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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談專門矯治教育:閉環管理但不限制未成年人人身自由
兩部涉未成年人法律實施在即,5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在京組織集體采訪活動,回應有關未成年人法律修訂熱點問題。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社會法室負責人表示,改革完善收容教養,是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的一項重大舉措,專門矯治教育采取閉環管理措施,不是限制人身自由。
澎湃新聞注意到,2020年10月和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先后通過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兩部新法均規定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值得關注的是,新修訂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改革完善收容教養制度,對實施刑法規定的行為、因不滿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改革完善收容教養,是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的一項重大舉措。”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社會法室主任郭林茂解釋說,所謂改革,就是“收容教養”這個概念不再使用;所謂完善,就是將收容教養的相關措施納入專門教育,成為國民教育體系的一部分。
郭林茂介紹,收容教養在長期執行中存在一些問題,比如程序不清、場所不明。我國1952年就確立了收容教養制度,1979年刑法將其確定為專對罪錯未成年人的管教制度。
“長期以來,這個制度執行過程中沒有清楚的程序,也沒有明確的執行場所。相當長時間是公安機關比照勞動教養的程序、利用勞動教養的場所對罪錯未成年人進行管教。”郭林茂說,勞動教養取消后,勞動教養場所也沒有了,給公安機關的執法造成了困難,造成實踐中要么隨意放,要么違法關,即把罪錯未成年人關進未成年犯管教所。
郭林茂直言,一段時間以來,一些未滿14歲的未成年人故意殺人、嚴重傷害致人死亡案件時有發生,大家對收容教養制度效用不足頗有指責,立法對這一問題應該有所回應。依據刑法修正案(十一),對極少數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觸犯刑法實施特定的惡性犯罪,依法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郭林茂同時認為,對絕大多數的罪錯未成年人,他們雖然觸犯刑法規定,但從教育挽救的角度出發,送入專門學校施行專門矯治教育,這是由未成年人特殊地位和自身特殊原因決定的。對絕大多數罪錯未成年人,主要還是依靠教育,輔之以必要的矯治措施,進行感化挽救,而不是主要依靠懲罰。沒有完成義務教育的,要完成義務教育;完成義務教育的,要實施職業教育。同時,還要開展法治教育、行為矯治。
如何看待改革完善后的專門矯治教育?“專門矯治教育是采取比較嚴格的措施,就是閉環管理。所謂閉環管理,是適當借鑒疫情防控有關封閉管理措施。”郭林茂表示,需要說明的,對這些未成年人不是限制人身自由,是在采取特殊管理措施的專門學校學習,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教育工作,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負責矯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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