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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旦投毒案|黃洋死于爆發性乙肝?法醫:此前鑒定已排除

2014年12月8日上午10時,復旦大學投毒案二審在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公開審理。
澎湃新聞(www.kxwhcb.com)記者在現場獲悉,被告林森浩對一審認定的故意殺人罪罪名有異議,并表示自己在投毒后曾替換過飲水機內的水,因此劇毒物的成分被稀釋了很多。
黃家代理人則表示,林森浩的數篇論文及畢業論文中很明顯說明,林森浩對于二甲基亞硝胺劇毒且會致人死亡的情況是清楚的。而取得二甲基亞硝胺的過程并不簡單,如果真的只是開玩笑或者一時興起,完全沒必要采用這么復雜的手法。
在庭審現場,專家證人胡志強認為,黃洋死于爆發性乙型病毒肝炎,和二甲基亞硝胺中毒無關。他還表示,上海市公安局在沒有證明前一份鑒定結論存在瑕疵的情況下,其委托二次鑒定的程序和受理程序均違反了鑒定規則。
胡志強是北京司法鑒定業協會法醫病理專業組委員、北京華夏物證鑒定中心司法鑒定人,其作為有專門知識的證人出庭。他從事法醫鑒定30余年,曾在公安、檢察機關做過法醫,目前在華夏物證鑒定中心工作。
對此,審判人員表示,“有專門知識的證人”做出的書面意見和今天當庭的意見,不屬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鑒定意見,應該是作為對鑒定意見的質證意見,不能單獨作為定案依據。
在胡志強之后出庭的,是檢察院方申請的鑒定人員陳憶九,也是一名法醫專家。陳憶九是上海市人身傷害司法鑒定專家委員會的專業人員,參與黃洋尸體檢測并在鑒定結論上簽字。
陳憶九表示,黃洋的尸體鑒定報告是5位專業鑒定人的一致意見。與上海市公安局的法醫學尸體檢測結果一致。雖然兩份檢測結果字句上略有差異,但沒有什么差別,都是二甲基亞硝胺中毒導致肝腎多器官損傷衰竭而死亡。
陳憶九并不認可胡志強的說法:黃洋三項指標呈陽性,因此斷定其死于爆發性乙型病毒肝炎。
他解釋說,三項指標有兩種可能,一是接種了乙肝疫苗,一是感染乙肝病毒處于康復狀態。此前的鑒定文書已明確把中毒以外的肝損傷情況排除,包括排除甲肝、乙肝、丙肝等。
至于有沒有可能是救治中用藥導致肝損傷,陳憶九表示,黃洋出現的這些肝臟情況是用藥以前就出現的,停藥后并沒有好轉,這充分說明黃洋的肝損傷不是由于用藥造成的。
胡志強接受辯護人詢問
辯護人:能闡釋一下你的結論和理由嗎?
胡志強:我和莊洪勝主任法醫師兩人就律師提問的內容提出了四點意見:
1.我們分析認為,被審查人黃洋死于爆發性乙型病毒性肝炎。
2.關于二甲基亞硝胺的檢驗,我們認為根據目前的檢驗鑒定報告,認定黃洋存在二甲基亞硝胺中毒乃至中毒致死缺乏依據。
3.病理組織學檢驗不能作為病因診斷,特別是特定的病因而排除其他各種病因,是不客觀不科學的。
4.上海市公安局在沒有證明前一份鑒定結論存在瑕疵的情況下,其委托二次鑒定的程序和受理程序均違反了鑒定規則。我們認為,黃洋是死于暴發性乙型病毒性肝炎致肝壞死,最終多器官衰竭。
辯護人:為何是爆發性?
胡志強:在黃洋的病例中,有過這樣幾次檢測。2013年4月3日、6日、8日及12日做了4次針對乙肝的病毒血液檢查,俗稱“兩對半檢查”。
在這個檢測報告中,3日的指標線為乙肝表面抗體為陽性,但其他兩個抗體是陰性。但6日三個抗體均變為陽性,一直到8日、12日,三個抗體都是陽性,這種情況其他原因不可能造成,唯一的解釋是黃洋感染了乙型病毒性肝炎。
因為這個檢查是針對乙肝病毒的,這和投毒或者其他問題是沒有關系的。因為二甲基亞硝胺中毒不會表現出乙肝病毒性抗體陽性的情況。因此,二甲基亞硝胺和這個乙肝沒有關系,是兩個偶發的。黃洋表現出的是一系列乙肝的完整病癥,完全不需要二甲基亞硝胺中毒。
辯護人:怎么排除這個懷疑呢?
胡志強:黃洋的病理表現主要是乙型病毒性肝炎,沒有證據支持黃洋死于二甲基亞硝胺中毒,也沒有這方面的表象。
辯護人:二甲基亞硝胺中毒,有沒有可能是黃洋乙肝的誘因呢?
胡志強:當然人體是很復雜的。畢竟我們要查明的是法律事實,而不是研究黃洋方方面面的問題。事實上,在此前中山醫院的治療中,4月7日的病例特別值得注意,當時消化科和血液科的專家有一個會診意見。其中,張教授根據黃洋乙肝表面抗體陽性,做出了會診意見:“不排除爆發性乙肝引起肝衰竭”。但很遺憾,張教授的這個意見并沒有得到后續醫護人員的重視。
病理學的檢查只能做一般的檢查,病因一定要通過其他手段解決,比如中毒要通過毒理分析。病理組織學解決不了病因問題,這不是我說的,而是我國肝衰竭診治指南2012年的明確規定。
胡志強接受檢察人員詢問
檢察人員指出,關于黃洋是死于爆發性乙肝的結論,胡志強都是以文書、報告等書面的資料進行分析。隨后,檢察人員詢問胡志強,是否認可書面資料中的兩份尸檢報告過程和結論。
對此,胡志強表示,自己對這個尸檢過程不一定認可,但是結論不認可。
檢察人員繼續追問胡志強,對尸檢過程不完全認可,卻以此為依據作出結論,是否矛盾?
胡志強表示,他主要以化驗單作為依據。其中,黃洋的三個指標為陽性,可以考慮他是肝炎的恢復期。2013年4月3日和4月6日的報告數據不同。這表示,黃洋有動態變化,只有用乙型爆發性肝炎才能解釋這個變化。
檢察人員繼續詢問,三個指標呈陽性是否表示HUV康復?
胡志強回答,乙型肝炎抗體的產生是緩慢的,這樣的指標顯示黃洋機體對乙肝病毒的過度應答。他認為,黃洋是非常特殊的案例。
檢察人員提問,既然是乙肝,為什么黃洋HBV-DNA檢測為陰性?
胡志強表示,有部分患者不分泌在血液里,是假陰性,病毒的變異、表面抗原的變異,導致假陰性。做這個檢測有2個非常嚴格的條件:第一,必須使用一次性試管;第二,在實驗室的放置不能放6個小時。但中山醫院不是專門的肝醫院,檢測的血清放置時間超過了6個小時,檢查結果為陰性,不代表他就是陰性。
另外,審判人員還詢問胡志強,其報告的落款為什么是某咨詢服務公司?該咨詢服務公司的經營范圍是技術、經濟貿易、教育等方面的咨詢,為什么不以華夏物證鑒定中心署名?
胡志強表示,因為華夏物證鑒定中心沒有資格接受委托,所以以咨詢公司名義落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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