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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九龍治水”怎么破

最近,環保部下發通報,批評5月上旬江蘇靖江自來水廠取水口水污染、5月下旬浙江富陽交通事故致化工品泄入富春江和8月四川興文縣水廠發現取水口水體呈淡黃色有異味三起水污染事件中,當地在“未對事件發展和影響做出科學判斷的情況下,應急響應過度、盲目決策停止正常取水、供水”,這“表面上看是以維護群眾利益為目的,實則是逃避政府責任的‘懶政’行為”。
對環保部的批評,來自住建部、供水和城鎮供排水方面的專家均發表了“反批評”,認為地縣一級自來水廠檢測污染物的能力弱,及時停水是明智之舉,“如果等到查明原因,得喝死多少人?”
事后查明,進入靖江水廠的污染物叫做“二乙基二硫醚”,是一種無色油狀、容易分解、毒性較低的化工品;泄入富春江8噸之多的叫做“四氯乙烷”,該化工品是具有刺激性的有毒無色液體。至今沒有公開報道表示靖江水污染的主體已經查明,但水污染發生后,江蘇省環保廳對外公布,基本認定是犯罪式排放、傾倒違廢行為。
基于對自來水廠的檢測處理能力、污染物危害的理智認知,專家和一般公眾不太會苛責地方當局在突發供水事故時為何斷然停水。但環保部門為何會認為這種過度反應是“懶政”呢?說到底是壓力太大的一種應激反應——靖江水污染事件的主體到底是工廠排放還是人為傾倒?在沒有查清事實前,說是環保監管工作沒做好,環保部門當然不答應;富陽水污染追究起來是交通事故引發,與環保部門何干?至于興文縣的不明污染,環保部門也未必有責任。如果都把水污染歸結為環保部門的工作沒有做好,環保部門的確被冤枉了。
但這些問題難道不是環保問題嗎?中國水污染問題的要害是跨流域污染嚴重,背后是“九龍治水”,表現為流域管理上“條塊分割”,區域管理上“城鄉分割”,同一流域水源功能管理上“部門分割”。環保部門為此深受其苦,這次的地方政府“懶政”論,批錯了具體案例,但是大方向并沒有錯。
中國目前的環境管理基本上是一種“中央-地方-污染源”式的模式。現行法律法規將大部分環境監管的職責交給了地方,中央只負責統一監管。這種權責的劃分,體現了計劃經濟時代統一管理與分工負責的原則,但并沒有考慮普遍存在的A地投入巨資搞環保而B地享受環保成效對地方環保積極性的打擊,以及這種打擊對環境管理的影響。這種管理方式導致的問題包括:
首先,從條塊來看,地方環保部門隸屬于地方政府部門,人、財、物極易受到地方政府制約。地方政府出于優先發展地方經濟考慮,地方環保部門是不得不“配合”的。以目前長江沿線擺下了上萬家化工企業為例,環保部門的監管難度和壓力可想而知,他們肯定不愿意接受這種工業布局,但是不愿意又能怎樣?
其次,從部門分割的角度來說,第一體現在立法主體缺乏溝通銜接。有專家發現,《行政處罰法》第8條規定的“責令停產停業”這一處罰種類,反映在環境立法中的表述至少有以下幾種:責令停止生產、使用;責令停業和關閉;責令停業、關閉;責令停業或者關閉;責令停業治理;責令停產等,其他環境行政處罰也多有類似現象。這主要是目前環境資源的立法基本上都由負責管理的部門起草法律、法規草案,然后再送立法機關,部門之間在立法程序中缺乏溝通和銜接。第二體現在有權行使環境執法監督權的機構眾多,但對如何統一監督管理和分管部門之間如何相互配合制約等問題,缺乏明確、具體的規定,管理職能重疊交叉,執法主體林立、權責分散,部門協調難,執法成本高,效能低下。舊的《環境保護法》第7條舉有13個部門具有執法職責,由于缺乏統一的協調和監督,在執法過程中往往分頭執法,各行其是。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刪除了這一條,但問題是否得到解決,有待檢驗。
環保部門只是“九龍治水”中的一龍,卻承擔著越來越重的環保責任,這個困局怎么破?真需要頂層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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