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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業保障基金管理辦法出爐:第二大金融行業也別想政府兜底

12月12日,銀監會和財政部聯合發布《信托業保障基金管理辦法》(下稱《辦法》),信托業保障基金作為化解信托業風險的手段之一,終于“有法可依”。
在中國,信托行業是管理資產規模僅次于銀行業的金融子行業。根據銀監會提供的數據,截至2014年三季度末,全國68家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資產規模達12.95萬億元,所有者權益達2882.43億元;全行業2013年度經營收入832.6億元,稅后利潤440.86億元。早在數年前,就有建立信托業保障基金的相關討論,但真正被監管層提上日程,源于2013年底舉行的中國信托業年會。
銀監會強調,針對信托公司的風險,原則上按照“債務重組-外部接盤-履行恢復與處置計劃-動用保障基金”的順序進行風險處置。保障基金作為最后的手段,參與對信托公司的有償救助,而不是損失賠付。保障基金作為構建信托業的“安全網”,“可將行業風險與政府有效隔離”。
復旦大學經濟學教授殷醒民認為,信托業長期存在“剛性兌付”問題,有時企業經營風險被迫由地方政府或者監管部門來承擔。保險基金有助于穩妥解決“剛性兌付”問題,維護信托行業穩定,并有利于落實優勝劣汰的市場競爭機制,防范信托公司及其股東的道德風險。
具體而言,統一標準為:信托公司按凈資產余額的1%進行認購,在每年4月底前以上年度末的凈資產余額為基數動態調整。
另外,資金信托需按新發行金額的1%認購。其中,屬于購買標準化產品的投資性資金信托的,由信托公司認購;屬于融資性資金信托的,由融資者認購。在每個資金信托產品發行結束時,繳入信托公司基金專戶,由信托公司按季向保障基金公司集中劃繳。
對于新設立的財產信托,則按信托公司收取報酬的5%計算,由信托公司認購。
銀監會相關人士向新華社記者透露,按照目前信托每年的業務增量匡算,基金的年認購總量大約有400億元,基金將按照一年期存款基準利率向認購人支付利息。
原因無他,保障基金公司事兒很多、很忙,連重組都要管。根據《辦法》,保障基金對信托公司的救助,限于五種情形,分別為:
——信托公司因資不抵債,在實施恢復與處置計劃后,仍需重組的;
——信托公司依法進入破產程序,并進行重整的;
——信托公司因違法違規經營,被責令關閉、撤銷的;
——信托公司因臨時資金周轉困難,需要提供短期流動性支持的;
——需要使用保障基金的其他情形。
《辦法》要求,信托業風險處置應按照賣者盡責、買者自負的原則,發揮市場機制的決定性作用,防范道德風險。在保障基金介入后,將對信托公司原股東和高管依法依規追責,必要時實施市場退出。
在保障基金的分配方面,《辦法》規定,保障基金收入扣除日常支出后,凈收益率高于國家一年期存款基準利率的,按照國家一年期存款基準利率向信托公司、融資者等認購人分配收益,剩余部分計入基金余額。收益率低于國家一年期存款基準利率時,由保障基金公司提出收益分配方案,并報基金理事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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