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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糾銀行業“傲慢合同”,借記卡正式掛失前有損失也得擔責

今年9月份,浙江省工商局單獨針對銀行業合同格式條款規范整治工作做了進一步的推進,聯合浙江省銀行業協會,收集了在浙江省工商局注冊登記的杭州銀行、溫州銀行、紹興銀行、嘉興銀行、金華銀行、臺州銀行、泰隆商業銀行、民泰商業銀行、浙商銀行、稠州銀行等10家銀行的個人借款合同、消費類、公務卡申領合同等8大類消費類合同,共計80份。
根據通報,80份銀行業合同的格式條款絕大多數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但銀行業基于控制風險和防止不良貸款,在部分合同中設定了一些不合法、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條款,共計564條,涉及問題795個。其中,共性問題大致可以分銀行單方面擴大自身權利、銀行免除自身責任、銀行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六大類。
如某合同條款規定,銀行可依據借款人的信用和還款能力情況,每年對利率檔次作一次調整。但事實上,《貸款通則》第十三條規定:“貸款人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上下限,確定每筆貸款利率,并在借款合同中載明。”
因此,借款合同中載明的利率就是執行的利率,銀行依據借款人的信用和還款能力對利率進行調整,為銀行任意提高利率標準留有余地,違反《貸款通則》的規定,給借款人帶來了不確定性,相應地涉嫌損害借款人的主要權利。
又如,某合同條款規定:銀行對借記卡遺失正式掛失生效之前產生的損失不承擔責任。
而工商部門認為,銀行涉嫌免除其在客戶辦理口頭掛失手續后至正式掛失手續辦妥期間應當承擔的責任。
浙江省工商局經濟合同處處長沈曉萍在通報中提到,某些條款表述不明確涉嫌誤導消費者也是六大問題之一。如部分合同格式條款在對特殊概念、相關期限、某些計算標準等事項的約定時,不夠明確。例如,對“復利”、“敞口”、“存續期”、“限額處理”都沒有明確定義。
據了解,整治工作開展以來,浙江工商部門共檢查銀行193家,檢查銀行分支機構1129家,檢查銀行業合同4991份。目前,有關銀行的消費糾紛明顯下降。以杭州為例,隨著整治工作的深入推進,9月-11月,共受理投訴15件,同比下降64%。
截至目前,大部分銀行對主要問題條款已進行全部或部分修改。
浙江省工商局局長裘東耀表示,通過此次對銀行問題格式條款的剖析,在銀行和消費者的關系上往往處于強勢,這使得銀行長期以來形成了一種比較傲慢的思維方式,為了獲取最大化的利益,制定出各種不合理條款。“短期看,似乎是銀行占了便宜,攫取了一部分本應該屬于客戶、屬于消費者的利益。從長遠看,其實是透支了金融機構最為珍貴的信用資本,損失的是銀行機構長期的信譽和根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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