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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挪用公款1.9億,上海百聯原總裁王宗南庭審稱非個人決定

12月12日9時,備受關注的上海友誼(集團)有限公司原總經理、聯華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總經理、上海百聯(集團)有限公司原總裁、上海光明食品(集團)有限公司原董事長王宗南涉嫌受賄、挪用公款一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檢方指控,王宗南收受賄賂共計價值269萬余元,還伙同他人共同挪用公款1.9億余元。澎湃新聞(www.kxwhcb.com)在現場獲悉,王宗南當庭表示部分指控不實。
檢方指控,王宗南擔任上海友誼(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上海聯華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共計價值269萬余元。檢方所指的賄賂款269萬元來源于一套低價購買的房產差額。2003年,王宗南的父母在松江以每平方3000元的價格購買了兩套別墅,總價208.7萬元。經上海市價格認證中心估價,2003年1月上述別墅預售的市場價應為每平方米6800元和6950元,差額合計269萬余元。
對此,王宗南在回答辯方提問時稱,2003年初父母想買房,于是自己給相熟的開發商打了個電話,詢問是否方便看房。王宗南表示,房屋的購買錢款、房產證的名字均是自己父母的,此外,對于房屋的售價當時也不清楚,直到一年多以后,他才知道房屋的總價。
法庭上,王宗南兩鬢花白,面色凝重,他回答問題時聲音不大,但思路清晰。
對于挪用公款部分,起訴書指控,王宗南伙同他人在2000年到2006年間,以單位名義分10次挪用公款1.9億余元,并收受他人好處20余萬元以及報銷醫療費90余萬元。王宗南表示,只有4次關于“挪用”的指控內容自己知情,其中2次“挪用”還是事后才知道的。
王宗南及辯護人在庭審中辯稱,被告人不構成挪用公款罪,因為王宗南對部分挪用公款的事實不知情;挪用公款行為并非出自個人決定,而是由核心管理層開會后決定;立鼎公司實質是聯華公司的子公司。
對于收受他人好處26.13萬元以及報銷醫療費90余萬元的指控,王宗南表示,26萬余元是好友梁某以個人名義的借款,而90余萬元的醫療費,是自己2011年患絕癥期間,想到公司還有一筆“職工持股該退沒退的錢”,于是先預支,準備“多退少補”。
王宗南強調,這兩筆錢早在有關部門找其談話前就已經歸還,所以不存在收受好處的說法。辯護人則認為上述兩筆款項與挪用公款之間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等。同時,被告人及辯護人認為被告人的受賄罪具有從輕情節,因為被告人父母買房的錢款、房產證的登記姓名、實際居住等與被告人沒有關系。
庭審于中午12點30分左右結束,法院將擇日對本案做出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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