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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發布快遞業服務報告:EMS、順豐等均設“霸王條款”

近年來,快遞業迅猛發展。然而,由于未有相關法律和行業標準對其有效約束,這個新興行業也成為消費糾紛集中的重災區。為此,江蘇省消費者協會抽檢了部分快遞業知名企業,并于12月17日發布江蘇省快遞行業服務調查報告。
澎湃新聞(www.kxwhcb.com)從江蘇省消協獲悉,在抽查的EMS、順豐、圓通、申通和UPS國際快遞5家企業中,均存在收費不明、設不公平格式條款等服務問題。
EMS收費標準和細則無公示
2014年2月和4月,在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前后,江蘇省消協選取了前述5家快遞公司在江蘇省的南京、揚州、南通、蘇州、連云港等地的服務情況進行調查,主要是了解這些快遞公司在格式條款、服務態度和質量,以及糾紛處理等方面的情況。
新《消法》中明確規定,經營者需以顯著方式,在使用的格式條款中提醒消費者,商品或服務的價款、履行期限和方式,以及售后服務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
但在此次調查中,據江蘇省消協法律援助部主任張昊舒介紹,5家快遞企業所使用的快遞單,均沒有在背面的《快遞服務合同》中明確規定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售后服務等條款。
“消費者在處理相關糾紛時,很難找到依據維護自身權益。”張昊舒說。
江蘇省消協在調查中發現,該省內快遞首重寄送收取的費用各不相同,其中EMS價格最高,首重500g收費20元;另5家快遞首重為1000g,費用依次為UPS(12.7元)、順豐(12元)、申通(10元)、圓通(8元)。
對于收費的明細及計費標準問題,調查人員發現,在EMS的站點內,沒有張貼明顯的收費標準(快遞費和保價費用均無),收件員也不會提前告知妥投短信、信封等服務的價格,統一收費后,也無相關明細告知。
而順豐也只在調查中的南通站點張貼了計費標準,揚州、連云港、南京地區都沒有。張昊舒介紹,豐的順投遞員也不會主動說明,“還有工作人員直接報價讓寄件人付款,體積小的物品通常不稱重,憑感覺一律按首重1公斤計價”。
自設“霸王條款”,為消費者訴訟維權增加難度
由于快遞業屬于新興產業,至今仍未有相應的法律來規范行業行為。每當出現消費糾紛,如快件丟失、毀損或短少等情況時,快遞企業常通過公司制定的一些不公平格式條款,來規避經營者的違約責任。
在江蘇省消協的調查中發現,多數快遞企業存在限制賠償金額、索賠時間,擴大不可抗力范圍,隨意處置逾期、滯留貨物等諸多不公平條款。
例如,EMS公司條款規定:對于不支付快遞費的郵件,承運人享有郵件的留置權;無法完成投遞的郵件,一般情況下該公司保存3個月,期滿后承運人有權依法處理。
然而根據國家郵政局2014年1月發布的《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郵件管理辦法》規定,無法投遞郵件一般要保管6個月以上。EMS公司的保管時間僅為規定的一半。
此外,EMS還對糾紛管轄地進行條款限制,規定消費糾紛由實際承運人(可能是快遞轉運中的某一處站點)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這一條又與國家相關法律相沖突——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因水陸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可以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上述其中的一家法院)管轄。
調查人員進一步介紹,EMS單方面用格式條款的形式,來排除運輸目的地和始發地的管轄權,實際上是排除了寄件人和收件人所在地的管轄權,“這將給消費者維權造成相當大的困難,很容易阻礙消費者通過訴訟的途徑來維權”。
江蘇省消費者協會副秘書長居上表示,針對前述快遞企業存在的問題,該省消協已對其進行約談,目前正在草擬整改意見,擇日將發送給相應的快遞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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