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漲知識|鄒碧華生前努力推動的法律職業共同體是個什么意思?

12月10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鄒碧華突發心臟病,搶救無效離世,年僅47歲。
隨后,悼念鄒碧華的文字在網絡和社交平臺上蔓延開來,其中不少都提到他對建構“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努力。
2010年,鄒碧華時任上海市長寧區法院院長時,長寧法院出臺了《法官尊重律師十條意見》,當時也引發律師界的震動。他在接受媒體采訪時稱,推出《法官尊重律師十條意見》就是希望推動法律職業共同體有更加良性的互動關系。
在2014年11月23日召開的全國律協民委會和知識產權委員會雙年會上,鄒碧華發表“司法改革背景下,如何構建法律共同體”的主題演講,他提出,法官與律師的相互尊重是良性互動關系的一個起點,律師對法官的尊重程度代表著法治的發達程度,而法官對律師的尊重程度,則代表著社會的公正程度。這可能是是鄒碧華生前為建構“法律職業共同體”的最后一次發聲。
那么問題來了,什么是法律職業共同體?
“法律職業共同體”在西方是一個久已有之的概念,而在中國,晚近才有人提出。2001年強世功在《中外法學》發表了《法律共同體宣言》,提出了“法律共同體”的概念。
他在這篇文章中動情地寫道:“無論是最高法院的大法官還是鄉村的司法調解員,無論是滿世界飛來飛去的大律師還是不知名的地方檢察官,無論是學富五車的知名教授還是啃著饅頭咸菜在租來的民房里復習考研的法律學子,他們構成了一個無形的法律共同體。共同的知識、共同的語言、共同的思維、共同的理想,使得這些受過法律教育的法律人構成了一個獨立的共同體:一個職業共同體、一個知識共同體、一個精神共同體!”
在強世功的《法律共同體宣言》中,這個共同體是具體的但是同時也是失真、含混不清的。
學者們對法律職業共同體有著以下不同釋義: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許章潤認為“法律職業共同體”是指法律從業者社群,即通常所謂的法律界、法學界,包括法官、律師、檢察官、政府機構與社會團體中負責法律事務的官員,法學教研人員,以及一定范圍內的政治家等等。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張志銘認為法律職業共同體是包括法官、檢察官、法律教師和律師等在內的諸多法律職業者之間的聯合,是他們之間在利益一致的基礎上,以特有的傳統和精神為紐帶所形成的一種社會關系。
有學者從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必備條件來闡述。如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教授季衛東認為,職業法律家群體必須具備三項條件:堅決維護人權和公民的合法權益,奉行為公眾服務的宗旨,其活動有別于追逐私利的營業;在深厚學識的基礎上嫻熟于專業技術,以區別于僅滿足于實用技巧的工匠型專才;形成某種具有資格認定、紀律懲戒、身份保障等一整套規章制度的自治性團體,以區別于一般職業。
2002年7月26日到28日,由吉林大學理論法學研究中心、國家檢察官學院、國家法官學院、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北京大學司法研究中心等八家單位發起,在黑龍江省牡丹江市召開了“中國法治之路與法律職業共同體”學術研討會,明確的提出探討“法律職業共同體”的概念。
2003年,時任吉林大學黨委書記、法學教授張文顯編著了《司法改革報告:法律職業共同體研究》,收錄了此次學術研討會的學術研究成果。
其中張文顯的論文《法律職業共同體引論》給出了一個較為全面的釋義:法律職業共同體是一個由法官、檢察官、律師以及法學學者等組成的法律職業群體,這一群體由于具有一致的法律知識背景、職業訓練方法、思維習慣以及職業利益,從而使得群體成員在思想上結合起來,形成其特有的職業思維模式、推理方式及辨析技術,通過共同的法律話語(進而形成法律文化)使他們彼此間得以溝通,通過共享共同體的意義和規范,成員間在職業倫理準則上達成共識,盡管由于個體成員在人格、價值觀方面各不相同,但通過對法律事業和法治目標的認同、參與、投入,這一群體成員終因目標、精神與情感的連帶而形成法律事業共同體。
張文顯還特別強調,法律職業群體并非等同于法律職業共同體或會自然過渡到法律職業共同體,只有在這一群體能夠折射出一種無形的、支撐著這一群體所從事的法律事業的法治精神時,它才能夠被稱之為法律共同體。
這篇論文還指出,法律職業共同體是全新的共同體形式。
首先,法律職業共同體不是一個實體,它是一個想象出來的群體聚合。他們是法律信仰的教友,到處都受到法律精神紐帶的約束,為一項共同的事業 “法律事業”而工作,由此,這一職業群體被想象為一個沒有疆界、沒有機構組織、只有對法律的信仰的意念上的法律帝國。
他們對法律價值、法律概念、法律規則和法律制度有一種自覺的傾向和能力,特別強調權利和義務的客觀性和普遍性,強調作為人的自主性,以及人們之間的平等性,因此也形成了他們特有的價值姿態、思維方式和精神氣質。
他們不僅是通過處理具體糾紛、解釋法律規則、闡釋法學原理來體現,而且也是通過自身的行為、莊重的法律符號及儀式以及對法律程序和形式的敬重來向世人昭示的,其全部意義就在于法治的確立和維護。因此,這一共同體不僅起著維系法律制度的目標、價值、理念的延續和演進的作用,而且,它的形成也是一國走向法治現代化的前提條件。
法律職業人士所作的解說,并非是以大眾話語的方式進行,而是以法律規定及法律體系的內在秩序作為推理起點的,他們思考的首先是法律的各種相關規定,并探求法律的目的、精神、原則,同時以法律理論作為推理依托,來確定針對具體事實的法律結論。絕不僅僅是一個解決糾紛的群體,而是一個不斷地、細致地廢止規則、確立新規則的共同體。
法律人的利益在于為大眾的事業服務,人民的自由就是他的自由,人民的權利就是他的權利,人民如果遭受不幸,他也同樣不能幸免;自由、秩序和權利是現代法治社會的必具內涵,法律人任重而道遠。
參考資料:
張文顯、盧學英,《法律職業共同體引論》
蘭薇、雷振揚,《試述法律職業共同體的概念及特征》
楊建國,《律師與法律職業共同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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