)正常的生產秩序。李永奎為此找到實驗駕校老板王錫連多次交涉,均未果。為此,兩家單位產生矛盾。
為保證廠區(qū)正常生產環(huán)境,2013年9月28日,李永奎通過他人找來15名建筑工人,決定在品正服飾公司與實驗駕校之間的連接通道上砌磚墻以隔斷通道。
其間,實驗駕校老板王錫連的母親及家人前來阻止,雙方為此發(fā)生拉扯。西充縣公安局晉新派出所民警來到現(xiàn)場,把包括李永奎在內的10多人帶至派出所。最終,李等8人被西充警方以聚眾擾亂單位秩序為由行政拘留10日、13日、20日不等。
李永奎告訴澎湃新聞,他被行政拘留第3天,67歲的父親為他喊冤,前往西充縣委門前喝下農藥,經搶救無效死亡。該事件在當地引起較大反響,他也因此被提前釋放。
對于西充縣公安局所稱的聚眾擾亂單位秩序一說,李永奎并不認可。他認為,警方對自己的處罰沒有事實依據,程序違法,因此要求撤銷西充警方對自己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2013年11月1日,李永奎將西充縣公安局推上了被告席。他同時發(fā)現(xiàn),西充警方向法院提供的部分證據有問題。比如部分筆錄中,辦案人員簽名不一致等。
“這明顯不符合常理。”李永奎當庭提出書面申請,要求對西充縣公安局提交的詢問筆錄和辨認筆錄上的民警簽名筆跡做出鑒定。2014年1月26日,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對西充警方提供的12份證據進行鑒定后做出結論:12份筆錄中有10份民警簽字不一致。對這一鑒定結果,西充縣警方沒有提出異議。
西充縣法院也認為,詢問筆錄和辨認筆錄部分證據存在取證程序不合法,但一審還是判決李永奎輸了。李不服,上訴到了南充中院。
涉案派出所副所長被免職
南充中院審理認為,李永奎與實驗駕校之間存在民事糾紛,對土地使用、綜合樓的歸屬民事案件尚未處理,故西充公安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認定李永奎關閉實驗駕校綜合樓的證據不足。
該處罰決定書援引的證據中,經鑒定有10份筆錄不能證明是署名人本人所簽,其行政程序缺乏正當性;此外,有5份詢問筆錄的調查人員,在同一時間內又在組織制作辨認筆錄,不符合《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第四十條“在調查取證時,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執(zhí)法身份”的規(guī)定。
12月8日,南充中院做出終審判決,撤銷西充縣法院一審判決;撤銷西充縣公安局對李永奎的行政處罰決定,并承擔8000元鑒定費用。
澎湃新聞了解得知,10月28日,經澎湃新聞獨家披露該事件后,西充縣公安局立即展開調查,啟動執(zhí)法過錯責任追責。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規(guī)定,對代簽人西充縣公安局晉新派出所值班副所長楊某給予行政警告處分,免去其副所長職務,取消其本人及所在派出所本年度評先評優(yōu)資格。
與此同時,西充縣公安局對執(zhí)法辦案中存在的問題高度重視,立即在全局范圍內開展了為期兩個月的執(zhí)法突出問題專項教育整頓。全面排查整改執(zhí)法中存在的問題,強化民警執(zhí)法能力培訓和執(zhí)法理念教育,堅決防止類似事件的發(fā)生,切實保障案件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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